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 2 T_-_-_ 申请信息名称 新设 变更组织机构代码 系统代码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设台单位手机号码 电子信箱无线电系统/网络 名称信道带宽/波道间隔 kHz MHz 通信业务/系统 类型业务性质 专用 公众 其他 技术体制使用范围 国际/跨边境(界) 全国 跨省 省内 地市 县级 其他网络用途频率使用许可证号或批准文号批准频率使用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 / / 使用信(波)道的中心频率/kHzMHzGHz/kHzMHzGHz/ 至: / kHz MHz GHz / 至: / kHz MHz GHz / 至:
2、/ kHz MHz GHz / 至: / kHz MHz GHz/ 至: / kHz MHz GHz 使用频率范围/ 至: / kHz MHz GHz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通信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缴费单位银行账号 申请人承诺1. 本申请表填写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2. 无线电台(站)的发射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及技术标准,不对其他无线电台(站) 、系统造成有害干扰;3.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4. 本单位如变更地址、名称等事项,将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5. 遵守国家有关无线
3、电管理规定,并按时缴纳频率占用费。申请人(签章):日期: 年 月 日备注 表号 /2006 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制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填表说明1. 本表供申请设置各类无线电台(站)或变更已设台(站)站址、频率、功率等核定项目时使用。2. 与本表配套使用的技术资料申报表有以下十四种:表 号 技术资料申报表名称 代 号 国无管表 3 30MHz 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H 国无管表 4 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LM 国无管表 5 地面固定业务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TF 国无管表 6 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E 国无管表 7 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B 国无管表 8 船
4、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S 国无管表 9 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A 国无管表 10 雷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R 国无管表 11 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C 国无管表 12 直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D 国无管表 13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V 国无管表 14 移动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ME 国无管表 15 静止轨道空间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G 国无管表 16 非静止轨道空间电台(星座)资料申报表 NG3. “T_-_-_” 栏,系指申请设台时的申请表编号, “T”后由 12 位数字组成,其中,前 4 位表示地区编码,中间 4 位表示年份,后 4 位表示申请表序号,例如:“T1100
5、-2006-0010” ,表示北京地区 2006 年第 10 张台(站)设置申请表。新设台(站)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此栏。当设台单位信息、缴费单位信息变更或变更己建台站(网)的技术参数时,由用户填写已设台(站)的申请表编号。每次可申请修改同一通信网的多个台站的多项内容。4. “设台单位名称”栏,系指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当申请设置空间电台时,填写卫星操作者名称。5. “系统代码”栏,系指设台单位所属部门的代码,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6. “组织机构代码”栏,系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全 国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编 制 规 则 ( G
6、B11714-1997) ,由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登 记 主 管 部 门 给 每 个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机 关 和 社 会 团 体 颁 发 的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唯 一 的 、 始 终 不 变的 法 定 代 码 。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是 本 部 的 , 如 果 没 有 法 定 代 码 , 使 用 其 所 属 的 法 人 单 位 法 定 代 码 的 前 8 位 , 第 九位 校 验 码 填 “B”。 所 有 单 位 均 应 填 报 本 项 。7. “通信地址”栏,系指设台单位的通信地址。8. “联系电话”栏,填写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9. “电子信箱”栏,填
7、写联系人的电子信箱或单位公务信箱。 10. “无线电系统/网络 名称”栏,系指由用户命名的、拟设无线电台(站)所属的无线电通信系统或网络的名称。申请设置空间电台时,不用填写。11. “信道带宽/波道间隔” 栏,系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划定的信道带宽/波道间隔,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信道带宽/波道间隔。申请设置空间电台或地球站时,不用填写。12. “通信业务/系统 类型”栏,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13. “业务性质”栏,系指拟设的无线电台(站)所属的无线电业务性质,可选择填写并在相应的“”内填写“”号。其中“专用”系指国内各部门开展的专用通信业务;“公众”系指用于国际、国内公众通
8、信的业务;“其他”系指不包括在上述范围内的业务。14. “技术体制”栏,系指拟设的无线电台(站)所属的无线电通信系统或网络的技术体制,例如 GSM、WCDMA 等。15. “使用范围”栏,系指拟建无线电通信网的使用范围,可选择填写并在相应的“”内填写“”号。其中“国际/跨边境(界) ”系指拟建系统或网络可提供国际漫游;“全国”系指覆盖全国的通信系统或网络, “跨省”系指仅用于两省或两省以上的通信系统,其他类推。16. “网络用途”栏,根据网络的实际用途进行填写。例如,防洪救灾、应急抢险、保障重大事件等,公众业务则不必填写。17. “频率使用许可证号或批准文号”栏,系指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频率
9、的使用证号或批准文号。当设台单位已取得“频率使用许可证”后,填写“频率使用许可证号” ,否则填写批准文号。18. “批准频率使用期限”栏,按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批文中批准的频率使用期限填写。19. “使用信(波)道的中心频率”栏,当用户按信(波)道设置无线电台(站)时填写此项,按照配对频率进行填写。 “/”的左侧填写较低频率, “/”的右侧填写较高频率。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可不填此栏。20. “使用频率范围”栏,当设置的无线电台(站)使用某一频率范围或公众移动通信系统时填写使用频段的起始频率和终止频率,并按照配对频率进行填写,填写规则与第 19 条相同。当设置地球站时, “/”的左侧填写地球站的接收频
10、率, “/”的右侧填写地球站的发射频率。对于单发射站,其发射频率填写在“/”的右侧;对于单接收站,其接收频率填写在“/”的左侧。如申请多个频段,则分别填写。21. “使用信(波)道的中心频率”栏和“使用频率范围”栏,填写其一即可,在相应的“”内填写“”号。22. “缴费单位名称”栏,系指交纳频率占用费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23. “开户银行” 、 “账户名称” 、 “银行账号”栏,系指当缴费单位需要办理托收时填写。24. “申请人承诺”栏,系指用户设台时需要申明和承诺的条款,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25. 如需填写续表,其资料申请表编号与前表相同,并在“备注”部分中“表号”栏“/”左侧填写该表的顺序号,右侧填写表的总数。例如,2/4 表示此资料表号下共有 4 张申请表,此表为第 2 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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