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基准 裁量情节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10 万元罚款: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800kV 以上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500kV 以上的;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 万元以上的;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员死亡的。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8 万元罚款: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500kV 以上 800kV 以下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220kV 以上 500kV 以下的;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员重伤的
2、。1 电力企业未尽保护义务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作业单位需要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在抢修、抢险作业的同时通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第十八条第一款电力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或者未按照要求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造成后果的,由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6 万元罚款: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220kV 以上 500k
3、V 以下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10kV 以上 220kV 以下的;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身伤害的。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 5000 元:(1)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他人重大违法情节,并经查实的;(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2、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 5000 元:(1)侵占、损毁执法证件、资料、器具或人身威胁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4、(2)造成多处电力设施损坏的;(3)造成重要电力用户停电的;(4)造成 10kV 以上 220kV 以下电力线路停电的。3、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 1 万元:(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4 万元罚款: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110kV 以上 220kV 以下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35kV 以上 110kV 以下的;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3 万元罚款: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35kV 以上 110kV 以下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0kV 以上
5、35kV 以下的;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2 万元罚款: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35kV 以下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0kV 以下的;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 万元以下的。(2)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4)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5)造成发电厂、 35kV 及以上变电站或 220kV 以上电力线路停电的;(6)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10 万元罚款: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800kV 以上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
6、等级为500kV 以上的;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 万元以上的;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员死亡的。2 施工作业损坏电力设施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要求,设置并维护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建筑、管线等施工作 有右列情形之一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 5000 元:(1)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的,处 8 万元罚款:500kV 以上
7、800kV 以下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220kV 以上 500kV 以下的;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员重伤的。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6 万元罚款: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220kV 以上 500kV 以下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10kV 以上 220kV 以下的;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身伤害的。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4 万元罚款: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110kV 以上 220kV 以下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
8、压等级为35kV 以上 110kV 以下的;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业,或者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作业单位需要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在抢修、抢险作业的同时通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作业单位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施工建议,采取相应
9、的安全作业措施。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法律、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3 万元罚款: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35kV 以上 110kV 以下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0kV 以上 35kV 以下的;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举报他人重大违法情节,并经查实的;(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2、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 5000 元:(1)侵占、损毁执法证件、资料、器具或人身威胁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2)造成多处电力设施损坏的;(3)造成重要电力用户停电的;(4)事
10、发后当事人未及时通知电力企业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的;(5)当事人不配合修复电力设施工作的;(6)造成 10kV 以上 220kV 以下电力线路停电的。3、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 1 万元:(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2)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4)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5)造成发电厂、 35kV 及以上变电站或 220kV 以上电力线路停电的;(6)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法规以及规章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2
11、 万元罚款: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35kV 以下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0kV 以下的;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 万元以下的。有右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且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 1 万元罚款:3 其他行为危及、损坏电力设施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发电、变电设施以及相关标志物; (三)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专用输送管道的安全运行; (四)影响专用铁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五)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他 危 害 发 电 、
12、 变 电 设 施 的 行为 。第十一条有右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处2000 元罚款:1、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2、擅自移动或者损害发电、变电设施;3、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专用输送管道的安全运行; 4、影响专用铁路、桥梁、码头的使用;5、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6、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7、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缆、广告牌等设施;8、擅自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9、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
13、倒有害化学物品。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 100 元:(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他人重大违法情节,并经查实的;(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2、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 100 元:(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2)经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右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且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
14、5000 元罚款:有右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处1000 元罚款:1、利用杆塔、拉线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或者作起重牵引地锚;2、擅自移动或者损害发电、变电设施相关标志物;3、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4、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有右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且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 2500 元罚款:禁止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向导线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三)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缆、广告牌等设施; (四)利用杆塔、拉线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
15、作物或者作起重牵引地锚; (五)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六)擅自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十二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有右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处300 元罚款: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向导线抛掷物体; 2、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 300 米的区域内放风筝;3、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施放气球等空中飘浮物体。(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7)侵占、损毁执法证件、资料、器具或人身威胁等妨碍执法人
16、员查处违法行为的。为: (一)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三)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施放气球等空中飘浮物体。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且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4 扰乱用电秩序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有 右 列 情 形 之 一 ,经 责
17、令 改 正 后 , 拒不 改 正 的 , 给 予 警告 , 并 处 1 万 元 罚款 :1、单位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危及安全的;2、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已经在电力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施的。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 500 元。(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有右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罚款:1、单位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2、个人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危及安全的;3、个人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
18、置、供电设施或者约定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电力用户受电设备,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危及安全的。有右列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 元罚款:1、单位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有右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 元罚款:1、个人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2、个人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3、个人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或者约定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电力用户受电设备的。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他人重大违法情节,并经查实的;(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
19、处罚的。2、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 500 元:(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2)经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7)侵占、损毁执法证件、资料、器具或人身威胁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使用已经在电力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 (四)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或者约定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电力用户受电设备;
20、 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扰乱用电秩序的,由市或者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右列情形之一的,经责令改正1、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2、单位或个人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无后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定的容量用电的; 3、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已经在电力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的; 4、个人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或者约定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电力用户受电设备的。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5 万元罚款:1、扰乱用电
21、秩序且造成人员伤亡的;2、扰乱用电秩序行为涉及 2 套以上电力企业计量装置且其中有安装电力电流互感器计量装置的;3、使电力企业的安装有电力电流互感器的计量装置计量失效的。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4 万元罚款:1、单位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电压等级为10kV 以上供电设施的;2、单位擅自操作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电力用户受电设备的;3、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4、使电力企业的安装有电力电流互感器的计量装置计量失准的;5、扰乱用电秩序且造成其他重要电力用户停电的;6、扰乱用电秩序行为涉及 2 套以上电力企业计量装置的。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四至七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扰乱用电秩序的行
22、为:(四)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或者约定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电力用户受电设备;(五)擅自迁移、更动电力企业的计量装置或者加装其他影响计量的装置; (六)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七)故意使电力企业的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3 万元罚1、单位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电压等级为10kV 以下供电设施的;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 5000 元:(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主动提供关键
23、证据的、举报他人重大违法情节,并经查实的;(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2、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 5000 元:(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2)经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款: 2、擅自引入电源的;3、使电力企业的三相四线直接表计量失效的;4、扰乱用电秩序且造成其他电力用户停电的。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2 万元罚款:1、单位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2、擅自迁移、更动安装有电力电流互感器的计量装置或者加装其他影响计量的装置的;3、擅自供出
24、电源的;4、使电力企业的三相四线直接表计量失准的。第二十条第二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扰乱用电秩序的,由市或者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1 万元罚款:1、使电力企业的单相计量装置计量失准或者失效的; 2、擅自迁移、更动三相四线直接表或者加装其他影响计量的装置的。(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7)侵占、损毁执法证件、资料、器具或人身威胁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8)伪造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
25、置封印的;(9)扰乱用电秩序影响安全的;(10)造成供电设施损坏的;(11)扰乱用电秩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的。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10 万元罚款:1、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抢修,到达抢修现场时间在规定时限 200%以上,且抢修涉及重要电力用户的;2、供电企业计划检修未进行停电公告的。5 供电企业未及时到达抢修现场、未按规定进行停电公告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十三条供 电 企 业 应 当 在 全 市 范围 内 合 理 布 置 抢 修 力 量 , 对供 电 故 障 及 时 抢 修 。 自 接 到报 修 之 时 起 , 到 达 现 场 抢 修的 时 限 , 外 环 线
26、内 不 超 过 六十 分 钟 , 外 环 线 外 不 超 过 九十 分 钟 。 因 天 气 、 交 通 等 特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5 万元罚款:1、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抢修,到达抢修现场时间在规定时限 200%以上的,且抢修未涉及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 5000 元:(1)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他人重大违法情节,并经查实的;重要电力用户的;2、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抢修,到达抢修现场时间在规定时限
27、 100%以上 200%以下,且抢修涉及重要电力用户的;3、供电企业计划检修通知停电公告不符合规定要求,且停电涉及重要电力用户的。殊 原 因 无 法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到 达现 场 的 , 应 当 向 报 修 人 作 出 解释 。第十五条供电企业因计划检修采用公告方式通知停电的,应当至少提前七日在相关社区、供电企业网站和服务应用软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或者通过本市媒体公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供 电 企 业 违 反 本 条 例 第十 三 条 的 规 定 , 无 正 当 理 由未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到 达 现 场 抢修 的 , 或 者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五 条 的
28、规 定 , 未 按 照 要 求 进行 停 电 公 告 的 , 由 市 电 力 运行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处 以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款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2 万元罚款:1、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抢修,到达抢修现场时间在规定时限 100%以上 200%以下,且抢修未涉及重要电力用户的;2、供电企业计划检修通知停电公告不符合规定要求,且停电未涉及重要电力用户的。(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2、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 5000 元:(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2)经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6)侵占、损毁执法证件、资料、器具或人身威胁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7)当事人未采取措施及时补救的。6 供电企业未按规定序位限电、停电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十四条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本市应对电力紧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100 万元罚款:1、供电企业未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停电,导致电力用户中断供电,危害国家或地区安全、严重环境污染等严重危害后果的;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 1 万元:(1)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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