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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二.DOC

1、附件二 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二非住宅租赁合同(柳州市房产管理局专用版)出租方(甲方): 合同编号: 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本合同第二条所指非住宅房屋租赁事宜(以下简称房屋) ,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基本事项:1 房屋坐落 2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用途 租金类型 计租面积() 租金标准(元/) 月租金(元/月)3月租金合计 4 租赁期限 5 计租时间 6 保证金 7 水电押金 8 经营项目 9 其他事项 第二章 租金结算约定第三条

2、 租金按月结算,乙方应于每月 10 日前结清当月租金。逾期不交的,乙方应承担拖欠租金的违约责任。第三章 保证金约定第四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实力、信誉、缴租记录等因素确定,但不得低于相当于本合同三个月租金的数额。月租金低于 1000 元的,保证金不少于 3000 元。第五条 保证金不冲抵租金,在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乙方若无违约行为,则在乙方结清该房屋所欠租金、水、电等应由乙方负责交纳的所有费用(以有效结清单据为准)并交回房屋后,甲方凭乙方提供的保证金发票原件将保证金全额(不计息)退还乙方。如乙方已交纳保证金但不能提供票据

3、原件的,乙方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相关的遗失声明,自遗失声明见报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可凭遗失声明、退还保证金的申请书、身份证等材料,申请退还保证金,否则,不予退还保证金。第六条 乙方必须在租赁关系终止且交回房屋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甲方申请退还保证金,逾期不申请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退还保证金,甲方有权不予退回保证金。第七条 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抵补损失,保证金不足以抵补损失的,乙方应足额赔偿损失。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与收回第八条 甲方交付的房屋应符合正常的使用条件,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房屋移交单为准。第九条 乙方以公开竞租方式取

4、得租赁使用权的,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给乙方。房屋交付之日即为本合同的正式起租日期,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移交单 。 房屋移交单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 房屋原承租人拒不腾空房屋,导致甲方不能在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的,甲方应采取各种措施促使原承租人尽早腾空房屋。如出现此种情形的,乙方应同意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但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这三个月内甲方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超过三个月仍不能腾空移交房屋的,乙方自愿选择下列第( )款处理方式:(一) 解除本租赁合同,甲方将保证金全额(不计息)退还乙方,乙

5、方自行承担损失。(二) 乙方自愿继续等待甲方腾空房屋,本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甲方在腾空房屋前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房屋在公开竞租之后、交付之前,如被列入拆迁范围(以柳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为依据) ,导致甲方移交房屋成为不可能时,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不承担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腾空房屋后,甲方首先以乙方签订本合同时预留的联系方式通知乙方接收房屋,如联系不上,或虽然联系上了但乙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接收房屋,甲方再以挂号信的方式将接收房屋的书面通知邮寄给乙方,如乙方签订本合同时预留的通信地址为本市的,自邮寄之日起三日内即视为已送达,如通信地址为外地的,自邮寄之日起

6、七日内即视为已送达。乙方应在接到房屋接收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接收房屋,否则,视乙方自愿放弃该房屋,并不予退还乙方保证金。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 日内将房屋腾空并交还甲方。第十四条 乙方在交还甲方房屋前,应结清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垃圾清运处理及物业管理等应由乙方负责交纳的各项费用,乙方须提供上述费用结清的凭证后,才能申请退还保证金。乙方在交还甲方房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关该房屋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注销或变更,否则,甲方不退还乙方交纳的保证金。第十五条 对乙方自费报装的水电设施,乙方在交回房屋时可就该房屋水电设施的过户事宜与新承租人协商,协商一致后

7、,乙方与新承租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水电过户手续,协商不成的,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销户手续。第十六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乙方应当保持房屋结构、构件的完好,不得破坏已经形成的房屋结构、地面状况(如墙面、吊项、地板等)及其相关水、电、门窗等设施,但可以移动的非固定装修部分除外。第十七条 依本合同约定,乙方须交还租赁房屋给甲方,乙方不得在房屋内留存自有物品,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物品。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拒不交还租赁房屋,甲方可以不经乙方同意进入房屋,将房屋内的物品视为无主物搬出,由此造成的柳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权(2017 年第二期)拍卖会资料第 1 页 共 23 页 柳州市阳光拍卖行

8、有限责任公司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五章 房屋水电等设施报装及使用约定第十八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不包含水电设施。乙方应自行负责其承租房屋水电等设施的安装或报建,或与房屋原承租人协商将原水电等设施过户到乙方名下。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过户或报装水电等设施,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办理过户手续而继续使用原承租人的水电等设施,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承担使用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按时交纳各项费用。第六章 房屋用途及经营项目约定第二十条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乙方如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提前

9、十五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自收到乙方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甲方逾期不答复的,乙方可视为甲方已默认同意其申请。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不含居住用途时,乙方不得在其承租的房屋内安排人员居住。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经营项目使用房屋。乙方如改变经营项目的,应自经营项目改变前 15 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变更租赁合同约定。第二十二条 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承担经营行为所发生的所有税费。第七章 物业管理约定第二十三条 乙方承担物业服务、电梯使用、垃圾处理等费用,并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各项费用。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遵守该房屋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约定

10、。甲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的,该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第八章 房屋租赁使用权转让与转租约定第二十五条 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将其承租的房屋租赁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分租、转借给第三方。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承租人迁出境外(即离开中国大陆地区)的,在其出境前应事先办理其承租房屋的租赁使用权终止手续,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房屋另行处置。第九章 房屋维修约定第二十七条 在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中,乙方负责下列项目的维修,并承担费用:(一) 房屋门窗及其玻璃等易碎物件;(二) 报装水表或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等给水设施;(三)

11、 乙方自用的瓷盆、大便器、排污管、化粪池等排水设施;(四) 报装电表或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电气设施;(五) 乙方装修装饰部分;(六) 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第二十八条 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和房屋共用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一) 对于整栋房屋产权均为甲方所有的,甲方负责维修;(二) 对于整栋房屋仅有部分产权为甲方所有的,甲方按所拥有的产权比例分担维修费用。对于大多数用户提出请甲方组织维修的,在维修费用收集齐全,落实维修资金后,甲方可组织进行维修,但所需费用由甲方与其他产权业主按产权比例共同承担。第二十九

12、条 房屋的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共用设施内的淤积物、生活废弃物等的日常清污、运输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为了确保乙方负责的清污工作能正常开展,不致影响乙方的生产生活环境,甲方可组织开展该项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清污费按户(套)为单位收取,住宅改造成非住宅的,按原住宅的户(套)为单位收取。当清污所需费用收集不完全时,甲方不组织该项工作。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一) 日常运行维护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二) 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甲方按所占份额比例承担相关维修

13、费用。(三)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一条 属于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如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提供维修服务的,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三十二条 属于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如乙方使用、维修不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当乙方行为或乙方负责维修的部分危及房屋或他人安全时,由乙方负责排除险情,并报甲方备案,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

14、不定期检查承租房屋,按本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做好其负责维修项目的维修养护。乙方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由甲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告知甲方,如因乙方不告知导致甲方无法进行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损失。第三十四条 甲方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维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或维修可能会对乙方的装饰装修造成局部破损,如发生此种情形,甲方不承担损坏赔偿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导致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十章 房屋装饰装修约定第三十五条 乙方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

15、定,并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甲乙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协议书后,方可开工。如乙方的装饰装修规模达到有关规定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第三十六条 乙方对承租的房屋装修装饰涉及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上岗资格证书。第三十七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装饰装修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一) 装饰装修申报表;(二) 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或图纸,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三) 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四) 装修装饰涉及特殊工种作业的,须提供该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

16、复印件;(五) 施工合同;(六) 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八条 甲方在受理乙方装饰装修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每逾期一日答复,乙方可享受一日的租金减免。乙方收到甲方准予装修的书面答复后两个工作日内,双方应签订装饰装修协议书 。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柳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权(2017 年第二期)拍卖会资料第 2 页 共 23 页 柳州市阳光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方的装修申请不能按时答复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乙方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一)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 将没有防水要求

17、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合同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合同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四十条 乙方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 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

18、三) 拆改原有门窗;(四) 拆改给、排水及电气线路等设施、设备。第四十一条 乙方的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得进行装修装饰施工,已进行装饰装修的应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第四十二条 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应采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线、开关、插座、照明器具等电气材料和产品,并确保各类材料和产品的质量合格,满足用电负荷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进行电气线路的敷设及设备的安装。所有电线应套入线槽或线管,并安装防短路、过负荷的电路保护开关装置,每组回路应安装符合规范规定的自动空气开关

19、和漏电开关。第四十三条 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备,并保持完好状态。第四十四条 乙方的装饰装修有吊顶的,必须在吊顶适当部位开设检查口,检查口尺寸不得小于 600 毫米600 毫米。第四十五条 乙方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消防(公共)通道的畅通,消防(公共)通道设有铁(木)门的,铁(木)门的开启方向一律不得向内开启,应向外开启。第四十六条 乙方应当及时清理装修垃圾,严禁将建筑材料、垃圾堆放在公共场所。第四十七条 乙方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乙方应当负责

20、修复和赔偿。第四十八条 乙方负责其装饰装修活动的安全管理,是装修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人。第四十九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装饰装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正式投入使用之前,乙方应通知甲方,双方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及时整改,否则,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章 房屋使用安全约定第五十条 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应同时签订非住宅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 ,该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当做好安全、防火工作,租赁房屋范围内的乙方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第五十二条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21、一) 擅自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二)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三) 超荷载堆放物品;(四) 在房屋内部乱搭乱盖;(五) 其他可能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第五十三条 租赁期间,乙方应规范用电,不得有下列危及用电安全的行为:(一) 乱拉乱接电线;(二) 超负荷用电;(三) 使用质量不合格或不满足负荷要求的移动电排插;(四) 使用质量不合格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电器产品;(五) 从事其他危险用电行为。第五十四条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下列约定规范用火,并对其用火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一) 不得在房屋内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二) 不得在房屋内外摆设产生明火的神台香炉等;(三) 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

22、品;(四) 使用合格的炉灶、排烟设备,并按使用说明书定时清洗,确保清洁、无油烟堆积;(五) 安全使用燃气、煤气等;(六) 其他危险用火行为。第五十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应保持房屋内部及周边消防(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畅通,不得有下列可能堵塞消防(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行为:(一) 占用公共走道、消防通道,在公共走道、消防通道上乱堆杂物或改为其他用途;(二) 在公共通道、楼梯间等处安装向内开启的各类门;(三) 其他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第五十六条 乙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须按下列标准配置消防器材:(一) 结构、布局相对独立的房屋,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20 平方米的,配置 1 具 4 公斤的 ABC

23、 类干粉灭火器;每增加 50 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面积,相应增加 1 具同类型的灭火器。结构布局独立的房屋,其配置灭火器的数量不能少于 2 具。(二) 经营娱乐、餐饮及建材销售的非住宅,每 50 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 2 具灭火器。(三) 加工类非住宅,以及作为幼儿园、敬老院场所的非住宅,灭火器材的配置标准应符合国家特种行业规定标准。第五十七条 乙方应当加强灭火器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对其配置的灭火器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检查发现灭火器过期,乙方应及时更新,发现压力值偏低时,乙方应及时送检维修。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使其铭牌朝外,不得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位置。第五十八条 乙方应按有

24、关规定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知识培训,同时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形式的消防安全知识学习:(一) 乙方为个人的,其本人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学习;乙方为单位的,单位指定的负责本非住宅管理的负责人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费由乙方承担。(二) 乙方雇用的在本非住宅工作的员工按下列比例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费用由乙方承担。1非住宅用于经营建筑材料的,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学习的人数不少于员工总数的 50%;2非住宅用于经营餐饮、服装、百货、娱乐等的,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学习的人数不少于员工总数的 20%。柳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权(2017 年第二期)拍卖会资料第 3

25、 页 共 23 页 柳州市阳光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九条 乙方及其员工应认真学习消防部门和甲方发放的各类消防安全宣传材料,积极参加消防部门或甲方组织的各类消防安全演练。第六十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房屋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再另行安置或补偿乙方。出现此种情形的,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按甲方要求及时腾迁,如乙方拒不搬迁的,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搬迁;如因乙方拒不搬迁造成安全事故或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六十一条 房屋如发生火灾、倒塌等安全事故的,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原因属于乙方负责维修维护、管理的部位和范围引起的,甲

26、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同时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章 房屋“门前三包”责任的约定第六十二条 由乙方负责承租房屋“门前三包” 。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从房屋(店铺、门面)门前至路沿石边的整个区域的卫生、秩序、路树、绿化带(池) 、车辆停放等。第六十三条 包卫生,指乙方负责承租房屋(店铺、门面)及门前卫生的清扫、保洁,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痰迹等,不得有乱扔乱倒、乱停乱放、随地吐痰的行为。承租房屋(店铺、门面)每日产生的垃圾,只能集中放在房屋(店铺、门面)的门内,不得倒放到人行道或机动车道,乙方每日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倾倒垃圾。乙方自己的垃圾桶(筐)不得放在人行道或机动车道

27、。第六十四条 包绿化,指乙方负责管护树木花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不得有损坏绿化设施和占用、污染绿地的行为。第六十五条 包市容秩序。指乙方不得跨门槛占道经营,不得在承租的房屋(店铺、门面)外乱堆乱放(太阳伞、垃圾筐、扫把、拖把等) 、乱挂乱晒、不得私设广告牌、挡雨篷、遮阳伞等。乙方车辆停放要整齐有序,乙方要及时清理承租的房屋(店铺、门面)乱贴的违章广告(包括玻璃墙内、门柱两侧) 。第六十六条 甲方对乙方负责的承租房屋(店铺、门面) “门前三包”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乙方没有履行“门前三包”约定的责任或未达到目标的,第一次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期限内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整改的,乙方须支付违约金 500 元

28、给甲方;同时,甲方要求乙方继续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不继续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乙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给甲方。乙方没有做到承租房屋(店铺、门面) “门前三包” ,被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责令整改二次以上(含二次)或被处罚一次以上(含一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同时乙方支付违约金 1500 元给甲方。第十三章 房屋拆迁约定第六十七条 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而发生房屋拆迁时(以柳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为依据) ,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及时搬迁,逾期不搬的,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

29、保证金。出现本条情形的,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房屋的天数计交租金。第六十八条 租赁期间发生本合同第六十七条所指的房屋拆迁时,有关拆迁的补偿补助费用按以下约定执行:房屋产权补偿及停产停业补助费归甲方所有;搬迁补助费、房屋设施设备(如电话、有线电视、空调、三相电源等)迁移费归乙方所有;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有补偿的,确属乙方装修部分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其它不属乙方装修部分的补偿归甲方所有;其他补偿补助按拆迁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二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一) 由于甲方出租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乙方不能正常使用

30、房屋的;(二) 交付房屋不符合正常使用条件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房屋不能使用的除外) ;(三) 由于甲方原因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乙方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的。第七十条 甲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单方终止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属甲方违约,甲方赔偿乙方相当于合同三个月的租金金额,本合同终止。第七十一条 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单方终止本合同,提前退租的,属乙方违约,赔偿甲方相当于本合同三个月的租金金额作为违约金,本合同终止。第七十二条 乙方逾期交租,甲方可按逾期天数每日加收月租金额 3违约金。第七十三条 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腾空期限内将房屋腾空交还甲方的,房屋腾空交还日期每逾一天,

31、乙方按本合同月租金的 1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第七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000 元。第七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约定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的装修损失自行承担。第七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约定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的装修损失自行承担。第七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的约定,擅自转让、转租、分租其承租房屋使用权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

32、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的装修损失自行承担。第七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一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的装修损失自行承担。第七十九条 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整改:(一) 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0 元,并按甲方要求恢复原样,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二) 乙方的装饰装修项目超出经甲方批准的实施内容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并按甲方要求恢复超出部分的原样,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三)

33、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十九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0 元,并按甲方要求恢复原样,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四)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500 元,并按甲方要求恢复原样,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五)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六)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 元。乙方在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三日内未整改的,甲方有权为乙方设置相关的消防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绝接受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七)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四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34、00 元,甲方有权根据检查的需要开设检查口,开设检查口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负责赔偿;(八)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五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 元,并在甲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九)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 元,同时甲方将自行雇用工人清理,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八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柳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权(2017 年第二期)拍卖会资料第 4 页 共 23 页 柳州市阳光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同时

35、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的装修损失自行承担。第八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十六条约定,未按要求配置灭火器,或配置的灭火器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 元。乙方在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三天内未整改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标准为乙方配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不接受配置甲方所提供灭火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的装修损失自行承担。第八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十八条约定,不组织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学习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的装修损失自行承担。第八十三条

36、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纳租金及水电费,甲方可以切断乙方的水电供应,直至乙方交纳为止。第十五章 附则第八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一) 计划生育责任约定; (二) 第八十五条 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火灾等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出现本条情形的,乙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天数计交租金。第八十六条 租赁期间,甲方可以转让该出租房屋,但应当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在收到甲方转让租赁房屋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做书面答复,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八十七条 租赁期间,租赁房屋

37、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或该租赁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或拆除,以及其它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毁损、灭失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对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和租金中未使用的剩余租金无息退回,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经济损失。第八十八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所送达的通知,乙方应当予以签收。若乙方拒绝签收,甲方以邮寄方式送达,乙方在本合同所留地址为邮寄送达的地址,交邮 5 日后视为已送达。若乙方的联系电话和地址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九十条 甲方应提供租赁房屋产权证或能够证明甲方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法人证书或组

38、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乙方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情况的身份证或法人证书或经营执照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八十九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相关补充条款。第九十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自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 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经办人: 委托代理人:经办人:年 月 日柳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权(2017 年第二期)拍卖会资

39、料第 5 页 共 23 页 柳州市阳光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非住宅租赁补充协商事项记录一二三四说明:本补充协商事项记录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房屋移交单对应合同编号:房屋坐落 承租人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房屋移交日期计租截至日期墙体顶棚地面电气线路给排水设施门窗照明器材电表(底度)水表(底度)房屋状况房屋钥匙移交说明该房屋内原有电气线路、照明器材等设施,乙方应拆除重新设计施工,确需继续使用,应自行负责检测改造,确保安全,否则,因此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移交方经办人签字:(房管所盖章)日期:接收方签字;日期: 说明:本移交单为对应编号合同的有效附件,与对应的合同共同

40、使用方有效力。非住宅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甲方(出租方): 乙方(责任方): 甲方将位于柳州市 路 号 栋 单元 号非住宅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屋)出租给乙方,为了确保出租房屋和承租人的安全,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非住宅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方作为出租房屋的使用人,是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具体如下: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及其他消防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掌握并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非住宅租赁合同有关房屋维修、装修、使用安全

41、等方面的约定条款;认真学习消防部门和甲方发放的各类消防安全宣传资料,并按照要求把有关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二、根据国家关于非住宅房屋装修装饰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签订的非住宅租赁合同的有关约定实施出租房屋的装修装饰活动,并对装修装饰活动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三、根据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的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非住宅租赁合同的有关约定,配置符合规范的灭火器材,负责指定专人对配置的灭火器材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标准及双方签订的非住宅租赁合同的有关约定,安全用电、安全用火、保持消防(公共)通道和房屋出入口的畅通,不在非居住用途房屋内安排住人,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经营项目,不在出租房屋内部及共同部位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五、负责组织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出租房屋消防事故应急方案,积极参加出租房屋的消防演习。六、自觉接受消防部门和甲方的消防安全检查,并积极主动落实整改。七、出租房屋发生消防安全事故,乙方必须立即向消防部门和甲方如实报告,并积极参加人员疏散、抢险救灾,同时主动配合协助消防部门及甲方开展事故调查。此责任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租赁合同终止,此责任书自动解除。出租方(盖章) 责任方(盖章)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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