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審查認定申請表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自領 郵寄(加附掛號 44 元回郵信封一個) 第 次送件系 所 開始修讀教程年度學 號 手機:姓 名 聯絡方式 E-mail:身份別 本校在校生 本校畢業生 外校生申 請 事 由正在修讀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部分認證)業修畢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已持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加科)已持有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現修畢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加階段)擬申請專門課程認定:國民中學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音樂藝術主修專長敬請 音樂 學系惠予辦理。申請人: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部分認證 1.畢業證書影本(須蓋
2、與正本相符章)2.成績單正本( 於 成 績 單 上 用 螢 光 筆 劃 記 認 證 科 目 )第一科 1.畢業證書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2.成績單正本( 於 成 績 單 上 用 螢 光 筆 劃 記 認 證 科 目 )3.服務學習卡加科 1.畢 業 證 書 影 本 (須蓋與正本相符章)2.成 績 單 正 本 ( 於 成 績 單 上 用 螢 光 筆 劃 記 認 證 科 目 )3.身分證影本 4.二吋照片一張 5.合格教師證書影本 附件加階段 1.畢 業 證 書 影 本 (須蓋與正本相符章)2.成 績 單 正 本 ( 於 成 績 單 上 用 螢 光 筆 劃 記 認 證 科 目 )3.身分證影本 4
3、.二吋照片二張 5.合格教師證書影本 6.服務學習卡部分認證 第一科 加科 加階段繳費 300 元審查費 300 元審查費 300 元審查費 100 元證書費 300 元審查費 200 元證書費出納組簽章:知識衰退期(10 年)條款之例外(須檢附相關文件)所修習之科目皆未超過 10 年 所修習之部分科目已超過 10 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檢附相關文件,經審核通過者,得不受 10 年之限制。申請時向前推算連續三年任教於相關學科領域或具備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且現仍在職者。申請時已取得該任教學科領域相關之較高學位,並具二年以上任教於相關學科領域或實務工作經驗,且現仍在職者。申請時向前推算具六年相關任教學
4、科領域或實務工作經驗者。認 定 系 所審 核 結 果該生已符合本校國民中學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音樂藝術主修專長專門課程之認定:領域核心課程: 學分;必備: 學分;選備: 學分; 視覺藝術 領域: 學分;表演藝術 領域: 學分,共計: 學分。該生不符合本校規定,原因:1.學分不足 學分 2.其他: 承辦人核章: 系所主任核章: 年 月 日專門科目認證他校修習學分五分之四限制他校修習之專門科目學分及格者,經系所審核通過已超過未超過該類科要求總學分數之五分之四。本次送審實得:領域核心課程: 學分;必備: 學分;選備: 學分; 視覺藝術 領域: 學分; 表演藝術 領域: 學分,共計: 學分。學生簽章:
5、準實習生 年 月 日 學年度第 學期第 次會議通過 不通過認 定 會 議暨審 核 結 果 加科、加階段 核發師培中專字第 號證書 簽收證書:證書製作審核承辦人: 組長: 處長: 年 月 日審核通過後逕行證書製作,加會秘書室核章: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門課程審查認定表經教育部核定專門課程文號:99 年 6 月 22 日台中(二)字第 0990106433 號函同意核定師 培 學 校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就 讀 系 所姓 名 學 號本 人 於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修 畢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 符 合 本 校 國民
6、中學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音樂藝術主修專長 學 科 認 定 。 ( 修 習 起 迄 時 間 : 民 國 年 月 至 民 國 年 月 )領域核心課程: 學分;必備: 學分;選備: 學分; 視覺藝術 領域: 學分; 表演藝術 領域: 學分,共計: 學分。此欄為系所人員審核,請勿自行填寫。 系 所 主管核章 : 課程類型科目名稱學分數應修學分數學年度學期已 修 習 科 目 名稱學分數成績審核欄系所認定簽章(由 審 核 人 員 填 寫 )美學 2 擬認定 學分領域核心課程藝術概論 24擬認定 學分傳 統 音 樂 概 論 (中 國 音 樂 概 論 ) 2 擬認定 學分西洋音 樂 史 (一) 4 擬認定 學分
7、和聲學(一) 4 擬認定 學分音 樂 教 育 概 論 4 擬認定 學分音 樂 基 礎 訓 練 (一 ) 2 擬認定 學分指揮法 2 擬認定 學分主修(包 括 各種樂器、聲樂、理論作曲) 2 擬認定 學分鋼琴(副修) 1 擬認定 學分必備中 小 學 教 師 歌 唱 基 本 技 巧(中 學 教 師 歌 唱 基 本 技 巧 )(一 )217擬認定 學分世界音 樂 2 擬認定 學分音 樂 學 概 論 2 擬認定 學分音 樂 欣 賞 、鄉土音樂 2 擬認定 學分義 大 利 文、聲樂語音與語韻、聲樂語音與咬字(聲樂語音與咬字(德語)2 擬認定 學分鋼 琴 伴 奏 (伴奏)、總譜視奏、鍵盤和聲 2 擬認定
8、學分二十世紀音樂 2 擬認定 學分音樂藝術選備藝 術 歌 曲 指 導 、 鋼 琴 作 品研 討 、 管 樂 作 品 研 討 、 弦樂 作 品 研 討 、 敲 擊 樂 作 品研 討 、 室 內 樂 作 品 研 討 、交 響 樂 作 品 研 討 、 協 奏 曲作 品 研 討 、 藝 術 歌 曲 作 品研 討 、 合 唱 作 品 研 究218擬認定 學分歌劇演唱及表演指導、歌劇作品及劇本研討 2 擬認定 學分十 六 世 紀 對 位 法 、 十 八 世紀 對 位法2-4 擬認定 學分曲 式 與分析 4 擬認定 學分樂器學 4 擬認定 學分合唱教學法、管樂教學法(管樂教學法:木管、管樂教學法:銅管)、管
9、樂合奏教學法、弦樂教學法2 擬認定 學分合 唱 、 樂 團 合 奏 、 室 內 樂合 奏2-4 擬認定 學分德國木笛吹奏技巧與教學法(直笛或德國木笛) 2 擬認定 學分中國美術史 2 擬認定 學分西 洋 美術史 2 擬認定 學分視覺藝 術彩粧 2任選4 學分擬認定 學分戲 劇 與 劇 場 史 2 擬認定 學分音樂與舞蹈(舞蹈與音樂) 2 擬認定 學分音樂劇 2 擬認定 學分表演藝術創作性戲劇 2任選4 學分擬認定 學分說明:1.國 民 中 學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音 樂 藝 術 主 修 專 長 之必備超過 17 學分部分,不得採計為選修科目學分。2.以鋼琴為主修而再修習鋼琴(副
10、修)者,及以聲樂為主、副修而再修習中小學教師歌唱基本技巧(一)者,其學分不予採計。3. 國中藝術與人文領域-音樂藝術領域核心課程必備 4 學分;必備 17 學分;選備 18 學分;視覺藝術必修 4 學分;表演藝術必修 4 學分;共計 47 學分。附註:一、請 勿 自 行 修 改 實 習 科 目 。二、請依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及相關規定辦理。(一)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應列入教育專業課程科目,不得列為專門課程科目,且應依師資生擬登記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分別授課。 (二)專門課程科目與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名稱以不得相同或相似為原則,並不得重複採計學分。 (三)專門科目中不含各科目或各科別相關教材教法科目,亦不包含普通科目或通識課程。三、修 習 科 目 名稱與報教育部課程名稱不符者,請於審核欄加註採認。四、加科及加階段者,提列二所以上大學相關學歷或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之科目及學分,應於學分認定欄詳填;除註明提列科目名稱外併同註明修習學校名稱。五、本 任 教 科別之科目、學分由音樂系制訂、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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