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 營 管 理 顧 問 師 學 程 及 資 格 審 核 流 程 圖 【全 程 結 業 並 經 審 核 通 過 者 ,始 頒 授 ” 顧 問 師 及 格 證 書 ”】資格審核正式上課(第一階段)課程考試缺考或不及格1.擇期補考2.補考不及格取消進行二、三階段之資格 不及格者或未進行者診斷與輔導進階實習(第二階段)診斷與輔導報告審核及口試論文的撰寫與提出(第三階段)論文審核及口試招生及培訓() 年齡三十五歲以上優先考慮。()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並 具 企 業 三 年 以 上 主 管 經 或 非 大 專 畢 業 具 企 業 五 年 以 上 主 管 經 驗() 填 妥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2、 學 經 歷 背 景 簡 述 。() 面 談 內 容 :(請 任 選 一 種 科 目 )1. 生 產 管 理 2. 行 銷 管 理 3.財 務 管 理 4.人 力 資 源 管 理 5.一 般 管 理() 上 課 遲 到 30 分 鐘 即 算 缺 課 1 小 時 。() 缺 課 時 數 超 過 全 部 課 程 總 數 50 小 時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取 消 第 二 、三 階 段 資 格() 課 程 內 容 :一 般 管 理 、生 產 管 理 、行 銷 管 理、財 務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及 企 業 診 斷 等() 本 課 程 期 末 考 試 依 功 能 別 生 產 、
3、行 銷 、財 務、人 力 資 源 、一 般 管 理 等 五 科 為 測 試 基 礎 ,可視 實 際 情 況 作 調 整 。() 補 考 以 壹 次 為 限 。第一階段證書頒給() 缺課時數未超過全部課程時數 50 小時者。() 考試成績及格者。() 取 得 第 一 階 段 證 書 者 ,始 得 進 行 本 階 段 。() 原 則 上 以 三 -五 人 一 小 組 ,實 際 至 廠 商 輔 導 。() 廠 商 由 學 員 自 行 安 排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協 助 , 六 個 月 內 提 出 診 斷 與 輔 導 報 告 。() 由 本 中 心 籌 組 評 審 委 員 會 進 行 評 審 。
4、() 評 審 重 點 為 輔 導 報 告 與 診 斷 報 告 的 一 致 性第 二 階 段 證 書 頒 給() 報 告 經 評 審 合 格 者 。() 實 習 期 間 團 隊 精 神 優 良 者 。()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證 書 者 ,始 得 進 行 本 階 段 。 () 二 星 期 內 提 出 論 文 題 目 ,題 目 不 得 超 越企 業 經 營 管 理 之 範 圍 。() 三 個 月 之 內 提 出 研 究 論 文 。() 由 本 中 心 籌 組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審 。() 論 文 成 績 及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第 三 階 段 證 書 頒 給 頒 授論 文 成 績 及 格 暨 口 試 通 過 者1.保留資格一年2.下屆重新參加診斷與輔導實習1.保留資格一年2.下屆重新申請提交論文課程測試不及格不及格者或未提論文者課程部分結業證書的頒給本 課 程 證 書 分 三 階 段 1.培 訓 課 程 結 業 證 書 2.診 斷 與 輔 導 進 階 實 習 合 格 證 書 3.經 營 管 理 顧 問 師 及 格 證 書經營管理顧問師及格證書的頒授學員的招收診斷與輔導實習合格證書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