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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DOC

1、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2015 年 12 月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统一重 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11 总 则1.1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

2、4)(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1.2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1.3 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区划原则2.1 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 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其他区县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的总体要求下,以各

3、地方的城市规划为区划的主要依据。2.2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 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应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22.3 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3 区划依据3.1 区划主要以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为依据。 根据 GB3096-2008 中的相关定义,找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中可能涉及的用地类型见表 3-1。表3-1 声环境质量标准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关联关系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

4、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0类 居住用地(R 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 务用地(A类)1类 居住用地(R 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 务用地(A类)、绿地与广场用地(G类);2类 居住用地(R 类)、商业服务业设 施用地(B类)、工业 用地(M类)3类 工业用地(M类)、物流仓储用地(W 类)、公用 设施用地(U)4类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类 )3.2 区划 应充分考 虑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规划、城市用地现状以及自然地貌特征,同时还应该满足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34 区划程序4.1 准备噪声区划工作资料:城市区域用地现状统计资料、声环境质量现状统计资料、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比

5、例适当的工作底图。 4.2 确定噪声区划单元,依据噪声区划方法初步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4.3 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交通干线(主干线及以上级别)、区行政边界、河流、沟壑、绿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划边界。 4.4 对初步划定的区划方案进行分析、调整,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噪声区划方案并绘制区划图。 5 区划方法5.1 区划宜首先 对 0、1、3 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 2 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 4 类声环境功能区。5.2 为便于更 为明确的区分各 类功能区的显著特征,引入类用地和类用地的概念,并与 GB50137-2011 中的用地类型相结

6、合4表 5-1 类、类用地类型的定义用地类型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 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中用地 类别类用地 居住用地(R 类)、公园绿地(G1 类)、行政 办公用地(A1 类)、文化 设施用地(A2 类)、教育科研用地(A3 类)、医疗卫生用地(A5 类)、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 类)类用地 工业用地(M 类)、物流仓储用地( W 类)5.3 0 类 声环境功能区域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由于 GB50137-2011 中没有对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进行明确的定义,因此根据相关用地类型的解释,筛选出可能符合

7、 0 类功能区的用地类型作为参考。表 5-2 可能涉及的 0 类功能区的用地类别功能区 GB50137-2011 中参考的用地类别0 类 (特殊医 疗用地)A53、(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5.4 1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5.4.1 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可划为 1 类声环境功能区。55.4.2 在 拥有类 、类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类型的混合区域中,若类用地占地率大于 70%(含 70%),则此混合区域可划为 1 类声环境功能区。5.5 3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5.5.1 城市用地

8、 现 状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的区域。5.5.2 在 拥有类 、类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类型的混合区域中,若类用地占地率大于 70%(含 70%),则此混合区域可划为 3 类声环境功能区。5.6 2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5.6.1 城市用地 现 状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的区域。5.6.2 在划定的 0、1、3 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5.7 4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5.7.1 4 类功能区的划分主要以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区域范围为划分的基本依据。交通干线包括: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

9、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应6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表 5-3 给出了各类交通干线类型的定义。表 5-3 各类交通干线的定义道路类型 定义 备注铁路 以动力集中方式或动力分散方式牵引,行 驶于固定钢轨线 路上的客货运输系统高速公路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其中:四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2500055000 辆;六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4500080000 辆;八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60000100000 辆。JT G

10、B01一级公路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 车道公路,其中:四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 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 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1500030000 辆;六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JT GB01二级公路 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双 车道二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500015000 辆。 JT GB01城市快速路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 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城市快速路一般在特大城市或大城市中设置,主要起联系城市内

11、各主要地区、沟通对外联系的作用。GB/T 50280城市主干路联系城市各主要地区(住宅区、工业区以及港口、机 场和车 站等客货运中心等),承担城市主要交通任务的交通干道,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主干路沿线 两侧不宜修建过多的车辆和行人出入口。GB/T 50280城市次干路 城市各区域内部的主要道路,与城市主干路结合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GB/T 50280城市轨道交通以电能为主要动力,采用钢轮 钢轨(或胶轮-胶轨)为导向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按照运量及运行方式的不同,城市轨道交通分为地铁、轻轨以及有轨电车 。内河航道 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内河水域及其港口。各类交通干线边界线定义有

12、所差异,根据相关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列举了不同交通干线边界线的规定要求。(1)铁路7铁路边界参照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对于铁路线路两侧安全保护区的定义,针对不同的周边环境,其安全距离也有所差异,具体数值见表 5-4。表 5-4 铁路边界的规定区域类型 范围* 备注城市市区 8m城市郊区居民区 10m村镇居民区 12m其他地区 15m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指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2)道路各类道路干线边界的定义主要以道路红线的定义为依据。根据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DBJ064-2007,道路 红线宽度包括了机动车道路面宽度、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

13、路侧带宽度的总和。城市道路以道路外沿为边界,高速公路以护网处为边界,没有护网的可按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相关情况处理。具体道路红线宽度的要求见表 5-5。表 5-5 道路边界红线宽度的规定项目 城市规模与人口(万人)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备注市域中心城市 36-54 32-42 20-36区域性中心城市 32-54 26-42 14-36次区域中心城市 32-42 22-42 12-32道路红线宽度(m)*建制镇 12-30 12-20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DBJ064-20078*山陵重丘地区城市道路红线可取小值;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参照快速路的相关规定,二级公路参照主干道的相关

14、规定。(3)轨道交通轨道交通边界的定义依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边界的定义,具体要求见表 5-6. 表 5-6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项目 建筑类别 距离(m) 备注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边线外侧 50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 30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 10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4)内河航道根据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内河航道的边界为航道边坡、航道边坡外侧五米。5.7.2 根据交通干线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确定 4 类功能区的距离表 5-7 交通干线相邻区域 4 类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源强类型 划分距离(m) 相邻功能区类型55 1 类区40 2 类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 (钢轨-地面段)、铁路 *25 3 类区50 1 类区35 2 类区一级公路、城市主干路、内河航道20 3 类区45 1 类区30 2 类区二级公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 (胶轨-地面段)15 3 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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