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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考核管理办法.DOC

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执 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参与各方的监督管理,建立职责明晰、指标量化、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的考核机制,规范各方行为,切实保障药品供应安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7 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计规范 201511 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 2015 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5 12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自治

2、区医药采购网,在自治区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同)、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包括直接配送的生产企业,以下同)采购、供应、配送行为的考核。第三条 药品集中采 购公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第四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 县三级联动,分级监管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对生产企业在全区范围内供货情况的考核,对参与各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理,并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 并对旗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3、指导。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的考核,对辖区内考核不合格配送企业提出处理意见。第五条 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结果定期向相关单位通报。第二章 日常考核第六条 公立医疗 机构根据临床使用需求,按照 “一个平台、公开透明”的原 则,所有药品通过 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或与自治区联通的盟市采购平台采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入库,根据购销合同,及时完成货款结算和支付。第七条 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配送,确保自治区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第八条 药品配送企业按照远近

4、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统筹做好配送区域内药品配送,确保药品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位。第九条 公立医疗机构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执行网上采购的规定;(二)是否按照规定上报短缺药品信息和特殊管理药品采购情况;(三)是否按照规定备案采购药品; (四)是否提供真实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五)是否按照规定同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六)购销合同签订后,是否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七)是否按时结算货款。第十条 生产配送企业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提供虚假、无效文件,存在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否相互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妨碍公平竞争;(三)是否恶意申投

5、诉,扰乱正常集中采购秩序;(四)是否无正当理由申请撤销挂网资格;(五)是否按公立医疗机构订单要求供应配送药品;(六)在规定时间内,是否递交质量保证书及供货承诺函,是否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七)企业是否存在 GMP、GSP 证书撤 销、产品召回、飞行检查不合格、被列入非诚信企业等情况。第三章 定期考核第十一条 在采购周期内,对公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采购供应配送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每个季度作为一个考核周期。第十二条 对公立医 疗机构采购情况的考核,通过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政策情况,网上采购情况和规范采购行为进行考核,总分 100 分。(一)采购和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医保甲类药品

6、、蒙药)占比情况,基本分值 40 分。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金额占比不得低于 65%;二级综合(含西医、蒙医、中医,以下同)医院不得低于 40%;三级综合医院不得低于 25%,专科医院比同级综合医院下调 5%。每降低 1 个百分点,扣 2 分,直至扣完为止。 %10药 品 总 入 库 金 额基 本 药 物 入 库 金 额基 本 药 物 占 比 (二)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平均入库天数,基本分值30 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入库时间从配送企业上传随货同行单(公立医疗机构签收)计算,不得超过 72 小时,每超过 24 小时扣 2 分。(三)“两票制 ”执行情况,基本分 值 20 分

7、。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按批次、品规核算)是否按要求执行“ 两票制 ”。 基 本 分 值药 品 总 数应 执 行 “两 票 制 采 购 药 品 数已 执 行 两 票 制 采 购分两 票 制 执 行 情 况 得 %10(四)公立医疗机构撤销药品网上采购单(以下简称撤单)情况,基本分值 5 分。公立医疗机构撤单次数在 5 次以上的,每超过一次,扣1 分,直至扣完为止。(五)公立医疗机构网上退货情况,基本分值 5 分。公立医疗机构的退货率在 5%以内(包括 5%)不扣分,超出 5%每增加 1 个百分点,扣 1 分,直至扣完为止。%0药 品 入 库 金 额药 品 退 货 金 额退 货 率(六)严格执行

8、药品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及时向企业或旗县集中核算中心(基层由旗县归集货款)支付药款。发生一次未按时支付药款行为,扣 5 分。(七)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药品备案采购应符合相关规定,备案通过后三个月内未发生采购,在每季度的考核评分中扣除 20 分。(八)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短缺药品应通过短缺药品监测系统报送,并实行零报告制度,对未按规定上报的公立医疗机构,漏报一次扣 5 分。第十三条 对生产企业的考核,通过药品供应保障、 “两票制” 执行情况等 进 行考核,总分 100 分。(一)药品平均入库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生产企业的药品从订单下达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验收入库的情况,基本分值 30 分。 基 本 分

9、 值药 品 个 数单 个 药 品 入 库 率平 均 入 库 率 得 分 %10订 单 采 购 金 额实 际 入 库 金 额单 个 药 品 入 库 率(二)药品全区覆盖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生产企业挂网交易药品在全区覆盖情况,基本分值 30 分。基 本 分 值挂 网 药 品 数数全 区 建 立 配 送 关 系 药 品药 品 全 区 覆 盖 率 得 分 %10(三)议价响应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公立医疗机构向生产企业发起议价,生产企业对发起议价药品响应情况,基本分值 20 分。基 本 分 值发 起 议 价 次 数响 应 议 价 次 数议 价 响 应 率 得 分 %10(四)“两票制 ”执行情况,基本分

10、 值 20 分。生产企业供应药品是否按要求执行“两票制” 。 基 本 分 值药 品 总 数应 执 行 “两 票 制 ”供 应 药 品 数已 执 行 两 票 制 供 应分两 票 制 执 行 情 况 得 %10(五)药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监测并及时通过短缺药品监测系统报备存在原料短缺、生产线改造、GMP 认证、调整生产品种等潜在短缺风险的药品,对未按规定上报的生产企业,发现一次扣 5 分。第十四条 对配送企业的考核,通过药品配送安全、配送保障水平、 “两票制 ”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总分 100 分。(一)药品平均到货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全部药品自配送企业出库到抵达全部公立医疗机构验收入库的情况,基本

11、分值 30 分。 基 本 分 值药 品 个 数单 个 药 品 到 货 率平 均 到 货 率 得 分 %10订 单 采 购 量实 际 入 库 量单 个 药 品 到 货 率(二)药品平均备货时间是指一个考核期内,配送企业对所有采购药品的备货时间情况,基本分值 20 分。配送企业平均备货时间在规定备货时间内,此项满分。 基 本 分 值平 均 备 货 时 间规 定 备 货 时 间平 均 备 货 时 间 得 分 药 品 个 数单 个 药 品 备 货 时 间平 均 备 货 时 间 订 单 药 品 下 达 时 间药 品 配 送 时 间单 个 药 品 备 货 时 间 -规定备货时间为 72 小时,急抢救药品

12、4 小时。(三)药品议价响应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公立医疗机构向配送企业发起议价,配送企业对发起议价药品响应情况,基本分值 20 分。 基 本 分 值发 起 议 价 次 数响 应 议 价 次 数议 价 响 应 率 得 分 %10(四)配送企业执行“两票制” 是指配送的每笔 订单在交易系统中提供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信息,基本分值 20 分。每一笔订单未按“两票制 ”要求执行扣 1 分,直至扣完为止。(五)公立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配送企业对订单中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供应情况,基本分值 10分。 基 本 分 值下 达 订 单 医 疗 机 构 数实 际 配 送 医 疗 机 构 数配 送 覆 盖

13、 率 得 分 %10(六)药品配送企业主要监测并及时通过短缺药品监测系统报备本企业出现的不能及时或足量满足公立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的情况,对未按规定上报的企业,发现一次扣 5 分。第四章 考核处理第十五条 在日常考核中,公立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一)违规网下采购的;(二)未按照规定上报短缺药品信息和特殊管理药品采购情况的;(三)未按照规定备案采购药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的;(五)未按照规定同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的;(六)购销合同签订后,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七)无正当理由

14、,未按时结算货款的。第十六条 在日常考核中,生产配送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列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名单,对生产企业,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在自治区医药采购网的挂网资格,对配送企业,取消配送资格。自公布之日起 2 年内不接受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全区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2 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已签订购销合同的自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合同自行终止。(一)提供虚假、无效文件,存在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二)相互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妨碍公平竞争的;(三)恶意申投诉,扰乱正常集中采购秩序的;(四)

15、无正当理由申请撤销挂网资格的;(五)未按公立医疗机构订单要求供应配送药品的;(六)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质量保证书及供货承诺函,未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的;(七)企业存在 GMP、GSP 证书撤销、产 品召回、飞行检查不合格、被列入非诚信企业等情况。第十七条 系统自 动汇总定期考核数据并计算分数,按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评分,得分 80 分及以上为合格。生产企业按全区供货情况进行考核评分,配送企业以盟市为单位进行考核评分。自治区药采中心负责每季度对公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考核情况进行统计,对考核不合格的公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考核合格的列入诚信单位名单进行通报表扬,并在网上公布。 第十八条 在定期考核中,被通报批评的公立医疗机构,由盟市、旗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约谈,限期整改;连续两个考核周期被通报批评的公立医疗机构,由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立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于连续两个周期未整改的,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被通报批评的生产企业,由自治区药采中心组织约谈、限期整改,对于连续两个周期未整改的取消挂网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在自治区医药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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