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8712b0509cff17558f788ff7c9dc426.pdf】第 1 頁,共 3 頁淡江大學轉學生招生規定91.3.22 招生委員會第 3次會議通過91.3.22台(91)高(一)字第 91037497號94.06.15 淡江大學 94學年度第 7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95.1.12 教育部台高(一)字第 0940175204號函備查95.1.19 室秘法字第 0950000004號函公布95.04.19 95學年度第 5次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95.05.29 教育部台高(一)字第 0950078314號函備查95.06.14 室秘法字第 0950000020號函公布97.05.1
2、2 教育部台高(一)字第 0970079604號函備查97.05.19室秘法字第 0970000019號函公布100.03.16 淡江大學招生委員會 100學年度第 3次會議修正通過100.04.27 教育部臺高(一)字第 1000068499號函同意修正100.05.05 室秘法字第 1000000022號函公布101.12.12 招生委員會 102學年度第 2次會議修正通過101.12.26 教育部臺高(一)字第 1010247259號函核定102.01.08 處秘法字第1020000003號函公布102.08.06 淡江大學招生委員會 102學年度第 7次會議修正通過102.09.12教
3、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20132463號函核定102.09.30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20145106號函核定102.10.23 處秘法字第1020000062號函公布102.12.11 淡江大學招生委員會 103學年度第 3次會議修正通過103.01.03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20197111號函核定103.01.15 處秘法字第 1030000003號函公布104.03.27 淡江大學招生委員會 104學年度第 4次會議修正通過104.04.23 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40052744號函核定104.05.12 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40060506號函核定10
4、4.06.13 處秘法字第 1040000024號函公布106.10.20淡江大學招生委員會 107學年度第 2次會議過過106.12.27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60189517號函核定107.01.30處秘法字第 1070000003號函公布一、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及本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之。二、為辦理本校學士班、進修學士班轉學生招生(以下簡稱轉學招生),由淡江大學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招生委員會)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委員會之組成、職掌等,依淡江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三、各學系(組) 、學位學程(不包括停招學系
5、、學位學程)學士班、進修學士班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招生考試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轉學招生名額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各學系(組) 、學位學程學生招生、退學所生之缺額為限,不包括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二)各學系(組) 、學位學程轉學招生名額之流用,規定如下:【c8712b0509cff17558f788ff7c9dc426.pdf】第 2 頁,共 3 頁1.應於招生簡章明定流用後之名額。2.不得流用至涉及師資培育、醫學與其他政府部門訂有人力管控之學系。3.辦理轉學生招生後,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度原核定之新生總數,且各學系之
6、師資質量仍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基準。(三)各學系(組)、學位學程實際招生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日公告之各學系(組)、學位學程缺額為準;公告之名額總數,不得低於簡章原定轉學名額數,並應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之。招收陸生之名額,以所屬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因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且不得由招收國內一般生及陸生其他學制之名額流用。得招收陸生轉學之系(組) 、學位學程,依教育部規定辦理。四、辦理轉學招生,應製作招生簡章,提送招生委員會審議。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流用原則、同分參酌比序、
7、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成績複查、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招生簡章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陸生轉學招生,簡章另行定之。五、轉學招生於暑假或寒假辦理。六、轉學招生報考資格依下列規定:(一)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四條規定者。(二)各學系、學位學程得另行訂定是否需相關科系肄業。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之陸生,得報考本校日間學制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就讀離島學校、離島校區系所及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之陸生,不得參加本校轉
8、學考試。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因違反校規或操行成績不及格致退學之本校學生,不得報考。七、轉學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評分方式如下:(一)各科評分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二)各科筆試成績乘以比重後之總成績,除以比重和為平均成績。八、考試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者,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所有應試評分資料應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
9、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九、錄取標準如下:(一)各學系(組) 、學位學程之最低錄取標準由招生委員會於放榜前訂定,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c8712b0509cff17558f788ff7c9dc426.pdf】第 3 頁,共 3 頁(二)考生成績達各系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招生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三)若有任一科目成績為零分,不予錄取。(四)各學系(組) 、學位學程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錄取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於簡章中規定。(五
10、)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1.屬同分致增額錄取者,應於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訂開始上課後二週內報教育部備查。2.屬本校行政疏失致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於事實確認後一個月內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錄取名單應提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十、凡報考資格不合者,一經發現本校得採下列方式處理:(一)報名後考試前發現者,取消考試資格。(二)考試後已錄取分發,於註冊時發現者,取消錄取資格。(三)入學後發現者,撤銷入學資格。十一、經錄取之學生應於規定日期辦理報到手續,逾期未報到者,以放棄錄取資格論,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
11、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寒假轉學考試遞補期限不得逾第二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暑假轉學考試遞補期限不得逾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十二、辦理招生試務工作,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核對成績、放榜及報到等事宜,參與人員均應妥慎處理並負有保密義務,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報考者,應主動迴避。十三、考生如對考試結果或與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時,得依簡章規定,申請成績複查。考生如對招生試務認有不當並損及個人權益,得依招生簡章規定,於放榜之日起二十日內,以申訴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及證據,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招生委員會於接獲申訴書後,應依本校招生申訴處理要點即時交付招生申訴處理小組展開調查,並於二十日內作成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淡江大學招生申訴處理要點另訂之。十四、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十五、本規定經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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