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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区服务业企业发展扶持管理办法.DOC

1、- 1 -临桂区服务业企业发展扶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6 9 号),推动我区服务业企业扩大规模、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扶持资金在区本级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中统筹安排。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申报使用遵循“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主体自愿” 的原则,各部 门协调配合,严 格程序,规范操作。第二章 扶持行业和方式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企业限于在临桂区工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扶持行业主要包括商贸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商贸业具体为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具体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品修理业、其他服务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具体细分见附件)- 2 -第五条 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第三章 扶持事项和资金额度第六条 给予企业 入库奖励。对当年经统计部门确认新增上限入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新增上规入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大个体户 1 万元。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 3 个月不上报统计数据或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库的新增上规入库企业(大个体)(具体由商务和统计部门共同确认)将收回其奖励资金。第七条 给予企业增

3、速奖励。1.普通增速奖。所有在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当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增长 5%-10%,10.1%-15%,15.1%以上三个标准分 别对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批发业:年销售额达到 0.5 亿元-1 亿元,对应奖励 1 万元、2 万元、3 万元;年销售额达到 1 亿元-2 亿元,对应奖励4 万元、5 万元、6 万元;年销售额超过 2 亿元以上的奖励 10万元。 零售业:年销售额达到 0.2 亿元-0.5 亿元,对应奖励 1 万元、2 万元、3 万元;年销售额达到 0.5 亿元-1 亿元,对应奖励 4 万元、5 万元、6 万元;年销售额超过 1 亿元以上

4、的奖励- 3 -10 万元。 住宿业:年营业额达到 500 万元,对应奖励 1 万元、2 万元、3 万元;年营业额达到 500 万元-1000 万元,对应奖励 4万元、5 万元、6 万元;年营业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奖励 6万元、7 万元、8 万元。餐饮业:年营业额达到 400 万元,对应奖励 1 万元、2 万元、3 万元;年营业额达到 400 万元-600 万元,对应奖励 4 万元、5 万元、6 万元;年营业额达到 600 万元以上的奖励 7 万元、8 万元、9 万元。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年销售额达到 0.2 亿元-0.5 亿元,对应奖励 1 万元、2 万元、3 万元;年销售额达到 0.

5、5 亿元-1 亿元,对应奖励 4 万元、5 万元、6 万元;年销售额超过 1 亿元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 第八条 设置企业质量奖。企业通过国家级及全国行业协会组织的质量、技术管理标准认证的,予以奖励。其中,通过综合性认证的,奖励 3 万元;通过专项认证的,奖励 2 万元。 企业的企业标准成为国家标准或全国行业标准的,奖励10 万元;企业参与了国家标准或全国性行业标准制定的,奖励 2 万元。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级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证书的,奖励 3万元;获得自治区级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证书的,奖励 2 万元。企业当年获得 4A 级以上景区(含 4A 级),奖励 5 万元。- 4 -企业当年获得四星级以上宾

6、馆(含四星级),奖励 5 万元。第九条 鼓励分公司、子公司、营业部等非独立法人机构转换为独立法人企业。对在我区范围内营业的非独立法人机构转换为独立法人企业并成功上限入统商贸企业和上规入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 2 万元。第十条 扶持大型商品交易市 场(大型卖场)集中收银、商场化经营管理。对实行统一收银、统一管理,并申报入库统计的商业综合体或专业市场,根据其用于投入改造、提升集中收银工作设施设备的资金规模大小,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一条 鼓励生 产性服务业剥离。对工业企业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并纳入限上统计,一次性奖励 5 万元。第十二条 鼓励多种经营的企业把附营的

7、其他营利性业务剥离,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并纳入规上统计,一次性奖励 5 万元。第十三条 鼓励企 业在我区设置经济总部,对引进一个经济总部,给予企业 10 万元奖励。第十四条 鼓励企 业参加由我区政府组织的各类展会,对由区政府指派参加省内展会的企业给予每次 2000 元补助,参加省外展会的企业给予每次 5000 元补助。- 5 -第十五条 建立统计岗位补贴制度。给“ 四上 ”企 业统计人 员发放岗位补贴。 (1)对年营业收入2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统计岗位人员,按每月 100 元标准发放;(2)对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统计岗位人员,按每月 200 元标准发放;

8、(3)“四下” 企业在统计 局抽样调查的企业统计岗位人员,按每月 50 元标准发放。设立优秀统计员。开展优秀统计员评选活动。每年按 30%的比例评选服务业企业优秀统计员,每人给予奖金 2 千元。岗位补贴每家企业安排统计人员 1 人,由区统计局考核后每半年发放一次。优秀统计员由区统计局组织评选、发放奖励,报区服务业办备案。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监管第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企业进行充分摸底后,将扶持资金需求报送区服务业办和区财政局,并纳入当年预算。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1.区服务业办(政府办、发改局、统计局)、区财政局发送申报通知至各行业主管部门。扶持资金申报原则上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9、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收集审核本行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服务业办(具体申报材料在扶持资金申报通知中明确)。区服务业办、- 6 -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审,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区服务业办从年度服务业引导资金中拨付。2.区服务业办组织对年度服务业经济指标以及培育上规上限企业入库入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初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审定结果对各责任单位拨付奖励资金。第十八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10、、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第五章 职责分工第十九条 区服务业办负责全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工作。第二十一条 区统计 局负责做好统计业务指导,督促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全面、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统计范围,核实企业相关统计数据。- 7 -第二十二条 区工信局 负责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以及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中的企业管理服务、咨询与调查、其他

11、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品修理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等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指导工业企业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上限入统。第二十三条 区文新广体局 负责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娱乐业、体育服务业等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第二十四条 区旅游局、工商局、司法局、人社局分别负责商务服务业中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广告业、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第二十五条 区卫计局、公安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市容局、住建局等其他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服务业

12、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第六章 其他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服务业办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附件:扶持行业分类及行业主管部门汇总表- 8 -附件扶持行业分类及行业主管部门汇总表序号 行业 行 业 代 码 行业主管部门一、 商贸业 工信局(一) 批发业 51(二) 零售业 52(三) 住宿业 61(四) 餐饮业 62二、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一)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4 工信局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 641互联网信息服务 642其他互联网服务 649(二)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5 工信局软件开发 651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652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653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654- 9 -集成电路设计

13、 655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 659(三) 租赁业 71 工信局机械设备租赁 711文化及日用品出租 712(四) 商务服务业 72企业管理服务 721 工信局法律服务 722 司法局咨询与调查 723 工信局广告业 724 工商局知识产权服务 725 科技局人力资源服务 726 人社局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727 旅游局安全保护服务 728 公安局其他商务服务业 729 工信局(五) 居民服务业 79家庭服务 791 工信局托儿所服务 792 教育局洗染服务 793 工信局- 10 -理发及美容服务 794 工信局洗浴服务 795 工信局保健服务 796 工信局婚姻服务 797 工信局殡葬服务 798 民政局其他居民服务业 799 工信局(六)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80 工信局汽车、摩托车 修理与维护 801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 802家用电器修理 803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809(七) 其他服务业 81 工信局清洁服务 811其他未列明服务业 819(八) 新闻和出版业 85 文新广体局新闻业 851出版业 852(九) 广播、电视、 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86 文新广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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