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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说明一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其次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与.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其次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状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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