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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陈村镇勒竹股份合作经济社.DOC

1、1顺德区 陈村 镇 勒竹 股份合作经济社章 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的全称:顺德区陈村镇勒竹股份合作经济社 。本社名称的缩写:勒竹股份社 。本社地址: 勒竹金华路 107 号 。第三条 本社在镇党委、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镇政府、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第四条 本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

2、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第五条 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各级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2(六)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资产产权及配置第六条 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

4、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七条 本社的资产按集体股占 20%、个人股占 80%的比例进行配置。集体股部分的资产经营收益或处置收益,原则上用于本社的公共管理、公益服务以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开支;个人股部分的资产经营收益或处置收益,全部用于个人的量化分配。具体的股份分红、资产量化、收益分配3方案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股东及股份流转第八条 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凡 2001 年 9 月 30 日 24 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已一

5、次性获配置本社股权,承认本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为本社原始股东。第九条 已死亡股东的股份通过继承后,可以再通过继承、转让及赠与等方式进行流转,除该情况外,其他不办理流转。股份流转的办理手续按顺德区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通过股份流转获得本社股份的人员,亦为本社股东。根据顺德区有关农村股份流转政策文件的规定,对原始股东及通过股份流转获得股东资格的人员,按其情况不同区分核定为“村居股东”或“社会股东” 。村居股东(一)村居股东中是原始股东的,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时享有本社的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本社集体福利待遇(老人金、医疗等) ;(二)村居股东中非原始

6、股东的,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但不享有本社的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也不享有本社集体福利待遇(老人金、医疗等) ;社会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但不享有本社的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也不享有集体福利待遇(老人金、医疗等) 。第十一条 村居股东、社会股东的区分核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本社的原始股东,原则上登记为村居股东;(二)已放弃中国国籍的村居股东,自放弃中国国籍之日起自动转为社会股东。4第十二条 本社向所有股东发放股东证,作为股东享有本社股权(份)的凭证。第四章 股东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年满 18 周岁的村居股东依法依本章

7、程享有选举和当选本社股东代表、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权利;(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三)依法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四)依照本章程按股份享受分红、集体资产处置分配和优先配股的权利;(五)享有本社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承包经营权;(六)对本社公开竞投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定;(二)维护本社的

8、合法权益;(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并履行合同;(四)按所持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五条 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 18 周5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村居股东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股份社章程;(二)决定土地承包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三)决定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四)决定股份社的合并、分立、解散;(五)选

9、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六)决定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七)决定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担保;(八)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本章程表决通过之日起,股东大会授权股东代表会议可以决定以下事项:(一)决定土地承包方案(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方案) ;(二)原始股东申请宅基地扩建和置换方案。.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由本社具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本社 2/3 以上的股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征地留用地处置方案及其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案的表决,须经股东大会 2/3 以上股东或股东代表会议 2/3 以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10、,相关流转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当公示 15 日。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经 1/10 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77 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各居民小组村居股东人数合理分配代表名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各居民小组股东代表的名额分配如下:6(一)聚龙小组股东代表 17 名;(二)金华小组股东代表 17 名;(三)太盛小组股东代表 25 名;(四)更美小组股东代表 18 名。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会议行

11、使下列职责:(一)决定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二)决定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三)决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四)决定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五)决定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六)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七)决定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方案;(八)股东大会授权决定的事项;(九)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 2/3 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 2/3 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 5 日;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征地留用地)的流转及其收益分配方案,应当公示

12、 15 日。公示期内,1/10 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无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人数不足 1/10 以上的,决议生效。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不得委托投票。不是股东代表的社区“两委”成员、理事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可以主持、列席股东代表会议,但不得参与具体事项的投票表决。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 季度 召开一次,全年不少于两次。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一)1/3 以上股东代表提议;(二)财务监督小组提议;7(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理事会无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财务监督小

13、组可以经本社区党组织同意,负责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 5 人组成,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 名。理事会成员由 股东大会 以 等额 方式选举产生,并选出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理事会任期为 5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年龄一般在 18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的资产经营管理能力。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二)拟定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三)拟定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年度集体资产收

14、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或亏损弥补方案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四)拟定土地承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分配、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收益分配、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较大数额的举债或担保、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物业租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等的方案,按本社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并根据会议决定组织实施;(五)拟定本社章程制定、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六)拟定股份社合并、分立、解散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管理集体资产,落实财务收支制度,保障集体财产安全;(八)

15、受理、答复、处置财务监督小组成员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8(九)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每周例会制度,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有 2/3 以上成员参加。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 ,不得委托投票,所作决定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理事会会议讨论的事项,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的,理事长在听取各人意见后有权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情况,有关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定,致使本社集体受到重大经济损失

16、的,由赞成决策的成员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定,并检查执行落实情况;(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经社区“两委”会同意,由副理事长负责代履职责;没有副理事长的,指定一名理事代履职责。有关代履理事长职责的情况,在本社股东代表会议进行通告,在本社公布栏张榜公告,并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因理事会成员缺额,导致理事会不能正常履行职

17、责的,可由 1/10 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或者 1/3 以上的股东代表联名,向社区“两委”会提出申请,由社区党组织负责组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重新补选缺额成员;或由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居“两委”会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重新补选缺额成员。9补选的缺额成员,其任职时间至该界别理事会任期结束。第三十一条 财务监督小组由 4 (3-5)人组成,设组长 1 名。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由新一届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年龄一般在 18 周岁以上、65 周岁以下,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一定财务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第三十二条 财务监督小组行使下列

18、职责:(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以及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公开制度等情况;(三)列席理事会会议,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四)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监督工作报告和建议;(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理事会及其成员的违法行为;(六)按本社章程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提出罢免动议;(七)接受股东的委托,查阅本社的财务档案资料并就股东提出的事项进行答复;(八)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三条 财务监督小组会议由财务监督小组长主持,应有 2/3 以上成员参

19、加;会议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 ,不得委托投票,所作决定应经财务监督小组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财务监督小组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小组应每月 5 号前(如遇节假日,可顺延)召开会议,对本社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并填写民主理财报告书,由各成员亲笔签名予以确认。对本社的财务收支情况有疑问的,应即时现场提出,由理事会成员或10财务人员负责解释说明。第三十五条 财务监督小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责,不得超越职责权限干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责。第三十六条 财务监督小组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

20、职责,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可以书面委托或指定财务监督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履行职责;没有书面委托或指定的,经社区“两委”会同意,由副组长负责代履职责;没有副组长的,指定一名组员代履职责。有关代履财务监督小组组长职责的情况,在本社股东代表会议进行通告,在本社公布栏张榜公告,并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遵守下列准则:(一)遵守本社章程,奉公守法,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股东的资产;(四)不擅自将本社的资金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不擅自将本社的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六)不将本社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应当遵守的其他准则。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侵害了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所在镇政府或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扰和打击报复。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的履职行为不符合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作出该决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有权予以纠正或者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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