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修订稿)目 录一、依据 .2二、基本原则 .2(一) 市场主导 .2(二) 政府引导 .2(三) 分级分类管理 .2(四) 公开公平公正 .3三、航线航班管理要求 .3(一) 基本要求 .3(二) 核准航段要求 .3(三) 三大城市枢纽机场要求 .4(四) 加班和临时经营的要求 .5四、航线航班评审 .6(一)核准航线评审 .6(二)登记航线评审 .7五、申请、审批及撤注销程序 .7(一) 航线航班申请 .7(二) 航线航班审批 .8(三) 航线经营许可的撤注销 .9六、航线航班监管 .9七、其他规定 .10附件: .11北京新机场过渡期政策安排 .12核准航段
2、列表 .13各管理局航线管理职责划分原则 .14航空公司某机场航点计算方法 .15航空公司“五率”计算方法 .16航班计划执行率考核指标及标准 .172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修订稿)一、依据为规范国内航线航班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R1)、 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 提升枢纽机场集散功能工作方案(民航发201724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则。二、基本原则(一) 市场主导。稳步推进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放开,充分发挥航空运输企业的积极性、自主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一) 政府引导。更好地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促进航班运行品
3、质提升和资源有效利用。一是资源保障能力和市场需求相匹配,提高航班正常性,提升运行品质;二是促进枢纽建设,提升枢纽的集散功能,疏解大型枢纽非国际功能;三是鼓励支线航空发展,促进东西部均衡发展,推动基本航空运输服务;四是服务国家制造强国战略,支持国产民机投入航空市场。(一) 分级分类管理。将国内航线分为核准、登记两类。涉及核准航段的客运航线为核准航线(核准航段详见附件 2),其他客货运航线为登记航线。核准航线及其他涉及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3市机场(以下简称“三大城市机场”) 的区际航线由民航局管理;其余航线由各地区管理局管理(具体划分原则见附件 3)。(一) 公开公平公正。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上,坚
4、持“资源公开、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营造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航线航班管理要求(一) 基本要求公司在规划航线航班计划时,应遵守下列管理要求:1. 公司没有因航空安全、空防安全、航班正常、运行保障、严重失信等因素被采取限制措施的,可自主安排航班计划包括航线、班期、机型等,但航班计划应符合本规则航线航班管理要求;2. 客运联程航线最多可经停或串飞 2 个旅客吞吐量 200 万人次以下(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数据为准)的中小型机场;3. 货运航线经停航点数量不限,不考核航班计划执行率。(二) 核准航段要求1. 核准航段范围根据市场放开及宏观调控需要逐步进行调减;2.
5、为保障市场有序竞争及航线网络质量,民航局根据市场需求及资源保障情况,对核准航段设置最大航班量。当连续两个航季,航班计划量均达到最大航班量或航段任一端保障资源提升 20%及以上时,应按比例增加最大航班量;3. 以核准航段两端中任一端为主基地或通航点数达到 15 个4(含)以上(通航点计算方法见附件 4,下同),且 “五率”(公司原因飞行事故征候万时率、公司原因航班不正常率、定期航班计划执行率、旅客投诉率、政府性基金缴纳率,下同,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5)积分排名在行业中位数以上的公司,可新进相关核准航线。(三) 三大城市枢纽机场要求为继续有效疏解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机场非国际枢纽功能,提升集散能力
6、,继续对上述枢纽机场采取以下特殊要求(该要求适用北京新机场):1. 北上广三角之间的航线:以航线两端任一点为主基地或通航点数达到 20 个(含)以上,且 “五率” 积分排名在行业中位数以上的公司,可新进入北上广三角之间的航线运营。2. 不受理航空公司以北京、上海、广州枢纽机场为经停点的航线经营许可申请。货运航线不受此限。3. 在三大城市机场中,某公司在该城市通航点数达到15个(含)以上的,可新开直达该城市的支线航线,即直达年吞吐量200万以下机场(以民航局发布的上年度数据为准)航线。完全使用国产支线飞机运营的支线航线除外。 4.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可用现有涉及三大城市机场对应支线航线经营许
7、可“ 一对一” 置换或延伸 现有航线航班的方式,满足支线机场通达三大城市的需求。5. 支线航线原则上在一个城市不重叠(包括两场和本场,历5史已重叠的除外)。新增支线航班量原则上不超过14班/周;原支线航班量不足14班/周的,可补齐至14班/周。6. 北京首都机场货运航线航班总量保持不变;北京新机场货运航线航班总量参照北京首都机场执行。(四) 加班和临时经营的要求1. 为保证市场有序竞争,及航班经营的计划性、稳定性,在以下情况可受理客运航空公司加班、临时经营航班计划备案: 一1一 公司可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运、暑运期间,在有定期航班运营的航线上,申请加班计划备案;一2一 公司可在国家法定节假日、
8、春运、暑运期间,在无定期航班运营的航线上,申请临时经营航班计划 备案;在无直达定期航班的航线上,可将现有经停航线改为临时经营 直飞航线;一3一 在保障重大运输、飞机定检、地方政府有特殊临时要求等情况下,可以申请加班、临时经营航班计 划备案。2. 航空公司安排加班、临时经营航班应符合以下要求:一1一 公司安排加班的航线,必须具有该航线经营许可,并且已连续运营 2 个月以上;一2一 航空公司最近连续两个月份定期航班计划执行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航线,不受理其加班备案申 请(未安排航班计划的,视同执行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在独家直 飞航线上安排加班计划的不受执行率水平限制;6一3一 公司安排临时经营航
9、线不得涉及两个(含)以上千万级以上机场,除非该公司具有这两个(含以上)机 场之间直达航线经营许可或两个千万级机场间无直达定期航班。四、航线航班评审换季时,各公司航线航班量按照上同航季和上航季航班计划最大值进行平移(以受理换季航线航班申请之日数据为准)。平移后,客运航空公司仍有新开航线和增加航班量需求,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按评审规则评审通过后执行。(一)核准航线评审1. 航空公司新增航线经营许可和增加航班量,考核指标需符合标准(首次申请客运航线经营许可、利用自有核准航段航班量调整航线的除外)。2. 在核准航段可供分配航班量范围内,直达航线航班优先于经停航线航班;基地公司(指主运营基地设在核准航段
10、任一端的航空公司)优先于非基地公司;同等条件下按“五率” 积分分值进行排名。上次集中受理已申请新开航线或增加航班,获批后尚未执行或者换季时被削减航班量的,该航线丧失优先权。3. 公司在新获经营许可航线安排航班量或在已运营航线增加航班量,每次评审时以不超过 14 班/周作为一组,超过 14 班/周的部分进入第二轮进行配置。4. 1 家航空公司每航季可新进入 4 条核准航线经营(含利用7自有核准航段航班量调整的航线)。5. 航空公司可利用自有核准航班量直接将串飞、经停航线调整为直飞航线,亦可将直飞航线调整为成串飞航线,但不能将直飞航线调整为经停航线。(二)登记航线评审1. 航空公司可在符合本规则第
11、三部分航线航班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市场需求申请新增航线经营许可登记(涉及北上广三大城市枢纽机场的航线,需考核指标达到标准)。2. 独家经营的航线,航空公司可自行决定增加航班量(涉及北上广三大城市枢纽机场的航线需考核指标达到标准)。 3. 非独家经营的航线,航空公司可在考核指标达到标准时,申请增加航班量,数量不限。(各类型航线航班计划执行率考核指标及标准见附件 6)五、申请、审批及撤注销程序(一) 航线航班申请1.航空公司依据本规则通过“中国民航航线航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 系统” )提交新增航 线经营许 可申请或在已运营航线上增加航班量申请。新增航线经营许可应向民航局或相关地区管理局提
12、交正式申请文件。2.新增航线经营许可或在已运营的航线上增加航班量,原则上根据民航局通知的换季、季中时间节点,集中通过“系统” 提交申8请。以下情况除外:(1)新成立航空公司(含新扩大经营范围)的航线经营许可申请、涉及新投入使用机场的经营许可申请以及涉及国家战略、特殊政策、地方政府特殊需求的航线经营许可申请,可根据开航需求按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管理程序(AP-160-TR-2008-1)要求向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提交正式书面申请,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按本规则进行评审并及时发布信息;(2)除集中受理时间外,地区管理局可根据辖区实际,安排其他时间受理新增航线航班申请,但需及时将新增许可情况公布并
13、录入“ 系统 ”。(二) 航线航班审批民航局和各地区管理局按程序开展航线航班审批,并定期公布行政审批情况。1.民航局负责管理的航线(1)核准航线。换季及季中受理时,由民航局运输司进行初审并公示,根据运行安全、空防安全、航班正常、廉政监督等方面遇到的具体情况会签相关运输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程序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 并公布准予增加航班量的航线。(2)登记航线。换季及季中受理时,由民航局运输司进行初审,根据运行安全、空防安全、航班正常、廉政监督等方面遇到的具体情况会签相关运输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程序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9可登记证”并公布准予增加航班量的航线。2.各地区管理局负责管理的航线由各地
14、区管理局按照运行安全、空防安全、航班正常、廉政监督等要求,结合本管理局实际,参照民航局的做法,制定本管理局内部审批程序。(三) 航线经营许可的撤注销符合撤注销条件的航线经营许可由颁证单位按程序实施,并在“ 系 统” 、中国民用航空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网站上公布。六、航线航班监管(一) 政府协调、指定执行的特殊航线、红色旅游航线、西部及支线机场航线,原则上不准调减航班,保持航班稳定性。(二) 航空公司不按航线审批权所属管理局申报或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得航线经营许可的,按规章要求进行处理。(三) 因机场停航、安全等原因,航空公司可申请暂停既有航线经营许可,暂停最短期限为一个航季;航空公司主
15、动申请终止既有航线经营许可的,按程序撤(注)销其相应航线经营许可,且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航线的航线经营许可申请。航空公司不得申请暂停或终止本航季新获得的航线经营许可。(四) 公司未主动终止航线经营许可的,出现下列情况,民航局和各管理局应按程序撤(注)销其相应航线经营许可,且两年10内不再受理该航线经营许可申请。1. 连续两个航季未安排航班运营的;2. 新航线许可在许可证书注明的开航日期起 60 日内未安排正班计划的(申请延后开航的需注明具体理由,延后时限最长为 30 天;机场受空防安全、运行安全、航班正常处罚时,处罚期不包含在内);3. 上两个航季航班计划执行率均不足 50%且本航季已公布月份的
16、执行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五) 为维护正班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原则上换季航班计划公布之日起至换季之日,不受理航班计划增补备案申请,因安全保障、地方政府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六) 已在运输司或相关地区管理局备案的航班计划,因安全、经营等因素需要而申请调整航班号、班期或机型的,如航线和每周班次量不发生变化,无需再次向运输司或相关管理局申请备案。(七) 各地区管理局应认真落实“放管服”的要求,严格按照本评审规则受理新增航线经营许可和在已经营航线上增加航班量申请。(八) 航空公司应严格按照本规则开展新增航线经营许可和在已经营航线上增加航班量申报工作,因公司原因申报通过率低于 60%或 连续两次低于 85%的航空公司,民航局和各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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