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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DOC

1、- 1 -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水生野生动物。本办法所称收容救护,是指将执法机关罚没后移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野外发现的误捕、受伤、搁浅、受困、死亡等水生野生动物,根据具体情况,接收到具备条件的场所,进行检查、检疫、治疗、安置、暂养等活动。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

2、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近、科学和统一协调的原则。对收容救护后的水生野生动物,应当依法处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收容救护水生野生动物为名,非法捕捞、驯养、买卖水生野生动物。- 2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工作;审批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有关事项。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渔业主管部门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审批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有关事项。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3、具体实施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 第五条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承担所辖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职责,支持引导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族馆、海洋馆、驯养繁育基地、科研教学单位、推广机构参与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健全完善收容救护体系。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设立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农业部遴选救护条件较好、救护能力较强的固定收容救护单位组建全国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网络,参与专业性较强、救护难度较大的重要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指定具备救护条件和驯养资质的相关单位作为固定收容救护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具备条件的可建立

4、省级水生野生动物救- 3 -护中心专门从事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所辖区域内固定收容救护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及收容救护对象。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和相关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作为临时收容救护点。临时收容救护点及其收容救护对象名单,由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公布,并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自然保护区内水生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第二章 现场救护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误捕、受伤、搁浅、受困、死亡水生野生动物,或执法机构查没水生野生动物活体后,应及时报告或通知当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

5、管理机构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及时按以下方式予以处置:(一)如现场情况复杂或需要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的,应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如有必要应同时指派相关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并将救护现场情况及时上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若情况重大,或需要协调其他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的,应及时向农业部报告。(三)涉及自然保护区内水生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转交- 4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处置,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三)个体较小、数量较少,可由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自行送交或移交的,应指定送交或移交的固定收容救护单位和临时收容救护点,并协调做好双方对接。第七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负责维护现场救

6、护秩序,避免惊扰水生野生动物,防止水生野生动物对周边群众造成危险,防止发生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第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下列方式救护活体水生野生动物:(一)对体况良好、无需采取救护治疗措施,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个体,应就地及时放生。(二)受伤轻微并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应简单治疗后及时放生。(三)受伤严重的水生野生动物,应送就近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构进行看护、饲养和治疗,待恢复健康并评估具备放生条件后方可进行放生。必要时,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协调联系救护机构及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专家。(四)在当地没有自然分布的水生野生动物,不得放至野外,应就近送水

7、生野生动物固定救护收容单位或临时收容救护点暂养。第九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 5 -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下列方式处置死亡水生野生动物:(一)对高度腐败和没有保存价值的死亡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二)对死亡不久且具有保存价值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应及时移交具备相应保管能力的保管单位妥善处理保存或制作标本,防止损坏、变质或遗失。同等条件下优先移交给全国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网络成员单位。发生展览展示等利用行为的,应依法办理特许利用证件。第十条 误捕水生野生动物未自行放生或非法经营利用的,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

8、责任。第十一条 现场救护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对现场救护情况进行记录,注明救护时间、地点、物种、现场救护过程和现场救护结果。必要时应将现场救护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渔业主管部门。第三章 收容管理第十二条 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包括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固定收容救护单位、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收容救护点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收容救护机构对公众送交或者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移交的水生野生动物,具备条件的应当予以接收,并向送交者出具接收凭- 6 -证。接收过程应当拍照或录像存档。第十三条 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接收的公众送交或者执法机关移交的水生野生动物,自

9、送交者或移交部门签收接收凭证之时起,其收容、救治、暂养、放归自然、调配等处置工作转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接收水生野生动物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渔业主管部门的安排实施收容救护、转移或者放归自然。原则上水生野生动物的长期(超过 6 个月)收容救护工作应由固定收容救护单位承担。在水生野生动物收容工作中,如有多个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构愿意承担收容任务,应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渔业主管部门综合评估收容救护机构资质、能力条件、收容经历和工作成效等相关因素确定收容单位,以确保水生野生动物得到合理的收容救护。第十四条 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对接收

10、的水生野生动物,应当设立专项帐册登记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水生野生动物的接收、验收、登记、保管、利用、销毁和定期结算等制度。第十五条 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对接收公众送交或者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移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隔离检查,并根据隔离检查情况,按照以下情形对收容救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处理。- 7 -(一)对经救护治疗后体况恢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个体,应经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报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放归自然。但不得将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的水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放至野外。(二)对经救护治疗后体况恢复但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或者不适宜放归自然的个体,可由收容救护机构继

11、续饲养,或由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报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基因资源保存、优化人工繁育种群结构等需要统一调配。(三)不适合放归和长期饲养,并且难以统一调配的,可由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报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监督销毁。(四)对按照防疫规定应当采取处理措施的水生野生动物个体,会同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进行处理。(五)对接收后死亡的个体,应当记录死亡原因,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由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进行处置。第十六条 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需要对收容救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长期饲养的,应按规定办理驯养手续。第十七条

12、将收容救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应当在其来源地或者其自然分布区域进行,并由该区域所在地省- 8 -级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实施。需要跨省区将收容救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自然的,由收容救护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水生野生动物自然分布情况,向其自然分布区域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生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安排。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野外放生档案,对其收容救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措施、状况等信息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其中,收容救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需逐级上

13、报至农业部;属于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须逐级上报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无故拒绝接收、救治水生野生动物的,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纠正或者视情节取消其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资格;对接收水生野生动物后不出具接收凭证或者不及时报告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并将接收的水生野生动物占为己有或者擅自转让的,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第四章 奖励和宣传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情形:- 9 -(一) 宣传水生野生动物,制作宣传产品和通过媒体向社会传播保护、拯救信息的;(二) 拯救、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过程中,自身造成损失的;(三) 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举报有功的;(四 )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第二十一条 奖励和救护补助可以向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事件 调查报告、为救护水生野生动物而实际损失的程度及救护产生的成效(附带现场照片以及媒体报道材料)。奖励和救护补助不能重复申请。第二十二条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利用救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机会,加大宣传,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X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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