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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决定-条据书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仆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全都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其次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用法专项修理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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