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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备案指南1、 公开方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公开;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本单位的办事大厅、公开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二、公开内容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三、 网上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在登记管理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自信息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的通知(青编办201726号)简化优化登记办理流程工作要求,设立登记与变更登记的信息公开备案只需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备案,不再要求提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备案书等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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