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序号 原文 修改后 修定依据1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及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对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部分符合政策生育的对象继续实行各项奖励扶助,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农村部分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016 年实施省条例第十一一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2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人口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年满 60 周岁的男性、年满 55 周岁的女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东莞市户籍公民:(一)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农村纯生二女夫妻。指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三)无存活子女的夫妻;(四)终身无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五)因子女死亡而只有一个
3、子女的夫妻;(六)因子女死亡而只有两个女孩的农村居民夫妻;(七)双方均属农村居民,依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再生育一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女孩后再依法收养一个女孩,或依法只收养两个女孩的夫妻;(八)再婚夫妻中生育不多于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一方;(九)双方均属农村居民的再婚夫妻,只生育两个女孩(含第二条 具有 东莞市户 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 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放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 (一)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二)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指双方生育子女时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含依法收养)的;(三)双方均属原农村居民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二
4、个女孩,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再婚后没有生育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二个女孩,再婚后没有生育,且婚后没有与现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生育,新组合家庭没有子女、或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夫妻;(四)终身无生育,在婚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五)再婚夫妻中生育(含依法收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多于一个子女的一方;(六)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或无存活子女的夫妻;(七)因子女死亡而只有两个女孩的农村居民夫妻;(八)离异、丧偶前属于上述七种情况,离异、丧偶后无生育、收养子女的。抚养关系的认定,以再婚时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达到 18 周岁为依据:超过
5、 18 周岁(含 18 周岁)视为没1、根据关于认真核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资格工作的紧急通知(粤人口计生委明电【2004】4 号)的附件“关于 实施农村部分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界定” ,修改原文第二条。2、2016 年实施省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三点:从 2016 年 1 月1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2依法收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一方;(十)“
6、村改居 ”前属农村纯生二女户, “村改居”后双方户籍未发生过迁移的夫妻。离异、丧偶前属于上述十种人,离异、丧 偶后无生育、收养子女的,属于计生养老奖 励对象。抚养关系的认定,以再婚时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达到 18周岁为依据:超过 18 周岁(含18 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未达到 18 周岁的,视为 形成抚养关系。有形成抚养关系;未达到 18 周岁的,视为形成抚养关系。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3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一)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行为的;(二)城镇居民生育两个子女后,一方或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7、纯生二女夫妻;(三)城镇居民生育一个子女后,又依法收养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子女(含寄养小孩或以助养名义收养小孩)的;或农村居民生育一男孩后,又依法收养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子女(含寄养小孩或以助养名义收养小孩)的;(四)已兑现一次性计生养老奖励后将户籍迁入东莞的。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 规 定,但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一)2016 年 1 月 1 日后初婚或有生育(含收养)子女的;(二)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行为的;(三)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因户籍迁移而成为非农村居民的,或因“村改居”政策、户籍制度改革转为非农村居民后户籍发生迁移的;(四)城镇居民生育一个子
8、女后,又依法收养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子女(含寄养小孩或以助养名义收养小孩)的;或原农村居民生育一男孩后,又依法收养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子女(含寄养小孩或以助养名义收养小孩)的;(五)具有本市户籍,但已获得其他国家国籍并定居的;(六)离婚、丧偶后收养子女的;(七)已兑现一次性计生养老奖励后将户籍迁入东莞的。1、2016 年 1 月 1 日省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2、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三点: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
9、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4、关于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界定第五条规定:对于终身未婚和离婚、丧偶后收养子女的,不给予奖励。4第四条 计生养老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 300 元,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逐步提高发放标准。属财政供养人员的由财政部门代发,其他人员由市社保局代发。已按原有计生养老奖励政第四条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 350 元。 建立发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发放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由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参照国家、省的规定和我市居民消
10、费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等提出调整方案,报 市政府1、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要求:(十五)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 “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3策规定领取计生养老奖励金高于 300 元的,按原标准领取。计生养老奖励金不计入计生养老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批准后实施。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 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2、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口发展规划(2017-2030 年),提出:“完善计 划生育家庭
11、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5第五条 计生养老奖励金经费由市、 镇(街)、村(居)按2:4:4 比例分担,根据发放 总额确定征集规模。计生养老奖励对象属市、镇(街)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在编(或退休)干部职工的,所需 计生养老奖励金经费由市、镇 (街)财政全额承担。镇(街)按实际发放数于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将镇(街)、村(居)分担的计生养老奖励金经费划拨至指定账户。第五条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经费由市、 镇街(园区)、村(居)委会按 2:4:4 比例分担,根据发 放总额确定征集规模。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属市、镇街(园区)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在编干部职工的,所需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经
12、费分别由市、镇街(园区)财政全额承担。镇街(园区)建立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专用账户。每个月 结束后 10 日内,市、 镇街(园区)财政、村(居)委会将应分担数划拨到镇街(园区)指定发放专用账户,由 镇街(园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发放至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个人账户。根据东莞实际情况,将养老奖励金的发放方式调整为直接由镇街(园区)负责发放。6第六条 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夫妻双方及子女身份证、户口簿、独子女父母光荣证、申 请人的结婚证、代发金融机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账户;(二)属于本办 法第二条第四、五款情形的,应当提供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无法提供的,需提供有资质的司法鉴定
13、机构出具的奖励对象与收养子女没有血缘关系亲子鉴定证明、证实存在收养关系的户籍资料);一一一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六、七款情形的,应当提供子女死亡证明。奖励对象婚姻状况曾经有变动的,审核 单位可以要求奖励 对象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一一 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二)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一一一 再婚的提供婚姻变动证规范原文,明确规定申请时需要提供申请材料。4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证明材料;一一一 配偶户籍不在市内,需要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相关材料。7第六条 申请领取计生养老奖励金的对象可在到达领取年龄前两个月向户籍地
14、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领 取年龄申请的,计生养老奖励金从提出申请的下一个月开始发放。计生养老奖励对象以户籍属地管理为原则。计生养老 奖励对象婚育情况或户籍情况发生变动的, 应在一个月内报户籍地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报镇(街)人口计生部门。第七条 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的对象可在到达领取年龄前两个月向户籍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镇街(园区)卫生计 生部门审核确认。本办法实施后到达 领取年龄的,从到达年龄之日起 计发;本办法实施前到达领取年龄但未申领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发 。村(居)委会审查申请对象所提供的资料, 对信息无误、资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受理,出具东莞市 计划生
15、育养老奖励申请受理回执(附件 2),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报镇街(园区)卫生计生局;对资料不齐,出具 东莞市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 3)。镇街(园区)卫生计生部门收到村(居)委会核查后的申请, 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发放东莞市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领取申请表(附件 1),纳入发放范围按时发放。对 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应当出具不符合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条件告知书(附件 4),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规范原文,明确规定申请流程,让群众清楚明确流程办理程序及时间。8第八条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以户籍属地管理为原则。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婚育情况或户籍
16、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在一个月内 报户籍地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报镇街(园区)卫生计生部门。 奖励对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迁出地奖励金发放至迁出当月,并出具计划生育养老 奖励金发放关系市内迁移通知(附件 5)。奖励对象凭迁出地的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关系市内迁移通知在迁入地办理奖励金发放关系的转入登记,自迁入的下个月,纳入迁入地 计发。奖励对象迁出市外的,奖励金发放至迁出当月,并出具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关系迁出市外通知(附件 6),我市计划生育养老 奖励金规范原文,明确规定市内、市外迁移程序,避免少发、多发、错发情况出现。5终止发放。属到达领取年龄后从市外迁入的,凭迁出地镇(街、乡)
17、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出具户籍变动前领取计生奖励待遇情况(附近件 7)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到迁入地申领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奖励金自迁入的下一个月开始计发。迁入后迁出地仍然在发放奖励待遇的,自迁出地停发待遇的下一个月开始计发。9第七条 计生养老奖励金发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生变动的下一个月终止计生养老奖励金的发放:(一)计生养老奖励对象死亡的;(二)因婚育状态或户籍变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出现上述情况未及时报告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取消 领取人的领取资格,并会同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收回其多领取的计生养老奖励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18、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条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奖励金的发放:(一)发现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二)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死亡的;(三)因婚育状态或户籍变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四)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的; (五)法律、法规和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出现上述情况时,镇街(园区)应当立即中止奖励金发放,查 明情况,并会同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收回其多领取的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数额较大、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2、完
19、善细化规定。10第十条 各镇街(园区)应当每年一次组织对计划生育奖励对 象进行资格核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终止其奖励待遇。各镇街(园区)审核单位应当提前公告资格核对的时间和方式,并做好核对情况的归档保管。 奖励对象应当配合做好核对工作, 对不配合核对或者失联的奖励对象, 审核单位可以暂停其奖励金的发放。新增年检制度,核定领取对象的生存状况。11第八条 人口计生、 财政、社保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市人口计生部门职责:(一)组织计生养老奖励政策的宣传教育;(二)组织对镇(街)开展计生养老奖励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20、事处、园区)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修改各职能部门及镇村职责的表述方式6(三)组织镇(街)完成每月计生养老奖励金发放资料的收集,通报 市财政、社保部门;(四)编制计生养老奖励金的预决算。市社保部门职责:(一)协助市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对计生养老奖励政策的宣传;(二)每月月初根据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每月计生养老奖励金发放资料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当月需发放的待遇总额,并于每月的 15 日前发放至计生养老奖励对象提供的银行账号;(三)向市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发放结果。市财政部门职责:(一)将市级分担的计生养老奖励金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二)落实镇(街)、村(居)委会分担计生养老奖励金经费的筹集;(三)协助市人口计生
21、、社保部门做好计生养老奖励金发放的相关事项。各镇(街)职责:(一)组织计生养老奖励政策的宣传教育;(二)负责计生养老奖励对象的资格审核,建立计生养老 奖励对象档案,报送每月计生养老奖励金发放资料;(三)负责镇(街)、村(居)委会分担计生养老奖励金经费的筹集上缴。12第九条 计生养老奖励工作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内容。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增加:“园区”两字13第十条 财 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计生养老奖励金监管,防止侵占、挪用、虚报和冒领等行
22、为的发生。第十三条 财政、 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监管,防止侵占、挪用、虚报和冒领等行为的发生。与原文没有修改14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局解释。 修改解释单位名称15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东莞市 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月 31 日。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修改执行时间7订)(东府2005 199 号)和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实施细则(东府办200617 号)同时废止。办法 (东府 2013135 号)同 时废止。16附件:1.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领取申请表2.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申请受理回执3. 东莞市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4. 不符合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发放条件告知书5.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关系市内迁移通知6.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关系迁出市外通知7.户籍变动前领取计生奖励待遇情况(参考样式)新增 7 个附件,一次性告知奖励对象申请材料,为群众办实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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