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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导则.DOC

1、海南省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导则(征求意见稿)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 1 月 22 日前 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 号)等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要求,指导各地编制本地区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推动全省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订了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分片与分类;5 指标要求;6 生产基地布局;7 规划成果。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

2、审查人:目 录1 总 则 .12 术 语 .23 基本规定 .34 分片与分类 .45 指标要求 .66 生产能力需求测算 .77 规划成果 .8附录 A 文本编制大纲 .10附录 B 指标分解方法 .12附录 C 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与各层级规划衔接图 .1401 总 则1.0.1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 号),做好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海南省各市、县(含洋浦

3、)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1.0.3 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应坚持“目标导向、因地制宜、科学布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1.0.4 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发展规划。1.0.5 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编制除遵循本导则外,尚应符合法律、法规、现行相关标准和政策的规定。12 术 语2. 0.1 装配建筑面积比例 Prefabricated Building Area Ratio装配式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占新开工建筑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2.0.2 装配率 Prefabrication Ratio单体建筑0.000 标高以上的承重结构、围护墙体和分隔墙体、装修与

4、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装配率的计算方法以我省和国家颁布相关技术文件为准。2.0.3 产能 Capacity规划编制区域内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年生产的预制构件、建筑部品的数量。2.0.4 编制单元 Unit根据所属分区内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现状基础和规划建设用地布局情况,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为基础,以主次干道、铁路、河流等为边界划定的明确装配式建筑发展指标要求的地块。2.0.6 (细化)地块 Block规划用地强度赋值的基本单位。地块划分时应考虑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协调性;与土地权属相关,便于土地出让;考虑土地价值的区位差异;兼顾交通疏散和消防通道等要求,每一地块必须与一条以

5、上城市道路或街坊支路相毗邻。23 基本规定3.0.1 专项规划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联合编制。3.0.2 市、县(洋浦)的专项规划,由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报市、县(洋浦)人民政府审批。专项规划成果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3.0.3 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3.0.4 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将装配式建筑的相关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各层次发展目标和指标要求等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3.0.5 专项规划应分析区域的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条件和趋势,综合考虑

6、各类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协调发展。3.0.6 专项规划应明确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等关系。3.0.7 专项规划应确定分片、分步和分类实施计划,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3.0.8 专项规划应合理划定分区、编制单元和(细化)地块,并明确各层级的目标要求和指标要求。3.0.9 专项规划应从区域定位、建筑类型及建筑规模等方面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鼓励农村自建房采用装配式建筑。3.0.10 专项规划应将省制定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规划区域内各级目标分区。市域层次的专项规划应明确所行政区域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目标任务。3.0.11 专项规划应明确装配式建筑在土地出让、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

7、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中的相关要求。3.0.12 专项规划期限为五年。34 分片与分类4.1 分片规划4.1.1 专项规划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片规划,采用分区、编制单元和(细化)地块三级地域划分体系,有条件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编制区域划分。4.1.2 分区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行政管理格局和地理气候等因素划分。4.1.3 编制单元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空间布局和行政管理格局,按以下要求进行划定:1. 结合自然地理界线;2. 结合行政区划;3. 结合路网格局;4. 结合土地利用的内在关联性;5. 编制单元应保持适宜的用地规模,每个编制单元面积一般不宜大于 5

8、平方公里。4.1.4(细化)地块应根据所属编制单元内实际情况,并结合土地利用及城市建设情况,统筹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划分:1. 以编制单元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细化)地块划分为基础,可合理组合但不得打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基本地块;2. 以编制单元内的主次干道、铁路、河流等自然、清晰边界为界线;3. 新建建筑类型、建筑功能和投资主体等因素。4.2 分类规划4.2.1 专项规划应按投资主体、建筑类型和建筑规模等制定分类实施方案。44.2.2 保障性住房项目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与其他项目应执行不同的发展要求,政府投资项目除不规则超限项目经审核同意外,其他应全部使用装配式建筑。4.2.3 各地区推广装配式建

9、筑,宜优先推广标准化生产程度高的建筑类型。4.2.3 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建造中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工业厂房建造中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造中积极推广轻钢结构建筑;在临时建筑(含工地临时建筑)、管道管廊等建造中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55 指标要求5.0.1 专项规划的指标可分为控制性指标和鼓励性指标:1. 控制性指标:指规划区内必须满足的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主要包括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分布区域和装配率等;2. 鼓励性指标:指规划区内鼓励满足的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

10、和发展要求。主要包括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铝模、集成式厨卫等建筑工业化技术应用,以及装配式保障实施制度和政策等。5.0.2 专项规划应依据国家及省相关要求确定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分布区域和装配率等控制指标,且总体目标不得低于省级规划和政策文件确定的低限要求。5.0.3 (细化)地块内新开工建筑的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应根据所属规划编制单元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建筑用途、投资主体等因素合理确定,且不得低于省和国家确定的低限要求。66 生产能力需求测算6.0.1 装配式建筑宜根据建筑类型合理选择建造方式,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6.0.2 各地市宜

11、综合考虑本地区中远期发展规划和推广技术体系,合理确定新建建筑需求指标和各类构配件及部品部件需求指标,并按照“在实际需求基础上略有提高” 的原则测算产能需求量。6.0.3 以需求为导向,根据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服务范围,合理规划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建设规模,合理安排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产能,避免产能过剩。6.0.4 坚持以优势互补、区域协调为原则,全省统筹布局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类型。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布局要结合各地市已有的工业园区统筹考虑,充分利用原有厂区和已有工业园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宜选址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6.0.5 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布局服务半径应适中,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基本以 150 公里为服务半径,其中钢结构及木结构生产基地的服务半径可扩大至 300 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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