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行核电厂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2002.11运行核电厂生产情况报告制度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运行核电厂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2002.9.242运行核电厂生产情况报告制度目 录1总则11 目的12 适用范围2报告种类3定期报告31 运行日报32 运行年报4运行事件报告41 报告准则42 事件报告5抄送报告6附则附件一 秦山核电厂运行日报附件二 秦山第二核电厂 1 号机组运行日报附件三 秦山第三核电厂 1 号机组运行日报附件四 各核电厂运行工况附件五 主要运行参数说明附件六 联系办法运行核电厂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2002.9.2431. 总则1.1. 目的为加强对运行核电厂运行生产信息的管理,使领导和有关部
2、门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核电厂调试、试运行和生产运行信息,特制定本制度。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的首次装料后的核电厂。1.3. 参考文件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HAF001/02/01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1999 年 1月版)2. 报告种类报告分定期报告、运行事件报告和抄送报告三大类。定期报告包括:运行日报、运行月报和运行年度报告。运行事件报告包括:事件通告和事件报告。抄送报告包括:报送国家核安全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电力公司、世界核电营运者协会(WANO)等的有关重要 报告。运行核电厂生产情况报告
3、制度 2002.9.2443. 定期报告3.1. 运行日报3.1.1. 报告方式和时间每天早 9:00 前用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发至核电部。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报告。3.1.2. 报告内容前一日 0:00 至 24:00 之间 24 小时内核电厂的运行生产情况,包括:运行曲线;电厂运行工况;主要运行参数;进行的主要操作;发生的异常、事件和事故情况;未来 72 小时的主要工作计划等(具体格式及说明见附件)。3.1.3 如在当日出现下列情况,应随日报报核电部,并注明具体时间;反应堆功率水平发生变化;重要设备发生故障;出现重大异常现象。3.2. 运行月报3.2.1. 报告方式和
4、时间每月 10 日以前,将上个月的核电厂运行生产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核电部。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报告。运行核电厂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2002.9.2453.2.2.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应包括:核电机组综合运行数据和性能指标综述;核电机组月运行曲线(堆/热、机功率) 综述;核电厂安全状态;机组综合指标;电力生产情况;安全相关设备状况;重要修改活动;安全屏障的完整性;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环境监测;辐射防护;运行事件与经验反馈;重大技术活动的跟踪;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或活动。3.3. 运行年报3.3.1. 报告方式和时间每年 4 月 1 日以前,将上一年的核电厂运行生产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核电
5、部。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报告。3.3.2.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应包括:核电机组综合运行数据和性能指标综述;核电机组年运行曲线(堆、机功率)综述;电力生产情况;机组综合指标;年度内换料、大修情况;核电厂安全状态;安全屏障的完整性;安全相关设备状况;运行事件与经验反馈;重要修改活动;辐射防护;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环境监测;重大技术活动的跟踪;人员培训情况;质量保证活动;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或活动。4. 运行事件报告(事件通告和事件报告)4.1. 报告准则运行核电厂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2002.9.246核电厂运行期间发生下列各类事件时,应向核电部报告。4.1.1. 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
6、书的事件4.1.1.1. 核电厂技术规格书要求的停堆事件4.1.1.2. 违反技术规格书的运行事件这类事件包括:运行参数超过安全限值;监督试验或监测周期超过规定的期限;出现了核电厂技术规格书中不允许出现的运行工况。4.1.2. 导致核电厂安全屏障或重要设备的性能受到严重损害或出现下列工况的事件明显危害安全的没有分析过的工况;超出设计基准的工况;在核电厂运行规程或应急规程中没有考虑的工况。4.1.3. 对核电厂安全有现实威胁或有明显妨碍核电厂值班人员完成安全运行的自然事件和其它外部事件4.1.4. 导致专设安全设施和反应堆保护系统自动或手动触发的事件(预先安排的试验除外)4.1.5. 任何可能妨
7、碍构筑物或系统实现下列安全功能的事件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状态;排出堆芯余热;控制放射性物质释放;缓解事故后果。4.1.6. 导致多个独立的具有下列功能的系统、序列或通道同时失效的共因事件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状态;排出堆芯余热;控制放射性物质运行核电厂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2002.9.247释放;缓解事故后果。4.1.7. 放射性释放失去控制的事件4.1.8. 对核电厂安全有现实威胁或有明显妨碍核电厂值班人员完成安全运行的内部事件4.1.9. 其它事件4.1.9.1. 辐射事故:指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附件 2 中规定的 1 级及以上辐射事故4.1.9.2. 人员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1 人或
8、重伤 3 人以上的事故4.1.9.3. 火灾事故:指一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事故4.1.9.4. 重要设备故障、损坏:指未达到 4.1.1-4.1.8 条报告准则的重要设备故障、损坏,且直接财产损失 30 万元以上4.1.9.5. 降负荷(非计划)4.1.9.6. 与电网解列(非计划)4. 1. 9. 7 重大人为误操作:如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导致误(漏)开、关阀门、误(漏)投(停)系统设备等4.1.10 上述 9 类所不包括的,集团公司和核电厂根据事件的性质及其后果确定为对安全、经济有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可能引起各级领导和公众普遍关注的事件。运行核电厂生产情
9、况报告制度 2002.9.2484.1. 事件通告4.1.1. 口头事件通告4.1.1.1. 核电厂发生重大事件,如 INES 2 级及以上事件、重大人员伤亡、引起各级领导和公众关注的重大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 4 小时内口头通告核电部。4.1.1.2. 对符合 4.1 章节条款所规定的任何事件,核电厂必须在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口头通告核电部。 4.1.1.3. 口头通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经过、事件发生时间,事件发生前机组状态,事件对运行的影响,事件后果等。口头通告可以是电话或传真方式。4.1.2. 书面事件通告书面事件通告(表 1)应在事件发生后 3 天内报核电部。4.2. 事件报告事件报
10、告(表 2)应在事件发生后的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报核电部。5. 抄送报告核电厂应将报送国内外有关部门或组织机构的有关重要报告同时抄送核电部。运行核电厂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2002.9.2495.1. 按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上报国家核安全局的报告。5.2. 按国防科工委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上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报告。5.3 报送国家电力公司和 WANO 等组织的有关重要报告。6附则6.1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6.2 本制度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试行。运行核电厂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2002.9.2410附件一:秦山核电厂运行日报CN01一、 日运行曲线
11、二二年 月 日功率曲线日 功 率 曲 线0200400600800100000:0000:3001:0001:3002:0002:3003:0003:3004:0004:3005:0005:3006:0006:3007:0007:3008:0008:3009:0009:3010:0010:3011:0011:3012:0012:3013:0013:3014:0014:3015:0015:3016:0016:3017:0017:3018:0018:3019:0019:3020:0020:3021:0021:3022:0022:3023:0023:3000:00时 间热功率 MWt05010015
12、0200250300350400电功率 MWe热 功 率 MWt电 功 率 MWe二、电厂工况及主要运行参数名 称 参 数 名 称 参 数 备注工况 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压力 MPa 24:00时数据热功率 MWt 反应堆冷却剂平均温度 电功率 MWe 反应堆冷却剂硼浓度 ppm稳压器液位 M 反应堆冷却剂泄漏率 L/h凝汽器真空 KPa 主蒸汽压力(额定值) MPa 24小时平均值凝汽器端差 主蒸汽温度(额定值) 循环水入口温度 主给水温度(额定值) 日发电量 GWh 年累计发电量 GWh日上网电量 GWh 年累计上网电量 GWh日厂用电率 %上月能力因子 % 上月负荷因子 % 每月 3日上报上月参数值三、主要工作(包括重大的维修项目等)(时间、主要工作内容及结果等)四、出现的异常情况(包括事件、重大的设备性能异常等)(时间、过程及后果)五、72 小时生产计划(主要项目及预计时间等)六、备注其它要报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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