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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DOC

1、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包括政府投资、以及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占投资总额 50%以上的

2、,虽不足 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的项目:2(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管理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各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的

3、各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级立项的各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进场交易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招标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就近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自愿进入平台交易的其他工程,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提供交易服务。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3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和标准,实现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第六条(招标人负责制)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

4、责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质疑和配合处理投诉、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招标组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相应规定,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向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第八条(招标条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建设已获批准,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已经办妥;(二)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三

5、)有满足需要的技术资料。第九条(工程总承包招标)具有公益性质或者采用装配式技术的工程,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其他工程推荐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设计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约定招标人和承包人双方承担的风险以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工程总承包对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工程总承包的投标人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具有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

6、管理专业人员以及与发包工程类似的工程业绩。第十条(简易招标)对技术(组织)方案不作评审的简单工程,为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节约社会资源,在保证充分竞争的前提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研究采取精简招标投标程序,缩短公告发布和投标准备时间,简化评审内容等方式,实行简易招标。5第十一条(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方式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但评标办法对政府性资金的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编制)

7、鼓励、推荐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出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的禁止条款,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等提出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进度奖励、 “优质优价”的相关条款。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相关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 10%,以及工程结算时间和方式。第十三条(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投资规模和难易程度,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合理设置业绩要求。对于工程所需企业资质级6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置业绩要求(

8、不需要资质要求的除外) 。第十四条(投标担保)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担保等。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人提交的银行保函等有效投标担保。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或招标控制价的 2%。投标担保有效期应当投标有效期一致。按照招标项目估算价或招标控制价的 2%计算,投标担保在 20 万元(含)以下的工程,实行投标人承诺方式,不再提交任何方式的担保。投标担保 20 万元以上的工程,鼓励招标人采用投标人承诺方式代替投标担保。第十五条(差额履约担保)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在按照不超过中标价

9、 10%的比例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交第三方保证。第三方保证的额度不超过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差额。以上担保和保证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履约担保和第三方保证的比例和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第十六条(否决性条款)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予以载7明。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否决性条款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不得含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第十七条(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的,

10、可对投标人的诚信综合评价、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工程业绩、投标报价等方面进行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当投标人过多时,可以采取初步筛选的方式择优选择合格投标人,以节约社会资源,减少投标浪费。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时间)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实行简易招标的工程,可以适当缩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但是最短不得少于国家和省规定时间的一半。第十九条(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负责,因8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内容导致的风险和责任由招标

11、人承担。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人应当及时纠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编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报送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文件发布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不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第二十条(暂估价招标)以暂估价方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暂估价的招标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单独招标,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具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投标人禁止行为)招标人

12、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三)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四)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五)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9(一)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二)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三)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有上述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十二条(开标人员)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等特定人员参加开标,但是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参加答辩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邀请拟任该项目的负责人参加开标。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拒收条款)投标文件递交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3、的,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该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一)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三)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四)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工程,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的。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10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和水平。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为 7 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总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政府投资工程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检查等。第二十六条(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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