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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DOC

1、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第一章 总则一、为规范实施北京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2010 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 号) 、 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 (京政法制发201516 号)有关要求,制定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以下简称基准 ) 。二、本基准适用于对本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三、本基准综合考虑了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等因素,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划

2、定为 A、B、C 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对应 A 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较一般的 ”对应 B 档;“ 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的”对应 C 档。四、本基准中,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依据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依据接害人数不同进行划分;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按照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进行划分。五、针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等情节的,适用安全生

3、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 14 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

4、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

5、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十)未依

6、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六、本基准中,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两种以上违法行为需要给予不同行政处罚的,分别裁量后合并给予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择一重处罚。七、本基准中,处罚依据规定“警告” 、 “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以处罚依据做

7、作出行政处罚;本基准只针对“罚款”划分的裁量阶。八、本基准中,难以划分裁量阶的违法行为,只列出裁量项目,不予设定裁量基准,由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九、本基准确定的裁量基准,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以下”不包含本数。十、本基准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十一、本基准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原文照录。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标准第一节 综合类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

8、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

9、,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 2 万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 2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 3 万元的罚款。4违法所得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10、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 4 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6违法所得 25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 5 万元的罚款。(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11、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裁量

12、基准】违反前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属于基础裁量 A 档,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13、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裁量

14、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B 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违反一项职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两项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三项及以上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

15、)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裁量基准】

16、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罚款。(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

1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B 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

18、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3.矿山、金属冶炼

19、、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7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21、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B 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

22、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23、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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