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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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