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割代價溢誤繳款退款申請書(匯入央行同資系統 )-交割銀行作業錯誤一、本行(_銀行)於_年_月_日,為_證券公司辦理證券市場交割價款交付時,發生溢/誤繳款情事,金額共計新台幣_元整,請 貴公司同意將該筆款項經由央行同資系統匯還本行。二、上述發生溢/誤繳款情事,與證券公司無涉,經該公司簽章確認如下欄。此致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人:_銀行 主管簽章:聯絡人姓名及電話:銀行章戳:委託券商:_證券 主管簽章: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公司章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2018/07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交割代價溢誤繳款退款申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本公司)為辦理交割代價溢誤
2、繳款退款乙事,需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為保障您的正當權益,請務必詳閱以下所述事項:1. 蒐集之目的:特定目的代號 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審查您申請之交割代價溢誤繳款退款案。2. 個人資料之類別:(C001)辨識個人者:姓名、電話號碼等。3.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1) 期間:依法令或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臺灣證券交易所文件保存年限表所定保存年限辦理。(2) 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及依法令所為之國際傳輸。(3) 對象:由本公司自行利用,或依法令規定提供予本公司主管機關或其他第三方利用。(4) 方式:本公司將透過數位檔案或實體紙本形式蒐集、處理與利
3、用您的個人資料。4. 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您可透過網站、電話或親臨本公司等方式,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當事人權利規定,包含:(1)查詢或閱覽(2)製給複製本(3)補充或更正(4)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刪除。惟因執行業務所必須、特定目的消滅前或未逾法定保存年限者,得不予刪除。聯絡窗口:(02)81013101。5. 當事人拒絕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基於以上特定目的,若您未能或無法提供以上之個人基本資料,本公司將無法提供您後續之服務。於符合上揭蒐集之特定目的業務範圍內,本人同意貴公司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且經貴公司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後,本人已明確知悉貴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相關內容無誤。立書人: (親簽)立書人: (親簽)中華民國 年 月 日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