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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引进人才暂行办法.DOC

1、哈密地区引进人才暂行办法2012-09-13 哈密地委组织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加大对哈密地区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力度,促进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哈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才引进工作在哈密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计划、推荐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工作岗位、落实相关政策等具体工作。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应遵循市场经济和人才发展规律,按照“双向选择、按需引进、不求所

2、有、只求所用”的方针,坚持政府支持鼓励和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第二章 引进对象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围绕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从地区以外重点引进工业经济、城建规划、文化教育医疗等领域紧缺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级重点学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带头人,国家“千人计划”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地区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三)省(自治区)部级特聘专家(教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主持并获省部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人员,拥有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利、发明或技术等并与地区重点产业建设

3、关系紧密的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高级以上职称的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在国外知名大学取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取得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在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工作和学习两年以上,在某些领域取得突出成果,成果可应用到地区急需发展产业中的进修人员;(六)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的紧缺急需人才。第三章 激励政策第六条 补贴和住房。引进人才除与本地区在职人员享受同样的待遇外,给予一次性补贴(签订协议服务期 5 年以上),并按规定享受住房待遇,标准如下:(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一次性补贴200 万元;提供不少于 150 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聘

4、用合同或服务协议期满,住房归个人所有,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二)国家级重点学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带头人,国家“千人计划”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地区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一次性补贴 100 万元;提供不少于 150 平方米住房一套,服务满 10 年,住房归个人所有,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三)省(自治区)部级特聘专家(教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主持并获省部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人员,拥有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利、发明或技术等并与地区重点产业建设关系紧密的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一次性补贴 50 万元;提供不少于 150 平方米住房一套,服务满

5、10 年,住房归个人所有,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四)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高级以上职称的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次性补贴 10 万元;提供不少于 120 平方米住房一套,服务满 10 年,住房归个人所有,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五)在国外知名大学取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取得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在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工作和学习两年以上,在某些领域取得突出成果,成果可应用到地区急需发展产业中的进修人员、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的紧缺急需人才,提供不少于 100 平方米住房一套,服务满 10 年,住房归个人所有,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同时符合两项以上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较高的一

6、项计发。第七条 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可视具体情况,不受本人年龄、身份、地域及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的限制。(一)工资待遇。引进的人才其工资标准低于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按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高出的予以保留。为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科技进步、生产经营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其收入与本单位、本系统取得的经济效益挂钩,视其贡献大小由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或资助。(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在经济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创造或革新、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和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无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已经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

7、员,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予高聘,也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三)职级待遇。原担任行政职务的,给予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原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待遇;引进后可以竞聘上一级领导职务或担任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顾问或咨询专家,可以担任重点工程、新兴产业等单位和项目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经营管理职务。(四)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配偶的工作由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参照其随调前工作单位和用工形式予以妥善安置。子女需转入本地区中小学校入学或幼儿园入托的,由教育部门按照优先照顾的原则,妥善安排。其配偶、子女从事“三产” 经

8、营活动,可以享受工商、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五)科研经费。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特殊政策措施,在承担地区指定科研项目、申请科技基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各类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经费资助的,受益单位和财政统筹安排配套资金。第四章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第八条 企业重点引进经营管理人才、科技创新人才和高技能实用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地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矿产品精深加工、能源、电子信息、食品医药、建材化工、装备制造、物流商贸、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金融证券、资本运营、旅游文化等方面的优秀人才;(二)具有 3 年以上世界 500 强或国内 500 强企业经营管理

9、经历的高层次人才;规模以上企业担任副总以上职务的高级职业经理人;(三)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人才;(四)带资金、带技术来哈密地区领办、合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以专利、发明、技术入股等形式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有较大市场潜力和较好经济效益的创新创业人才;第九条 企业引进的人才,其薪酬、住房等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第十条 政府对企业引进的上述人才,优先解决好其随迁配偶来哈密就业、未成年子女入学等问题;对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或引才引智工作较好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章 柔性引进人才管理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柔性引进人才,是指打破国界、地域、户籍、身份、档案、人事

10、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关系(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的前提下的人才流动方式。第十二条 柔性引进人才本着“不求所有,只求所用” 的原则,引进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但不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以借调、短期聘用、兼职、定期服务、项目合作、讲学、咨询、科研,以及来地区范围内担任技术顾问、参与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或领办、创办、兴办、联办各种企业等多种方式引进各类人才。第十三条 凡采取借调、短期聘用、兼职、定期服务、项目合作、讲学、咨询、科研等方式柔性引进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来地区参与技术合作

11、、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以及领办、创办、兴办、联办各种企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地区产业发展导向及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后提出申请,报地区分管领导审核,送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一)参加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参与地区组织的各种评比、表彰活动,并在申请科研经费资助、子女入托入学、人才选拔、培养、流动等方面享受本地区同类人员同等待遇;(二)柔性引进人才的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其工资收入可依法在单位税前成本列支;(三)可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四)因单位工作需要,可按照有关规定由地区协助办

12、理出国(境)手续;(五)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可协调解决。第六章 保障与服务第十五条 地委人才办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牵头协调,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编制人才引进规划,发布人才引进目录,抓好引才评审、政策兑现和评比表彰等工作。第十六条 地区财政局负责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安排及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引进人才的各项补贴、奖励及落实有关待遇所需的经费;支付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开发、管理、服务所需的工作经费等。第十七条 需要通过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来地区科研、工业、农业、教育、卫生等领域工作的紧缺急需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引进理由、引进条

13、件、需解决的事项等),分别报地委组织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按人事管理权限为引进人才办理聘用或调入手续。按照引进人才单位现行的人事管理制度,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协议期限不少于五年。在协议执行期间,实行年度目标管理,由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实施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津贴。对于柔性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其兑现方式。第十八条 邀请省级以上行业内专家,对引进人才进行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对创新团队进行评价,对产业方向、市场前景、技术趋向进行评审;建立高层次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实行

14、人才跟踪考核和退出淘汰制度。第十九条 广开引才渠道,创新引才方式。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置招募岗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通过中介机构物色人才,或通过已有人才进行举荐等方式,多渠道引进人才。对人才引进工作成效明显、引进人才发挥作用突出的单位,视情况从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或奖励。第二十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可实行人事代理,其户口可挂靠在哈密地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并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人事关系与档案保管、代办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代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出具各种证明等人事服务。凡经审核确认引进的人才,在工作三个月内,由地委、行署颁发哈密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资格证书,并实

15、行年审制度,凭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 引进的人才,在协议执行期间若提出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经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协议等手续。第二十二条 凡享受了住房和一次性补贴的引进人才,在协议执行期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协议的,须退回已享受的住房和补贴。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个人及相关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如弄虚作假,将追究其本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引进的人才因来哈密地区工作而在原单位辞退、离职的,根据其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可连续计算工龄,并承认其原有身份、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资待遇等。第二十五条 对于采取调动、兼职、挂职、讲学、从事科研活动和技术合作、专利(技术与资金)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担任技术顾问或咨询专家等形式,来地区服务的“柔性引进人才”,必须签订服务协议。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引进人才应控制在编制范围内,个别岗位急需的人才,报请编制部门同意后,可暂作超编引进,再限期消化。用编事项报地委编委会审批。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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