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范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考评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范围内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工作,以及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
2、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标 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 )的 组建工作。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 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的组织工作,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负责本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的实施以及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推荐考核等具体工作。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行政区域内市级示范工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省、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工作。第四条 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按年度对已竣工项目组织考评,每年考评一次,考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第五条 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考评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考评与
3、日常考核、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第六条 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在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基础上,由施工企业申报,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予以推荐考评。第七条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公布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结果,并对参建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第二章 创建条件第 八 条 创建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建筑面积 5000 m2或合同造价 1000 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合同造价 3000 万元以上且施工工期超过 6 个月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第
4、九条 纳入施工安全监管范围的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施工企业申报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市管项目)提出申请。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市管项目)所属监督科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在房屋建筑工程上部结构开始 3 个月内(且形象进度不超过主体的 3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始 3 个月内(且已完成工程量不超过总工程量的 30%)提出审查意见。对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及 时 向 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 审委 员 会 进 行 申 报 ,同 时 将 审 查 合 格 的 项 目 报 评 审 委 员 会 备 案 。第十条
5、申报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需提交下列资料:(一)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申报表(附件 1)一式三份;(二)创建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策划书一式一份(彩页打印);(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协议一式一份(复印件)。第四章 评审程序第十一条 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在 1 个月内组织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及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初步评定,符合以下规定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在工地醒目位置挂设“ 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 良项目创建工程” 牌匾(附件 4),接受社会监督。(一)施工单位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要求,向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并相应依法履行职责;(
6、二)监理单位人员到位并认真履行职责;(三)落实“三项” 费用,建立 专项使用台 帐;(四)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制作安装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对项目 部 创 建 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进 行详 细 策 划 ,并 按 照 策 划 书 组 织 施 工 ;(五)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总分达到 80 分且不存在违反强条的情形;(六)福州市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一票否决项目表(附件 2)无否决项目。第十二条 入选“市级标 准化优良项目参评项目” 的工程实行动态考核,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福州市建筑文明
7、安全监察站(市管项目)实施。考核频率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结合双随机检查),总次数不少于三次。考核采用评分制,评分标准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同时对照填写福州市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一票否决项目表(附件 2)。第十三条 每次考核由考核人员进行现场当场打分签名并存入该项目的申报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创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参加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并应及时实施摘牌处理:(一)在各次考核中有两次未达到 80 分的;(二)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使用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设施的;(四)因建筑施工现场存在安
8、全隐患,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全面停工改正或 2 次及以上责令局部停工改正的;(五)在建设过程中,因被媒体报道和市级环保部门通报,并同时被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的;(六)对照福州市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一票否决项目表(附件2),在日常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否决项的;(七)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第十五条 经推荐的参评项目,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申报表一式三份( 附件 3);(二)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三)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先行介入文件(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
9、,并加盖公章);(四)反映施工全过程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光盘一式两份。施工单位应将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做法、经验和成果材料(图片应用专业相机拍摄),制作成 PPT格式文件,刻录至光盘。(光盘表面须清晰标明项目名称、施工企业及联系人)。PPT 格式文件材料中应包含以下内容:1、工程项目施工各阶段现场总体形象和工程项目概况。2、安全施工。(1)基坑:基坑支护、基坑集(排)水、基坑临边防护;(2)外架:落地架基础、架体立杆间距、扫地杆、悬挑架的悬挑梁设置及锚固、外架整体形象、架体与主体间的防护、脚手板、连墙件、密目网、剪刀撑设置;(3)模板工程:模板支撑体系、立杆基础、扫地杆、水
10、平杆及剪刀撑设置情况、主次梁和板立杆顶部可调支托设置;(4)施工升降机:基础、附墙装置、安全装置、进料口防护、卸料平台防护、卸料平台脚手板及临边防护;(5)塔吊:基础、附墙装置、安全装置、塔吊转料平台;(6)施工用电:三级配电情况、线路架设、用电防护;(7)安全通道、楼层、楼梯间、电梯井口和预留洞口防护,钢筋加工棚等;(8)消防安全:施工现场及临时设施的消防安全(消防制度、设施和器材);临时设施活动板房使用的彩钢夹芯板。3、文明施工。(1)雾炮车、洒水车、喷淋系统、空气监测仪、土方和建筑垃圾覆盖、绿化等;(2)围档(墙)、大门、门卫室、洗车台、排水沟、集水井、创建工程牌匾、五牌一图、导向牌、重
11、大危险源告示牌、安全标识牌、宣传栏;(3)场地(总体)及道路硬化、环境卫生、材料堆放;(4)办公室、职工宿舍、食堂、厕所、沐浴室、吸烟及饮水点等(受场地限制,临时设施中的宿舍、食堂、沐浴室未设置的可以不提供图片);项目施工现场图片应如实反映现场施工场景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水平,不得引用、抄袭,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参评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第十六条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市管项目)负责收集参评项目相关材料及过程考核情况,于每年 12 月向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集中报送一次。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报送的相关资料、过程考核情况以及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审核,同
12、时通过质询、评议,提出考评意见。第十七条 对已通过审核的项目,在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项目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予以确认批准,发文表彰。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实事求是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对违反者予以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撤销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称号,并予以通报。各县(市)区住建局和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分别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项目审查细则,规范所负责的申报项目审查工作。第十九条 考核、评审人员应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 申报“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工程,在
13、执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的同时,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暂行管理规定(榕建安201123 号)和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榕建安201124 号)同时废止。附件:1、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申报表2、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选一票否决项3、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申报表4、“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工程” 牌匾样式附件 1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申报表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申报单位: (盖章)填表日期: 年 月 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项目名称开工日期 合同工期 施工许可证号码工程规模 工程造价 结构类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号码施工单位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 资格证书号码联系电话项目专职安全员岗位证书号码联系电话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号码联系电话监理单位意见:(公 章)年 月 日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市管项目由所属监督科填写):(公 章)年 月 日注:本表一式三份:施工单位、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市管项目所属监督科)、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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