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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深圳市新安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二、入学第二条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效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保留入学资格。如因病或特殊事故,经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三、转学 休学 复学第三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并报市教育局备案。转学生的档案和学籍表由原就读学校提供。第四条 转学一般应在寒暑假间办理。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高一上学期、初三下学期和高三不办理转学手续。第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因病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由本人持区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年级长签具意见,教学处审查,校长批准后,准予休学。第六条 学生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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