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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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