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规范检察权运行相关制度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一、责任单位: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二、责任人:侦查监督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三、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四、办理的案件范围:(一)对同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批准逮捕。(二)下级院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逮捕,对下级检察院认为需要撤消或者变更上级检察院决定批捕措施的案件进行审查。(三)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除由人民
2、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 2 -提出是否决定立案侦查的审查意见。(四)对同级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五)对同级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六)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七)对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或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八)对同级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进行审查;对县(市、区)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案件进行审查。(九)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五、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一)审查逮捕1、普通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流程图- 3 -侦查机关移送年
3、 月 内勤受理登记年 月 部门负责人分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程序审查 审查案卷、提审并 制作意见书部门负责人审核所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提请检察长决定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主管检察长审阅部门集体讨论作 出 决 定承办人填写文书送达侦查机关查 收 回 执清 卷 归 档承办人办案风险表现:风险:内勤对所受理的案件不进行程序审查,或是审查不仔细,导致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被受理,或是材料不全的案件未及时通知侦查机关补充材料;内勤未在收案当日报告部门负责人。风险:不能在 5 日内审查完毕;不按照规定对案件进行程序审查;决定不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不按照规定发出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制作的审查意见书格式不统一。风险:
4、部门负责- 4 -人不能在一日内审核完毕。风险:对于存疑不捕的案件,不按照规定制作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或者制作的提纲过于简单,不能很好的指导侦查人员补证。风险:不在文书送达的三日内查收回执。风险:不能在结案后的一个月之内将审查逮捕内卷移交内勤;不按照规定整理装订内卷;不按照规定移交院档案室归档。防范措施: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不仅要实现实体正义,还要实现程序正义,严格遵守时限、格式等各方面的规定。2、提高内勤在受理案件、填写文书、整理卷宗等各方面的业务能力。3、划清内勤与办案人员的工作范围,分工合作,提高办案效率。(1)受理对于侦查
5、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受理,由内勤统一负责。内勤对所受理的案件,应进行必要审查,包括所移送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等,对于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可以不予受理或者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材料,然后由内勤统一登记,并于收案当日报告部门负责人。- 5 -(2)审查部门负责人应于收案当日及时初步了解案情,并根据具体情况分案给承办人办理。承办人接受案件后,应依法认真进行审查,一般要求在五日以内审查完毕,写出审查意见,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交主管副检察长审批。A、程序审查:包括提请批准逮捕书、立案、拘留等法律手续是否齐备、案件是否符合管辖规定等。B、实体审查。通过审阅相关案件材料,审查犯罪
6、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的三个条件,即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C、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进行讯问,如果决定不讯问的,应发出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D、在全面掌握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制作审查意见书。E、部门负责 人接受 经承办人审结的案件后,应依法认真进行审核,并一般要求在一日以内审核完毕,写出审核意见,交主管检察长审阅。F、主管检 察长接受 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的案件后,应依法认真进行审阅,一般要求在审查逮捕期限以内审阅完毕,写出决定- 6 -意见并交办案部门执行。G、对于拟作不捕的案件,主管检察长一
7、般应向检察长汇报或向检察委员会报告,再作决定。H、如遇疑难案件,经本科室讨论后及时向主管检察长汇报,主管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的,由主管检察长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办案部门在收到主管检察长的决定后,应立即将该案交给承办人,并由承办人立即填写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文书,对于不捕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批准逮捕案件说明书并送达侦查机关,对于存疑不捕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并送达侦查机关。承办人填写好有关法律文书后,应立即通知侦查机关,将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并将决定情况告知内勤。在文书送达三日内查收回执。需请示上级院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请示报
8、告,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后,按程序上报。侦查机关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提请复议的案件,应当更换承办人审查,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提请复核的案件,原承办人将案卷材料及复议- 7 -材料及时报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复核。结案后,承办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审查逮捕内卷移交内勤,并由内勤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交院档案室归档。(3)其它需要注意的问题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的,可视情形予以书面或者口头纠正违法。对于存在侦查机关存在遗漏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可向侦查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对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仍需补充侦查的,可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
9、材料意见书。对于案卷中存在的立案监督线索,应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按相关立案监督的相关规定办理。2、上提一级案件审查逮捕办案流程图- 8 -同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向上一级院报捕年 月 内勤受理登记年 月 承办人办案审查、提审、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处(科室)讨论主管检察长作出决定提请检察长决定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可提请上级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下级院认为上级院作出的不捕决定错误可提请上级院重新审查承办人填写文书送 达 下 级 院 侦 查 部 门下级院同级公安机关执行查 收 回 执整 卷 归 档下级院(侦查部门)年 月 风险表现:风险:内勤对所受理的案件不进行必要的审查。风险:-
10、9 -办案人员在办案期限紧张的情况下,容易忽视程序审查;对于某些关押在交通不便的偏远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某些决定逮捕后尚需完善的证据,不按照要求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风险: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不按照规定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风险: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回执报上级人民检察院。防范措施:1、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提高内勤和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2、增强程序意识。(1)办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院关于
11、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规定。(2)提前介入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派员适时介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可以指定专人介入侦查。必要时,上一级人- 10 -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可以主动派员介入。(3)受理对于侦查机关(部门)移送提请批准(决定)逮捕的案件的受理,由内勤负责。内勤对所受理的案件,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包括是否属报送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逮捕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是否符合要求和规定、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等,需进行登记,统一管理,并于收案当日报告部门负责人。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特殊情况下,报请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审查后,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逐级向主管检察长报告批准后不予受理,将案卷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侦查的机关侦查。对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补报。(4)审查部门负责人应于收案当日及时初步了解案情,并根据具体情况分案给承办人办理。对于重大复杂及关系社会稳定大局的案件,部门负责人应于收案当日,口头向主管检察长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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