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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DOC

1、1相城区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市相城区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安全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各相关责任主体在相城区参与工程建设(含招投标阶段)过程中,发生附件所列的不良行为。第三条 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相城区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成立

2、不良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局长和相应科室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不良行为记录的审查。第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应明确记载实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地点、不良行为事实、承办机构及人员等。同一责任主体的同一事实不做重复记录。第五条 对各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量化,确定扣分标准。扣分周期为年度,从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2第六条 周期满后,按照记录分值进行排名,分为A、B、C、D 四个类别 ,各类别的比例由 不良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 排名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日常监管、工程担保、评优选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D 类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根据相

3、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市场准入限制,直至清出本区建筑市场。有记录分值的企业,参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至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至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三条3建设工程勘察

4、质量管理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四条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一条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至四十二条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行政处罚结束后不良行为记录分值清零。第八条 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公告制度。根据其情节和性质,经审查后在本级政府网、本级建设信息网或

5、报纸等媒体上公示,情节严重的通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公告时间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第九条 当事企业对不良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和处理。4第十条 本办法由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1、相城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不良行为扣分标准2 相城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表5附件 1:相城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不良行为扣分标准一、投标单位(含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扣 3 分;2、拟中标人或

6、中标人放弃中标的,但企业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上均为拟中标人时主动放弃某项目中标的除外,扣 3 分;3、企业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上均为拟中标人时不主动放弃某项目中标,按相关规定该企业被取消中标相城区项目的,扣 3 分;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扣 3 分;5、企业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投标资料、异议投诉处理中递交的资料、直接发包资料弄虚作假的,扣 6 分;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其报价参与计算的或对参与计算的单位选

7、择造成影响的,扣 3 分;7、投标人情况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营业执照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项目负责人有在6建工程、企业在相城区的投标资格被暂停等等),不再具备招标要求的资格条件时不及时告知招标人仍参与投标的, 扣 3 分;8、资格后审项目中,企业在应当知道其投标文件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情况下仍参与投标的,扣 3 分;9、投标报价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成本的,扣 3 分;10、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扣 6 分;11、拒不配合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或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扣 6 分;12、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

8、、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或工程量的,扣 2 分;13、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甲供材价格的,扣 2 分;14、改变招标文件列明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扣 2 分;15、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的,扣 2 分;16、投标工期超过招标要求的,扣 2 分;17、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不按招标文件规定参加开标会议的,扣 2 分;18、因投标人原因投标文件未解密的,但因投标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招标项目资格条件的或不再具有履约能力的或基本账户被封的除外,扣 2 分;719、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或不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

9、投标文件的,但因投标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招标项目资格条件的或不再具有履约能力的或基本账户被封的除外,扣 3 分;2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酌情扣分。凡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经相关行政部门认定后,直接认定为 D类企业 ,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1、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2、投标人之间或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谋取中标的。二、招标代理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扣 6 分;2、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的,扣 6 分;3、在依法必须招标的

10、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未按规定备案的,扣 3 分;4、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扣 6 分;5、终止招标的,未及时通知相关人或退还所收取费用,扣 3分;6、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扣 3 分;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酌情扣分。8凡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经相关行政部门认定后,直接认定为 D类企业 ,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2、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三、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

11、设计的,扣 2 分;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扣 2 分;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扣 2 分;4、勘察、设计中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而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的,扣 2 分;5、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扣 2 分;6、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扣2 分;7、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获通过的,扣 3 分;8、勘察、设计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收的,每次扣 2 分;9、在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的,扣 2 分;910、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

12、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扣 6 分;11、拒绝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问题的处理的,扣 3 分;1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酌情扣分。凡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经相关行政部门认定后,直接认定为 D类企业 ,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四、施工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不到岗履职的,每次扣 2 分;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的,每次扣 1 分;2、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施工的,扣 2 分;3、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每发现一次扣

13、 1 分;擅自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每发现一次扣 6 分; 4、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扣 1 分;5、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扣 2 分;针对试块、试件弄虚作假的,扣 3 分;施工单位擅自伪造试块、试件的检测报告的,扣 6 分;106、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扣2 分;7、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无相应资格的;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扣3 分;8、施工期间,因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原因被责令停工或受

14、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扣 2 分; 9、分部工程未经相关参建单位验收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扣 2 分;10、因施工质量原因一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扣 2 分;11、工程技术资料弄虚作假,或缺损严重,或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扣 2 分;12、施工中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扣 6 分;13、不按照监理单位下达的整改通知对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整改的,扣 2 分;14、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扣 3 分;15、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发生安全事故的,未造成人员死亡的,扣 3 分;造成 1 人死亡的,扣 6 分;造成 2 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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