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2014 年国务院第 653 号令修正)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公布,2015 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78 号令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
2、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第四条第三款: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桂政发201676 号、桂政发201815 号和桂安监管法规20184 号文件规定,自治区安监局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给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实施。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受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委托,负责辖区内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与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对从事危险
3、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资源开采企业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公布,2015 年国家安监督总局令第 78 号修正)第六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
4、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
5、测检验;(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2)地质勘探单位;(3)采掘施工企业;(4)石油天然气企业。六、申请材料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公布,2015 年国家安监督总局令第 78 号修正)第八条规定:(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6、(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
7、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45 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5 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各设区市的咨询、投诉电话由设区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自行公布。)咨询电话:0771-5659005 5659543投诉电话:0771-5595845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承办机构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限 10 个工作日)承办机构领导审核(限 3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
8、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证书或决定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或决定文件(限 5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局负责人(根据行政审批会)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 2 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服 务 窗口 对 申 请 当 场审查 作出受理决定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审 批 流 程 图(法定办结时限 45 日;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申 请 书(空白)申请单位 取证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
9、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填 写 说 明一、本申请书适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采掘施工企业及矿山生产系统和独立尾矿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也适用于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手续。二、申请书由申请单位填写并提供附件所列的文件、图纸。三、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楚、工整。四、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发证机关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单位填写。其中, “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五、申请书中的“申请单位”和“
10、取证单位”填写方法: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只填写“申请单位”栏的内容,不需填写“取证单位”栏的内容。2.企业为其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位”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企业,“取证单位”指其所属独立生产系统。3.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只申请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位”和“取证单位”的名称均填写该矿山企业。六、申请书表格中的申请单位的“名称”栏,应当填写工商登记名称;申请单位的“地址”栏,应当填写工商登记地址;取证单位的“名称”栏,应当填写全称;取证单位的“地址”栏,应当填写所在地详细地址;“经济类型”栏,应当按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11、填写;“联系电话”栏应当填写固定电话号码; 七、申请书表格中的“矿山类型”栏,应当填写露天开采、地下开采、独立尾矿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等内容; 八、申请书表格中的“申请许可范围”栏,应当按照取证单位的业务分别填写地质勘探作业、采掘施工作业、铁矿开采(开采矿种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尾矿库运营等。九、申请书表格中“取证单位意见”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内,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用钢笔、签字笔签字。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从业人数 专职安全员 人数工商注册号 登记日期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 经济类型申请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邮政编码联系人 联系电话开采矿种 矿山类型 生产能力从业人数
12、 专职安全员人数发证机关采矿许可证证 号投产日期 设计服务年 限取证单位投产验收单位 验 收 文 号申请许可范围取证单位意 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 月 日申请单位意 见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0 号公布,2015 年国家安监督总局令第 78 号修正)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3
13、0 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桂政发201676 号、桂政发201815 号和桂安监管法规20184 号,自治区安监局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委托给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实施。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受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委托,负责辖区内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与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变更企业名称的已
14、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1、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2、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四)变更经济类型的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五)变更经营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已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变更单位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单位地址、变更经济类型变更许可范围的。六、申请材料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0 号公布,2015 年国家安监督总局令第 78 号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5、:(一)变更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7、办结时限(1)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的1、法定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即办件。(二)变更许可范围的按新申请办理:1、法定办结时限:45 日。2、承诺办结时限:15 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5659005 5595543投诉电话:0771-5595845县级的咨询、投诉电话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自行公布。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表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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