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住房公积金比例 篇一:国有企业薪酬方法 水城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全部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协调、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及省国资委有关经营业绩考核方法等,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县财政或国资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 设董事会的独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总经理。独资企业、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党委(组,支部)书记、副总经理、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年薪,包括除国家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内的如高温补贴、独生子女补贴等之外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对来源于企业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