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第三条 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
2、提升。第四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第五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2上签注。第六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第二章 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七条 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第八条 综合
3、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 1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 7。第九条 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行业监管重点,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第三章 督查程序和要求第十条 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规模和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督查省份计划。每年督查省份一般不少于 10 个。
4、第十一条 对于每个督查省份,可根据其工程类别、建设规模、3工程进度等情况,抽查 1 至 2 个督查项目。公路工程每个综合督查项目宜抽查不少于 3 个合同段或在建工程的 30%;每个专项督查项目宜抽查不少于 2 个合同段或具体结构物。水运工程综合督查项目抽查应以水工主体结构物为主,专项督查项目宜抽查不少于 1 个主要合同段或具体结构物。第十二条 督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督查省份的年度公路或水运工程在建项目情况,确定督查项目;(二)针对督查项目的工程专业内容,从专家库中抽取督查专家,组成督查组;(三)印发督查通知,督查组赴督查省份开展督查工作;(四)召开预备会,督查组专家分工,随机确定抽
5、查合同段或结构物;(五)督查组了解督查省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状况以及督查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资料;(六)督查组抽查工程项目有关资料、施工工艺、工地现场安全、工程实体质量;(七)督查组汇总评议,形成督查意见;(八)督查组反馈督查意见;(九)印发督查意见书。第十三条 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方式开展督查的,应从督4查省份的年度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汇总表中随机抽取工程项目和标段,针对督查项目的工程专业内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督查专家,组成督查组。督查情况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十四条 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就近、回避、专业能力适应的原则,根据部有关政府购
6、买服务的规定,委托具有甲级检测能力等级且信用优良的检测机构承担相应工程实体抽检任务。检测机构根据确定的检测内容,对督查项目工程实体进行随机抽检,按规定时限提交检测数据和报告。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按照诚信、科学、客观、严谨的原则,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相关规程开展抽检工作,提交正式的检测报告,并对所提交的检测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六条 督查项目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督查组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施工平面布置(示意)图。图中应标注主体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段划分(里程桩号)及主要结构物、施工项目部、监理驻地、拌和站、预制场、试验室位置等;(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
7、目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监督抽查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主要问题清单及整改落实情况。第四章 督查结果处理第十七条 督查完成后,督查组及时向督查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督查意见,提出整改要求。部督查意见一般于督查组工作5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印发。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督查组反馈意见提出整改方案,于督查反馈会后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部,并负责督促相关单位按方案确定的时限和内容逐一整改落实,结果及时报部;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应书面说明,采取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必要措施,并负责督促落实到位。第十九条 对督查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督查组应将该问题移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处
8、理。第二十条 对督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确认,并依法对相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曝光,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第二十一条 对督查中发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项目存在突出问题的,按规定约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并可视情况将督查意见抄告相应的省级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条 部对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于共性问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质量安全督查评分排名靠后的项目或参建单位,部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第二十三条 督查专家现场记录、评价资料等应交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保存,一般保存 3 年。检测数据、报告由检测机构交督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存档。第五章
9、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负责6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5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交安监发2014122)号,同时废止。7附件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查表序号 督查内容 抽查的文件资 料 相关要求 评价1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规范性文件贯彻情况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近 2 年部出台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与工作开展情况相关文件、管理制度及资料结合本地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组织开展法规宣贯学习, 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措施合法有
10、效。任务和措施明确,落实和执行到位。2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明晰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规范履职行为,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相应文件、管理制度及资料健全有关监管责任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责任明确,强化监管职责落实和能力保障。3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质量安全监管的体制机制和体系建设、制度建设、监管模式、监管措施、质量安全技术进步或创新等情况相应文件、管理制度及资料不断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体系建设,监管工作成效明显,推动监管措施、保障质量安全的技术进步或创新情况。4 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以及事故、重大隐患责任追究;质量、安全举报的调查处理事故调查
11、、举报调查处理、行政执法等相关文件、管理制度及资料建立相关台账,调查工作方法得当,程序严谨,调查深入,结果客观,追究责任到位。5 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国家或行业开展的专项行动;品质工程、 “平安工地”考评与创建工作;施工标准化工作等相应活动方案、文件、管理制度及资料制定了具体方案,工作内容明确、相关职责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到位,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注:评价采用好、较好、一般三个评价等级。8附件 2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督查表参建单位抽查内容(分值) 序号抽查指标项(分值) 相关要求1 目标和制度 (10 分) 质量、安全管理目标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等制度合理,
12、可操作。管理体系(20 分)2 机构与职责 (10 分) 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明确,责任落实。3 基础条件(20 分)依法依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已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编制应急预案。保障条件(40 分)4 合同管理(20 分) 质量安全目标、保障条件和责任条款明确;工期按批复文件执行。5 质量安全管控 (20 分) 创新管理手段,推行先进技术工艺,有效开展项目自查,管理措施有效、针对性强。建设单位管理效能(40 分)6 问题与隐患整改 (20 分)对自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抽查出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到位。7 工作质量(40 分)设计符合工程实际
13、,无重大错、漏、碰现象,无设计深度不足导致的补充勘察或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服务工作到位、高效。8 变更管理(35 分) 设计变更合理,办理及时,程序规范。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工作质量(100 分)9 风险预控(25 分) 开展设计风险评估,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有指导作用。机构建设(20 分) 10主要人员条件及岗位职责(20 分)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实验室主任、桥梁(隧道、港口、航道)专业监理工程师条件和能力符合投标(文件)承诺。质量安全监理责任明确。11 监理细则(10 分) 监理细则对关键环节等具有针对性和可控性。12 审批报验(20 分)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程序规范,审批及时,符合
14、强制性标准要求。13 旁站巡视(15 分) 按规定旁站和巡视,记录准确、详细、连续。监理单位 监理工作(80 分)14 监理指令(15 指令闭合,要求准确。9分)15 隐蔽工程交验 (20 分) 验收及评定及时、规范,资料真实可信。10注:1.督查采用扣分制,各抽查指标项可在规定分值内扣分;2.各单位得分为 100 减去各 抽查指标项的 扣 分 值 。参建单位抽查内容(分值)序号抽查指标项(分值) 相关要求16 目标和制度 (10 分) 质量、安全管理目标与合同一致性,质量安全制度合理,有针对性。管理体系(20 分)17 机构与职责 (10 分) 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相关
15、证件齐全。18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10 分)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大型临时工程设计方案计算资料齐全、校验审核程序规范。19 大型设备或船舶 (5 分) 相关证书齐全,有效,检验合格,管理台账规范。施工组织(20 分)20 施工技术交底与 培训(5 分)交底到一线人员,记录详实。施工单位或项目部培训制度健全、有计划,有记录,有检查。21 原材料及产品 (10 分) 原材料、产品出厂合格证齐全;自验规定健全,程序规范。22 施工自检(10 分) 体系健全,管理规范,测量和自检数据和报告客观、真实、完整。质量管理(30 分)23 质量问题整改 (10 分)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建设和监理单位检查(监理指令)提出的质量问题举一反三,对照要求及时整改落实到位。24 风险防控(10 分)按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编制及时并按规定审查和实施。有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平安工地建设等各项工作。25 安全投入(10 分) 安全专项费用使用规范,安全投入满足施工安全需要。施 工单 位安全管理(30 分)26 安全隐患整改 (10 分) 按照相关规定,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得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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