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州市 2016 年第二批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复核表户籍所在行政区: 越秀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北京街申请人姓名: 张三身份证号码: 440105196501101111申请表号: 穗公租房申字 201300001获配租地址: 白云区 XXX 巷 XX 号 XXXX 房手机号码: 13888888888固定电话: 020-88888888填写样表获摇号预分配配租资格的对象一家庭填写本表。按照关于办理广州市2016 年第二批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复核的通知中申请对象获配租的房屋地址填写。1一、资格复核说明分配对象在填写本表格前,请 仔细阅读如下内容:(一)复核对象:
2、获广州市 2016 年第二批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预配租资格的对象一家庭。(二)领取资料及准备所需提交资料1.资料领取。获广州市 2016 年第二批 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资格的对象一家庭于 2017 年 1 月 9日13 日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 2016 年第二批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复核表(下称复核表)、 广州市居民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申 报表(下称申报表)等资料。2.填表要求。分配对象均需填写本表 “承诺声明”、 “资格复核表”的内容。3.需提交的资料:资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 应提供原件供核 对。(1)复核表及所需资料:1)复核表原件;2)户籍证明:申请
3、对象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3)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以下称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 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需同时 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4)孤儿年满 16 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 证明材料复印件。5)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 结婚 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 婚证及丧偶证明。6)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证明原件。7)住房证明:户籍地址的房屋证明(房产证、租 赁合同等)。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
4、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在本市(含增城、从化) 拥有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等;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 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交 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8)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 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 职工家庭,提供 2017 年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 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9)计生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 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 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 证明(18 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10)其
5、他证明材料。(2)申报表及所需资料(申请表号为“穗公租房申字 2016XXXXX”且曾提交过申报表的家庭,如家庭人口、收入 1、资产 2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交;若上述情况发生变化的则需提交) :1)申报表原件;2)户籍证明:申请对象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3)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16 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 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配偶及未年 满 18 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 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4)收入证明:申请对象应当提供工作 单位出具的 资格复核前 12 个月( 2016 年 1 月至
6、12 月)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村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 收入证明( 农村居民)。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或退管办出具的相应收入证明文件;在外地领取离退休金的,还应当提供当1资格复核前 12 个月(2016 年 1 月至 12 月)收入与核对过的收入相比。2 提交复核表时的资产情况与核对过的资产相比。请先认真阅读资格复核说明后再填报表格内容。注意提交资格复核资料时间及注意事项。1.收入变化:是指资格复核前 12 个月(
7、2016 年 1 月至 12 月)收入与核对过的收入相比有发生变化。2.资产变化:指提交复核表时的资产情况与核对过的资产相比有发生变化。2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离退休金明细证明。 失业人员(男 60 周岁以下,女 50 周岁以下)提供失业证复印件及收入声明书;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失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 营业执 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在校学生应当提供在校证明文件原件;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5)家庭财产证明:拥有商业及工 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
8、产、本市(含增城、从化)自有产权住房外的住宅,需提供房产评估申报表及相应产权权属文件;拥有机动车辆 的需提供机动车辆 情况申报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近期照片。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 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 “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 A4 纸尺寸。(三)递交资格复核材料(时间:2017 年 1 月 16 日2 月 10 日)获配租资格的分配对象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镇递交复核表、 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2016 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即申请表号为“穗公租房申字 2016XXXXX”且曾提交过申报表 )的家庭,如家庭人口、收入
9、、资产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交申报表及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资料;若上述情况发生变化的则需提交申报表及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资料。(四)注意事项1.放弃配租的问题。放弃配租的分配 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 (2017 年 1 月 16 日2 月 10 日)前往广州市住房保障办事窗口(地址:越秀区豪贤路仁生里 36 号)1 号窗口书 面确认弃租。自书面确认弃租的次月起重新轮候,与新申请对象一同由系统 集中于该月最后一天进入第三序列,自 动随机产生轮候号;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确认弃租的,视为放弃公共租 赁住房保障。优先配租对象只享受一次 优先配租机会,如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弃租,再次申请配租公共租 赁住房的,不再给予优先配
10、租。2.逾期递交资格复核资料的问题。逾期递交资格复核资料的家庭 视为放弃配租,具体按前述要求 办理。3.审核过程中发现分配对象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分配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4.资格复核不通过的问题。经资格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详见本表第 7 页)的家庭方可安排办理入住手续;经资格复核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将取消其所获预配租房屋的入住资格,并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及配租资格。5.意向登记期间未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提交 资料的问题。 资 格复核过程中如发现获配租的对象一家庭所填写的信息、提交的资料与意向登记期间
11、所填写的信息、提交的 资料不符,影响其公共租赁住房预分配资格的,取消配租资格,不予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6.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问题 。分配对象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措施处理:(1)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资格。 (2)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但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取消配租资格,不予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 续。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追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减免的租金,并由出租人收回房屋。其中,承租人按照优惠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出租人在收回房屋的同时按市场租金追缴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 间的房屋租金。 (4)将虚报、 瞒报、
12、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自公共租 赁住房保障申请或资格取消之日起 5 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关于双特困家庭停发住房租赁补贴问题。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双特困家庭从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次月起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二、承诺声明我家庭已阅读上述资格复核说明,我家庭 属于 不属于(在“”中打“” )申请表号为“穗公租房申字根据所属情况在“”中勾选。3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认真阅读资格复核说明、承诺声明及分配指引后,在本栏中签名。未按规定签名的,不予受理资格复核,视为放弃配租。
13、2016XXXXX”且曾提交 过申报表,家庭人口、收入 1、资产 2 没有发生变化的家庭,知悉需经资格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方可安排办理入住手续,经资格复核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将取消我家庭所获预配租房屋的入住资格、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及配租资格的规定。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申 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签名:张三、李四、张小4三、资格复核表(一)家庭成员情况序号 姓名与申请人关系 性别是否本市城镇户籍是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收入情况(元)1 张三 申请人 男 是 是 已婚 440105196501011111 XXXX公司 1
14、00002 李四 配偶 女 是 是 已婚 440105196501012222 XXXX公司 80003 张小 儿子 男 是 是 未婚 440105200003033333 学生 0456(二)家庭收入、资产情况1.收入、资产情况家庭人口 3 本家庭成员资格复核前 12 个月可支配总收入(元) 18000 本家庭净资产 (元) 50002.持有“三证”情况证件名称 有效期限 持证人 人数 核定家庭成员名单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2016 年 12 月 张三 3 张 三、李四、张小广州市总工会特困职工证(三)家庭住房情况1.承租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情况住房 地
15、址 出租人 承租人 建筑面积 (m2) 使用面积 (m2)是否属于现居住房屋住房 1住房 2小 计 注:(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一承租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的, 应填写本表,并在“出租人”、 “承租人”中填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姓名;(2)若无承租直管房住宅、 单位公房情况,请在住房 1 地址一栏填写“无”。2.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自有产权情况住房 地 址 产权人房屋总建筑面积( m2) 占有份额 占有建筑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如租住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所租住的房屋人均建筑面积应低于 15 平方米(或人居居住面积低于 10 平方米) 。如等于或大于上述面积的,政府不提供
16、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 1 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如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房屋产权人均建筑面积应低于 15 平方米,如等于或高于上述面积的,政府不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 9 平方米不足 15 平方米的,政府不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直接发放差额租赁补贴。5(%) 积(m 2)住房 1住房 2小 计 注:(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一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含宅基地住房)的,应填写本表,并在 “产权人”中填写产权证明或预
17、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购房合同上所注明的产权人姓名;( 2)“占有份额”应按房产证、宅基地证等产权证明上所注明的占有份额填写,继承房屋未 办理房产继承登记手续 的:非经公正遗嘱(遗赠)的, 应提供法院生效的确权裁判; 经公证遗嘱的,应办理房产继承公 证,并按公 证书上所注明的占有份 额填写;(3)若无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请在住房 1 地址一栏填写“无” 。3.借住父母、子女、亲戚、朋友房或租住私房情况住房 地 址 出借人 /出租人 出借人/出租人与申请人 的关系 建筑面积(m 2) 是否现居住房 屋住房 1住房 2注:(1)借住父母、子女、亲戚、朋友房或租住私房的家庭应填写本表,并在出借人/ 出租人
18、中填写现住房屋的产权人姓名;(2)在“出借人/出租人与申请人的关系”中填写以下关系之一:a.父母,b.子女,c.亲戚, d.朋友,e.出租人。 (3)若无借住父母、子女、亲戚、朋友房或租住私房情况, 请在住房 1 地址一栏填写“ 无”。4 其他情况: (不属于上述 3 类住房情况的填写)(四)自有产权住房拆迁情况(请如实在下表括号内填写或打 “ ”)(1)地址:( );建筑面积:( )m2 ; (2)补偿方式:a.货币补偿( );b.房屋产权调换( ),安置地址:( );建筑面积:( )m2; 是否已回迁( )。注:若无拆迁情况填写,则在“被拆迁住房地址”栏上填写“无”。6四、各级住房保障部门
19、审核意见(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意见1.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合计 m2,家庭保障人口为 人,人均建筑面积为 m2。2.该家庭承租( )直管房/( )单位公房建筑面积合计 m2,人均建筑面积为 m2。3.该家庭填报的资格复核表内容情况属实。4.经审核:( )该家庭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该家庭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原因 。( )申请家庭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未在规定时间 内补齐资料的, 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二)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民政局复核意见1.( )已会区民政局复核,该 家庭资格复核前 12 个月可支配收入 为 元, 资
20、产净值为 元。2.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合计 m2,人口 为 人,人均建筑面积为 m2。3.该家庭承租( )直管房/( )单位公房建筑面积合计 m2,人均建筑面积为 m2。4.经审核:( )该家庭属被举报家庭, 举报事宜为 ,( )属实/( )不属实。( )该家庭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申 请以下第( )类住房保障方式:(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 该家庭保障人口共 人;则租金减免额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自有 产权建筑面积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分档租金标准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优惠租金), 该家庭保障人口共 人;如获优惠租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则需
21、缴纳租金为:优惠租金标准 元/ m 2获得配租公共租赁 住房建筑面积。(3)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免租),属孤老免交租金。( )该家庭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取消 该家庭保障 资格,原因: 。( )申 请家庭 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5.( )该家庭于 2016 年已进行经济核对, 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为 元, 资产净值为 元,申报无变化,不需复核收入资产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对于区审核复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无举报核查、异议核查情形的家庭,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民政复核意见审核意见为最终审核结果;对于区
22、审核需取消保障资格或有举报核查、异议核查等情况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填写如下内容:(三)市住房保障部门举报核查、异议核查复核意见以下内容由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填写,申请对象无需填写。7( )根据区复核意见,已取消 该家庭保障资格。( )其他(举报核查、异议核查 等情况意见):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8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 18 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23、。(二)资格复核前 12 个月(2016 年 1 月至 12 月)家庭可支配收入、资格复核时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详见下表)。(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 9 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 10 平方米)。(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 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可支配收入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家庭可支配收入总限额(元)家庭组成(人 口 数 )12 个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限额(元) 12 个月可支配收入限额 月可支配收入限额申
24、请人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万元)1 35321 35321 2943 182 32377 64755 5396 333 29434 88303 7359 464 26491 105963 8830 60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银行存款 含现金和借出款。土地、房产 现自有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 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出 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汽车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投资类资产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收藏品 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 邮票、 货币 等收藏品。9备注1. 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2申请人在申报家庭资产时, 应当将价值 800 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统计在内。 3. 申请人须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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