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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DOC

1、1武夷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武夷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2武夷学院学生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17武夷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积分评定实施办法 .19武夷学院公共体育课程设置及成绩综合评定办法 .26武夷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29武夷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31武夷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修订) .35武夷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38武夷学院大学生志愿者工作管理办法 .40武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 .44武夷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46武夷学院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53武夷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56武夷

2、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58武夷学院“成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60武夷学院“光明科技学术创新奖励基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64武夷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及课外科技文化艺术竞赛管理办法 .67武夷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评选办法 .71武夷学院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办法 .73武夷学院十佳班长评选办法 .75武夷学院十佳易班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77武夷学院大学生志愿者工作管理办法 .79武夷学院评选优秀毕业生办法 .83武夷学院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85武夷学院学生各类先进个人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87

3、武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征求意见稿) .89武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992武夷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武夷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本校全日制在校生。第二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

4、提前向学校请假,并按要求提供不能如期报到的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正当事由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患有疾病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二)参军入伍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两年;患有疾病的新生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本市市立医院(以下所指医院均同此规定)诊

5、断不宜在校学习证明。保留入学资格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3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6、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规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校历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报到。凭学费缴纳收据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生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九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需重修课程的应按规

7、定缴纳重修费。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 课程修读第十条 我校目前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课和选修。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满一年,且主修专业各门课程均在70分4以上者,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一条 学生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免修某些课程。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在开

8、课前向所在学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以下几种情况可申请免修:(一)对校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转入前已修过同一课程且成绩合格者;(二)凡延长修业年限或留级的学生,对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三)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6)成绩达425分及以上可免修后续大学英语课,免修成绩记录在初考栏;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成绩达425分及以上可免大学英语课程的重修,按等级考试实考成绩折合百分制成绩,记录在重修栏。等级考试成绩换算为百分制成绩公式为:等级考试分数0.188(小数位四舍五入,最高为100分);(四)非计算机专业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通过者可予免修计算机相关

9、课程。通过一级者可免修大学计算机(一),通过二级者可免修相对应的大学计算机(二)课程,但所取得的二级证书模块必须和大学计算机(二)课程内容一致,否则不能免修,免修成绩记录在初考栏。对于计算机类校内课程考试不及格,通过者可免计算类相关课程的重修,成绩记录在重修栏。等级考试成绩为优秀者免修成绩记为95分,成绩为合格者免修成绩记为80分;(五)学生通过自学已基本掌握下学期将要开设的某门课程内容的,可在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须交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一般参加高一年级学生的课程考试或由相关教学单位单独出卷考试,但试卷难度应与正常考试相当。免修

10、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记录学生学习成绩档案。每门课程只能申请免修考试一次。每学期免修课程数一般不超过2门。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和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六)学生确属健康原因不能修体育课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本市市立医院诊断,体育部审核和教务处审批后,可转修“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须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七)退伍复学学生可申请免修军训、军事理论课及体育课,一般的退伍士兵军训、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免修成绩记为85分;有优秀士兵证明、立功证明5的退伍士兵军训、军事理论课免修成绩记为95分,体育课免修成

11、绩记为90分。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课程必须重修(除非有特殊规定):(一)期末考核卷面成绩低于30分(不含30分);(二)课程综合成绩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三)无故旷考或未经批准旷考者;(四)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累计达该课程学时数1/3者,或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该课程直接重修。第十三条 未经办理修课手续而自行参加听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考核所取得成绩与学分无效。 第三节 考 勤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照所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各门课程和参加各个教育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各个教学环节

12、均实行考勤制度。学校、学院和任课教师可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检查。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旷课时数按实际旷课课时数计算,集中性教学实践环节按每天6学时计。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各类请假审批权限规定如下:1病假:须持二级甲等以上或本市市立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并报所在学院备案;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并报学生处备案;超过一周,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学院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2事假:学生在上课期间一般

13、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同病假。3公假:学生因公请假,应当持有关部门证明并向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请假。4临时性病假:由学生本人或班长向任课教师请假,必要时教师可令其缴6验医生证明。续假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回校后须及时按请假程序办理销假手续。第十七条 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武夷学院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第十九条 课程的考核(一)课程的成绩由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综合评定。(二

14、)课程的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课外作业、实验(实践与调研)及其报告、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成绩及出勤情况等综合评定得出。期末考核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上机操作等符合课程特点的方式。(三)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A);8089分为良好(B); 7079分为中等(C);6069分为及格(D);60分以下为不及格(F)。对于难于采用上述记分办法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但须标明“两级分制”。(四)学生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综合考察。学分绩点按以下办法计算:课程学分绩点

15、=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百分制 五级制 两级制补考及重修(因挂科)课程考核成绩60-100 60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合格不合格60 60课程绩点绩点总成绩105 0 4.5 3.5 2.5 1.5 0 2.5 0 1 07第二十条 课程的补考凡符合下列情况者,予以一次正常补考:(一)综合成绩未达到60分,且课程期末考试卷面成绩30分者;(二)申请缓考被批准者。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按武夷学院学生

16、课程替代与学分互认管理办法(见附件1)进行互认。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按武夷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积分评定实施办法(见附件2)进行。学生体育成绩按武夷学院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办法(见附件3)进行评定。第二十三条 升级、留级、降级学生每学期及每学年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由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凡学生修完上学年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正常升级;凡不合格课程未达留级或降级标准者,准予挂科升级。连续两学期不合格课程(补考后)累计达16学分及以上者,或不合格课程(补考后)累计达30学分及以上者,给予留级或降级。第二十

17、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武夷学院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办法(试行)(见附件4)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可以申请缓考,但需在考前在教务系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的考核时间与该课程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不得补考,应进行课程重修。8第二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

18、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经学校批准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具体见武夷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见附件5)。第二十八条 学校经常性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按照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随意转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

19、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依据武夷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见附件6)执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转到其它专业学习。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20、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9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以转学。具体按照武夷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办理。(见附件7)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转学者,须按所编入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本市市立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二)在

21、一学期内因病请假累积缺课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三十六条 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第三十八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连续休学3年,但累计不得超过3年。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必须于批

22、准后2周内向学校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于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本市市立医院诊断10,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申请复学;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或证件。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撤销或中断招生,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转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第七节 退 学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一)连续两学期不合格课程(补考后)累计达28学分及以上的,或不合格课程(补考后)累计

23、达40学分及以上的。(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本市市立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超过学校规定报到时间3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七)本人申请退学且学校审核同意的。第四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妥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有特殊规定外,学生在校年限(含休学)原则上不得超出其学制两年,即四年制和五年制本科生分别不超出六年和七年。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发给学位证书。第四十六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经学校批准,可提前获得毕业资格,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提前授予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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