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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宪法制定权”演讲范文 浅论“宪法制定权”演讲徐升权(南京财经高校法学院,210046)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理论起源于古希腊、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是宪法问题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正确认识宪法制定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整个宪法理论体系,有助于我们客观地分析宪法现象及其宪法运行的整个过程。一, 制宪权的概念在法学理论界,对宪法制定权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表述。如:韩国学者权宁星认为:制宪权具有两个方面属性:一是事实上制造的力气,即制造宪法的力;二是把宪法加以正值化的权威性,即制定的宪法具有合法性和现实基础。也有学者认为制宪权就是制宪主体根据肯定原则制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还有学者认为制宪权是指统治阶级根据肯定的法律程序,通过立法机关制造宪法的活动。以上观点都或多或少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也都有精准之处。宪法制定权应当是以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制定一系列将有可能被给予最高法律效力的条文规章的权力。当制定出的条文规章被公众认可即被给予了最高法律效力,则成为宪法规范。反之,若未被公众认可,那些制定出的条文规章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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