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条 1 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咨询服务质量,及时化解工程合同价款纠纷,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 号)、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 2015230 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条 2 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
2、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公共交通、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条 3 条 计价依据解释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使用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计价时,对计价依据存在的疑问进行的答疑或补充说明。2造价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发生的分歧或争议进行的行政调解。条 4 条 计价依据解释遵循合法正当原则,严格遵守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定额及相关规范性文件;造价争议调解遵循自愿平等原
3、则,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偏私、不歧视。第二章 解释和调解机构及人员条 5 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的管理和实施,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当事人若对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解释或咨询的回复有异议,可持回复文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复核,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调查研究后作出最终解释或答复。条 6 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制度,配备熟悉计价依据、有丰富造价专业经验的人员从事解释与调解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办事程序和服务指南。条 7 条 计价依据
4、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人员与申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第八条 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廉洁自律,秉公办理,不得滥用职权、故意偏袒、徇私3舞弊,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收授当事人的礼品、礼金等。第三章 解释和调解方式第九条 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采取网上预约申请,人员来访,现场解释、调解的方式。(一)申请人须在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h ttp:/),登录“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咨询网上预约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完整填写并打印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申请表;(二)申请人本人,持申请表及本人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单位介绍信,到省或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计价咨询窗
5、口,按网上预约号顺序依次咨询;(三)当事人须出示与解释或调解相关的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图纸等资料。第十条 当事人来访咨询后仍需书面回复的,应提交争议各方单位盖章的书面申请,在书面申请中如实、清楚地载明工程概况、计价方式、争议问题以及各方对争议问题的意见依据和理由,并附相关资料,各方单位对相关陈述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受理相关来函后书面回复(附来函)。第十一条 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接受当事人的咨询或调解要求:(一)当事人未按第九条规定出示(提供)申请人证明或其证明与申请人信息不符的;4(二)当事人未按第九条规定出示(
6、提供)相关资料的;(三)计价依据、相关解释及配套文件上已明确的,或超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范围的;(四)就争议问题进行咨询或申请调解,而仅有一方当事人到场的;(五)造价争议已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第十二条 对造价争议,不接受电话咨询和调解。第四章 解释答复和调解结果第十三条 计价依据解释采用口头解释答复。对能够完整提供相关资料,具备条件的,应当场口头解释答复,当场不能解释答复的,应对当事人说明情况。第十四条 造价争议调解采用口头调解。对争议各方均到场,并完整提供相关资料的,调解人员应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细致查验当事人所提供资料后,提出调解意见,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的,应
7、告知当事人可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第十五条 当事人来访后仍需书面回复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受理其申请,并收到齐备资料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对特殊、疑难问题,解释、调解人员应详细了解相关情况,提出初步咨询意见,经集体研究或专家论证后回复,回复时间可适当延长。第十六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建全计价依据解5释与造价争议调解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申请表、书面回复文件(附来函)及相关资料。第十七条 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中发现的普遍及共性问题应及时记录、整理并上报,由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汇总后在四
8、川工程造价信息期刊中予以发布。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授权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四 川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解 释 与 造 价争议调解申请表6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申请表工程所在地名称: 编号:预约人姓名 注册证书号 预约日期 专业工程名称 争议金额 (万元)建设单位名称 联系人姓名 电话施工单位名称 联系人姓名 电话造价咨询单位名称 联系人姓名 电话问题类别 编制概算、预 算 编制招标控制价 编制投标报价 过程造价控制 办理结 算问题内容 解释意见注:本表仅作为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内部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