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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DOC

1、 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八年九月重要提示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3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 613 号)进行募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2、,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

3、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8 月 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

4、核。目 录一、前 言 .1二、释 义 .2三、基金管 理人 .6四、基金托管人 .20五、相关服务机构 .25六、基金的募集 .27七、基 金备案 .30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31九、基金的 投资 .40十、基金的财产 .48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9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54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55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8十六、风险揭示 .63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1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85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2二十一、其他披露事项 .10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

5、放及查阅方式 .105二十三、备查文 件 .1061一、前 言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

6、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7、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2二、释 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

8、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9、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10、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

1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3、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12、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13、结余情况的账户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4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14、不包含 T 日)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7、 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15、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

16、元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5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53、流动性

17、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6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名 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

18、006 年 5 月 8 日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法定代表人:曹均注册资本:3.041 亿元人民币股权结构: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37%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8.61%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7%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60%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3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2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总 计 100%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联系人:李晓蕾(二)主要人

19、员情况1. 董事会成员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职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教师、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北京代表处代表、北7京利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洪亮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业务经理、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部门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

20、司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志名先生:汉族,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事业部总裁兼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马敏先生:中国党员,本科毕业,会计师。曾任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广西财政厅商财处主任科员、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

21、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三级正) ,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金昌雪先生:大学学历。曾任职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期间曾赴日本东丽大学任教、赴日本埼玉大学研究生院进修)、日本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职员、代表、日本三井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副代表兼北京分行筹备组副组长、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总行行长助理(2011年3月退休后接受返聘职务不变)。 孙振华先生:,中共党员,法律硕士。曾任职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科员、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秘书、中冶海外香港有限公司 先后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合伙人。 李燕女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职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现为中央财经大学),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预算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财政学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副会长。担任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荃银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富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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