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1998 年 9 月签订了职工委托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托管协议),2001 年 9 月 30 日到期。被诉人及第三人没有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但又拒缴社会保险费,拒付生活费。申诉人请求:被缴 2001 年 10 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及生活费。被诉人、第三人辩称:申诉人是“托管协议”到期的下岗职工,根据苏劳(2000)8 号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下岗职工进入中心后未实行再就业的,协议期满而劳动合同期未满的,企业应当
2、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据此被诉方两次通知申诉人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而申诉人拒不配合,导致申诉人没有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其责任在于申诉人。调查核实情况:申诉人是 1992 年 1 月调入被诉人单位的固定职工,1996 年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工人。1998 年 9 月 30 日申诉人与被诉人单位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托管协议”,其托管终止日期为 2001 年 9 月 30 日止。“托管协议”到期后,被诉人的主管局以被诉人的名义于 2001 年 8月 27 日、2001 年 10 月 16 日分两次通知申诉人到某贸易局办公室办理出中心手续,并在第二次通知书中明确“逾期不办,后果自负”。在庭审中申诉
3、人承认见到过通知,但申诉人不承认收到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 10 月以后被诉人停止缴纳申诉人的社会保险费,停发了生活费。1999 年被诉人因没有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分析意见:本案焦点,申诉人的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未办而拖至今日的主要责任由谁来承担,被诉人及第三人是否应当支付申诉人的社会保险费及生活费。申诉人与被诉人单位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自 1998 年 9 月 30 日至 2001 年 9 月 30 日的“托管协议”,此协议书可视为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协议到期后,被诉人单位的主管局以
4、被诉人的名义通知申诉人来局办公室办理出中心手续,是符合某市下岗职工有关政策规定的。在第二份通知书中强调“逾期不办,后果自负”,虽然通知书没有邮寄给申诉人本人,但申诉人知道并应当知道两份通知书的内容:“托管协议”到期,必须协助单位办理退工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申诉人不愿办理退工手续,其目的是要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 2001 年 8 月 25 日局办公会议纪要精神,保留申诉人的社会保险关系。但实际上被诉人的主体早已不存在,1999 年已被工商行政部门员销营业执照。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是企业内部行为,且根据政府某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保障转变的意见规定,可以办理协议
5、保留劳动保险关系的执行时间是 2002 年 6 月 17 日。而“托管协议”到期时申诉人还不符合可以办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条件,被诉人按规定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因此申诉人与被诉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应当是 2001 年 9 月 30 日,未能办理相关手续的主要责任在申诉人,被诉人及第三人不应当承担申诉人从托管协议到期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和生活补助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00 元由申诉人承担。双方当事人如对本仲裁裁决书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劳动合同必须
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申诉人:李某被诉人:某电子公司案情:申诉人诉称:被诉人以申诉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事实是 2003 年 5 月 22 日下午申诉人的家属李某到被诉人单位协商不同意调换工作岗位事宜,此时申诉人正在生产线上工作,不存在私带家属的问题。而且申诉人未知私带家属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于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引起申诉人抑郁症加重而住院。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 4 月 21 日,公司因生产需要,对其进行流水线岗位调换,由于申
7、诉人不服从公司对其岗位的调换,未经许可私自带其家属(李某)闯入公司生产办公场所,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无理纠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依据劳动法和公司“工作规则”有关条款,被诉人与申诉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被诉人请求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调查核实情况:申诉人于 1996 年 9 月在某电脑公司工作,后企业法人分列,于 2000 年 12 月到分列后的现公司工作,续签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日期为 2002 年 12 月 5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 日。2003 年 4 月21 日,公司因生产需要将申诉人的班组从生产不足的某生产流水线调入周边元件车间做焊锡工作。但申诉人不愿意调换原工作
8、岗位,理由是新岗位可能出现脸部过敏反应,并且公司主管曾经向申诉人及家属当面承诺不换岗位。4 月 22 日申诉人与主管协商不换工作岗位没有同意后,下午3:00 左右申诉人多次与其家属(李某)电话联系。下午 4 点左右李某到被诉人单位并强行闯入公司一楼接待大厅,要求上楼与公司负责人理论,公司方明确不准申诉人与申诉人的家属一起协商解决。此后公司负责人明确不换申诉人的工作岗位、不与申诉人家属谈话,但申诉人家属强行冲向二楼办公室找负责人。申诉人家属的这一行为对被诉人正常的生产、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申诉人对其家属的行为没有进行劝告和制止。2003 年 4 月 23 日被诉人以申诉人无视公司规章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400 元,双方各承担 200 元。双方当事人如对本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