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珠海口岸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 用 于 对 珠 海 口 岸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和 人 员资 质 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名称: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认定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26002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考核合格。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熏蒸、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出具熏蒸、消毒证书。2、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181 号)3、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1
2、7号)第二十一条 从事进出境集装箱清洗、卫生除害处理的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四、受理机构2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处五、决定机构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六、审批数量无限制七、办事条件(一)出入境检疫处理从业人员申请条件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检疫处理基本知识,掌握检疫处理操作技能的人员,通过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二)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申请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3、申请从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直接获得
3、相关许可证明、取得无需办理许可证明的证明文件等方式,其从业人员需符合相应要求; 4、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药品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和设施;6、具有有效的企业章程、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3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包括申请单位章程、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检疫处理操作规范等;7、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8、配备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的检疫处理人员,人员数量应能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9、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4、三)申请从事各类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1、申请从事 A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检疫处理 B 类资质 3 年以上,近 3 年无安全和质量事故;(2)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3)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2、申请从事 B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处理场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4作规范符合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技
5、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2)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3、从事 C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药 品 、仪 器 、设 备 、材 料 、专 用 药 品 库 及 操 作 规 范 符合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2)配 备 消 毒 效 果 评 价 相 关 检 测 设 备 。4、申请从事 D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2)配
6、备除虫灭鼠试验室相关检测设备等。5、申请从事 E 类出入境 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6、申请从事 F 类出入境 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处理场所、库房、设备、放射性物品购置及存放、操作规范符合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 5(2)持 有 放 射 性 设 备 使 用 许 可 证 。7、申请从事 G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
7、条件:(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四)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符合申请条件;2、现场评审通过,包括整改合格后评审通过。(五)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申请条件2、现场评审不通过3、申请材料造假(六)变更手续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应 当 自 变 更 之 日 起30 日 内 向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1.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2.检 疫 处
8、 理 人 员 变 更 ; 3.其 它 事 项 变 更 ,如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变 更 等 。如 变 更 事 项 为 业 务 范 围 调 整 等 重 大 事 项 ,应 按 照 管 理6办 法 要 求 办 理 。八、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1、检疫处理从业人员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数量 纸质/电子版 要求 备注1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书面 1 份 纸质2 身份证 复印件 1 份 纸质 提交时,复核原件3 1 寸彩色近照 书面 3 张 纸质 1 张贴在报名表上2、检疫处理单位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数量 纸质/电子版 要求 备注1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
9、表 书面 1 份 纸质2 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份 纸质 提交时,复核原件3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复印件 1 份 纸质 提交时,复核原件 有涉及的提供4 申请单位章程 书面 1 份 纸质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书面 1 份 纸质如有证书则一并提供证书复印件6 安全保障体系文件 书面 1 份 纸质7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书面 1 份纸质8 检疫处理操作规范文件书面 1 份纸质9 检疫处理人员名单、从业证复印件 书面、复印件 1 份 纸质 提交时,复核原件7(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申请相关材料报送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处。九、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0、卫生处接收地址:珠海市九洲大道东 1144 号 620 室2、信函接收接收部门: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处接收地址:珠海市九洲大道东 1144 号 620 室邮政编码:519015联系电话:0756-3370250(二)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2:30-5:30十、基本办理流程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和 人 员 核 准 许可办理流程(详见附件 1、2)。十一、办理方式(三) 新办详 见 附 件 1。(二)依申请变更8提交变更申请,需要现场评审的流程详见附件 1。(三)依申请注销提交注销申请,予以注销并公示。十二、审批时限(三) 受理时限直属检验检疫局
11、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现场评审时限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组成专家组,并将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专家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提交书面评审报告。(三)审批时限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
12、,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9不收费。十四、审批结果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不 予 核 准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十五、结果送达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服务对象,领取证书。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
1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十七、咨询途径10(一)窗口咨询:部门名称: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地址:珠海市九洲大道东 1144 号 620 室联系电话:0756-3370250(二)电话咨询:0756-3370250(三)网上咨询: (四)信函咨询:咨询部门: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处通讯地址:珠海市九洲大道东 1144 号 620 室邮政编码:519015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处(二)电话投诉:0756-3370250(三)网上投诉:(四)信函投诉: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珠海市九洲大道东 1144 号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2:30-5:30二十、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 25 个工作日起,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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