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辽宁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经
2、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 - 2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含绥中、昌图县,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中央在辽及省、市(县)属非煤矿山企业和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
3、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非煤矿山山企业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标准。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要大于300米。新建尾矿库有主体矿山,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库容不得小于50万立方米;隐蔽工程中排水隧洞必须用钢筋混凝土整体- 3 -浇筑,最小内径不得小于1.5米;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必须安装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第二章 安全预评价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
4、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条件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金属非金属大中型地下矿山、大型露天矿山、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第九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结论应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的规模或者周边环境、开采技术条件、开拓方式、采矿方法(筑坝方式)、主要生产系统及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修改或重新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对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价结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 4 -
5、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金属非金属大中型地下矿山、大型露天矿山、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第十三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应采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地质勘查报告未经有关部门评审、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水文地质
6、、工程地质条件不清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任务。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对其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负责。第十四条 - 5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编写提纲编制。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四)建筑及场地布置;(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九)工
7、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6 -1.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跨两个及其以上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3.由省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4.中央在辽及省属非煤矿山企业、三等及以上尾矿库。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8、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其承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给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将其再委托其他部门实施。第十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初审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报送到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7 -(三)建
9、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影印件;(四)采矿许可证影印件;(五)营业执照影印件;(六)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影印件;(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一式七份);(八)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一式七份);(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需提交建设用地、环评审批材料、有主体矿山证明材料;尾矿库回采、闭库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项材料。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
10、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建设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专家组审查负责制。审查时,由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依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聘请3至11名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 8 -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范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负责。第十九条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设计单位修改安全设施设计时间)以书面形式批复给申请人(见附件3)。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
11、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批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用地审批手续失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同时失效。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 9 -(五)安全预评价报告结论认为建设项目采取安全对策措施
12、后,危险、有害因素不能有效控制或存在系统性安全问题的;(六)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七)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八)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经修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查。第二十一条 已经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在施工中遇到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条件的,其他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由原设计单位变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报告书。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
13、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原批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由原批准部门组织专家组审查合格,批复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未经批复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10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建设期间,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上述规定以外变化的,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单后,方可恢复施工。严禁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见附件4);(三)采矿许可证影印件;(四)营业执照影印件;(五)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影印件;(六)原安全设施设计批准文件;(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报告(一式七份);(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三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第四章 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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