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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管红线-条据书信 与去年 12 月发布的征求看法稿相比,新的暂行方法将 12 条负面清单扩充为 13 条,增加了禁止 P2P 进行债权转让,即 P2P 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下文是具体的监管红线,欢迎阅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管红线 1.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 挺直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 向出借人供应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 自行或托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扬或推介融资项目; 5. 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 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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