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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章程.DOC

1、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章程(核准稿)序 言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前身是创建于 1952 年的北京地质学院,1960 年成为全国重点院校。1970 年,学校整体迁至湖北办学,更名为湖北地质学院。1974 年,学校定址武汉,更名为武汉地质学院。1987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组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北京两地办学,总部在武汉。1997 年,学校成为国家“211 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0年,学校由国土资源部划归教育部主管。学校坚持谋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解决国家和人类社会面临的资源环境问题提供高水平的人才和科技支撑,在建成地球科学一流、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大学的基础上,努力建设成为国内外知名的研究

2、型大学,致力于实现地球科学领域世界一流大学的办学目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立足学校实际,结合改革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2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英文名称为: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中文简称:地大,英文缩写:CUG。学校网址为http:/。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 388 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或主管部门同意,可新建或者调整校区。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

3、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据合作协议共同建设。第五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任免学校负责人,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学校事业发展战略、专项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自主管理,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协调发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3第七条 学校围绕学科前沿和

4、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努力构建以地球科学为主导,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学科生态系统。第八条 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为主,稳步发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努力培养“品德高尚、基础厚实、专业精深、知行合一”的高素质人才。第九条 学校的校训是“艰苦朴素,求真务实” 。第二章 治理结构第一节 领导体制第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事业发展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常委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

5、年。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4(三)讨论决定学校中层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七)法律和党内

6、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法规和党内规定产生。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任命。第十六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思想品德教育、5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三)拟订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组织机构负责人

7、;(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行使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其他相关职权。第十七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根据办学需要可设校长助理若干人。第二节 决策和监督机制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务会依照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由党委

8、书记召集,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学校党委委员61/2 及以上到会,党委全委会方能召开。重大议题和中层正职干部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 2/3 及以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以赞成票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1/2 为通过。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常委组成,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学校党委常委 1/2 及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常委会。讨论机构设置、任免中层干部等重要事项应有 2/3 及以上的党委常委出席。党委书记

9、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的一般应暂缓决策;干部任免表决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1/2 为通过。第二十二条 校务会是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重要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议事形式。校务会的组成人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以及校长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可根据议事需要参加。校务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项可随时召7开。校务会应有 1/2 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校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调研论证不充分的,应暂缓决策。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

10、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和监督学校各级组织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行政监督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贯彻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廉政、效能、信息公开等进行监察,受理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并依法调查处理,纠正损害师生员工权益的行为。 第三节 组织机构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和需要,自主设置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非常设机构等内部组织。中层组织机构的设置、撤并经充分论证后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其

11、中,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撤并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与审议。第二十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主要包括学院(课部)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由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8第二十七条 学院(课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享有组织办学活动、学术管理、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师资队伍、科研平台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置系、所、中心、室等教学和学术机构,报学校备案并接受评估与检查。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参照学院(课部)管理模式、依照学校授权自主管理。第二十八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课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

12、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学院(课部)党委(党总支部)负责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院(课部)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制度。第二十九条 系是学院(课部)领导下的基层教学科研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落实人才培养方案,强化教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和学术平台建设,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系主任是教学管理、专业和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者,由学院(课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并报学校任命。第三十条 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主要承担学校党政工作的管理、服务等职责。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重大事项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9第三十一条 直属单位根据学校办学活动需要设置,为

13、教学科研工作和师生员工学习、工作与生活提供保障服务。直属单位实行领导负责制,重大事项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或撤销非学术性的非常设机构。第四节 学术组织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三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作出决定:(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三)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

14、)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六)学校教师岗位(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10(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二)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等的遴选;(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四)高层次人才的选拔与引进、名誉教授的聘任等;(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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