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嘉陵区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督,推进筒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521 号) 、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 (川委办201517 号)和四川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 (川协调办2016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含有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权部门
2、)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权力。第三条 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是指根据行政权力依据变化或者行权部门职能调整,对相关行权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所作相应的增加、取消、下放或者变更的行为。第四条 各行权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2 -的动态调整的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准确编制、按时报送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调整资料。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的综合审核发布工作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邀请区人大法工委指导和参与相关工
3、作。区委编办负责对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的综合审核发布工作。区监察局参与审核行权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主要负责责任清单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审查等工作。区政务服务中心参与审核行权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主要负责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各环节责任事项的审核等工作。第五条 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遵循依法依规、职权法定、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权部门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增加行政权力的;(二)上级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承接的;(三)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行权部门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 3 -效的;(二)上级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三)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五)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权部门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和行政责任事项要素:(一)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三)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前置改后置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调整的;(四)权力事项部分调整、合并或分设,需相应变更要素的;(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5、第九条 行权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增加、取消、下放、变更的,其行政责任事项相应增加、取消、下放、变更。第十条 行权部门应当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区政府审定,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布行政权力清单。行权部门应同时向区委编办报送行政责任调整清单,经区- 4 -委编办格式审查和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区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审查后,由区委编办报请区政府审定并及时公布行政责任调整清单。第十一条 对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或涉及部门职责调整或交叉的行政权力事项,报区政府审定。第十二条 出现第六、七、八、九条所列情形而行权部门未申请调整行政权力事
6、项、行政责任事项的,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委编办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责任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权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区政府法制办、区委编办、区监察局和区政务服务中心投诉或举报。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二)行政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事项要素已经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调整的;(三)行权部门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权力事项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5 -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不严格执行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继续实施清单以外权力事项,或者将清单之外的事项变相设为保留事项前置条件实施的;(二)擅自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权力事项及前置条件的。(三)擅自增加或者取消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环节的。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省、市驻区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实施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区委编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
8、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期满自行失效。附件:1.嘉陵区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表(样表)2.嘉陵区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动态调整表(样表)- 6 -附件 1嘉陵区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表(样表)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调整类型 调整依据填报人: 联系电话:说明:1.权力类型包括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权力。2.调整类型为:新增、取消、下放、变更。- 7 -3. 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表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 8 -附件 2南充市嘉陵区 XX局(办)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动态调整表序 号
9、填报要求:与权力清单一致权力类型 填报要求:与权力清单一致权力项目名称 填报要求:与权力清单一致实施依据 填报要求:与权力清单一致责任主体 填报要求:承担具体行政职权的内设股室。责任事项 填报要求:根据权力类型划分责任环节依次表述。责任事项依据 填报要求:对应责任环节逐条依次表述。追责情形 填报要求:根据不同的行政权力,引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范表述。监督电话 0817XXXXXXX单位审核情况(相关人员签字)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主要负责人(签字): 联合审查情况(审查单位盖章)区委编办: 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 区政务服务中心:说明:1.务必使用 Word 表格,表内使用 5 号宋体字。2.各具体责任清单事项按照一个事项一张表的形式逐一填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