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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单位公章管理规范化、 制度化, 保证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章包括单位行政公章(含电子公章)、科室及下属各单位行政公章和业务印章、单位法人代表印鉴等。第三条单位行政公章(含电子公章)、单位法人代表印鉴由局机关办公室统一管理。第二章公章的制发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公章。第五条单位行政公章由局办公室依据市政府办下发的相关文 件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公章制发机构刻制;电子公章由市委机要局根据5我单位提供的公章印样内网制发; 科室及下属各单位行政公章和业务印章由科室及下属单位依据市政府办下发的相关文件在公安机关指 定的公章制发机构刻制; 单位法人代表印鉴由局办公室依据当年年检通过的机构代码证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公章制发机构刻制。第六条公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到局办公室留样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第三章公章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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