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式自助前台服务协议本协议是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天弘基金”)与投资者(以下简称“您”或“投资者”)就您于本公司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进行相关操作的有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投资者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投资者与本公司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及本公司网站所包含的其他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项规则的条款和条件有关的各项规定。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公司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
2、行后续操作。为给支付宝账户实名用户提供账户余额增值服务,天弘基金为支付宝账户实名用户定制了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与支付宝账户“余额宝”服务对接。同时,为方便支付宝用户操作,天弘基金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在支付宝网站(,下同)和支付宝手机钱包客户端设置天弘基金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便于支付宝账户实名用户通过支付宝网站发起天弘基金直销账户的开立以及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申购、赎回的申请。鉴于支付宝账户实名用户自愿接受支付宝“余额宝”服务,并自愿通过天弘基金在支付宝网站前置的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进行基金开户、账户查询、发起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的交易申请等操作,您与天弘基金根据国家
3、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释义1、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是指天弘基金在支付宝网站和支付宝手机钱包客户端内置的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以下简称“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的业务内容目前包括基金开户、账户登记,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的申购、赎回、快速赎回、份额支付、交易申请查询、基金行情查询、份额余额查询等,其他业务开通以本公司公告为准。2、投资者:是指接受支付宝“余额宝”服务并且申请开立天弘基金直销账户的支付宝账户实名用户。3、基金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本基金账户的
4、注册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4、基金交易账户:是指天弘基金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天弘基金所管理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5、申购: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向天弘基金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6、赎回:是指投资者向天弘基金提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7、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是指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申请赎回货币基金份额对应款项快速到达投资者支付宝账户或投资者申购货币基金时对应的银行卡账户的业务。8、货币基金份额支付:是指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申请使用货币基金份额进行支付的业务。9、身份认证要素:指在交易中支付宝及本公司用于识别投资者身份的信息要
5、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支付宝账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支付盾、签约时设置的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等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要素。10、T 日是指天弘基金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11、T n 日是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12、开放日是指天弘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13、D 日是指自然日。第二条 基金账户的开立1、凡是年龄满 18 周岁并且持有 18 位身份证号的居民身份证、满足证券投资基金合法投资者要求的支付宝账户实名用户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开立基金账户。凡是通过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进行开户操作的支付宝账户实名用户,需同时接受支付宝余
6、额宝服务协议。支付宝账户实名用户完成直销交易账号的开立,成为天弘基金投资者。2、投资者首次通过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开立基金账户的,其基金账户开户申请将于 T+1 日确认,确认成功后,投资者将获得基金账号。投资者的基金账号开立成功与否以天弘基金确认结果为准。第三条 安全验证机制1、 由于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仅对支付宝账户实名用户开放,投资者发出的指令将被合理确信为是投资者本人直接向天弘基金发出的指令,因此,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身份认证要素。2、投资者在发起赎回、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或者份额支付等类型交易申请时,需要根据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提示输入身份认证要素等信息及进行其他身份验证操作,天弘基金直销后台系统根
7、据验证结果处理投资者的交易申请。3、由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导致身份认证要素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第四条 申购申请1、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提出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的申购申请。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申购单笔最高金额和每日最高金额以天弘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2、投资者当日申购申请与资金支付的受理截止时间为 T 日 15:00,如投资者在 T 日 15:00 后进行申购资金支付,则申请将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天弘基金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第五条 赎回申请1、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提出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的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以天弘基金业务规则的相
8、关规定为准。2、投资者当日赎回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 T 日 15:00,如投资者在 T 日 15:00后提交交易申请,则其申请将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天弘基金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第六条 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份额支付申请1、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提出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的快速赎回/份额支付申请。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投资者 D 日向天弘基金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份额支付申请时,若申请符合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则天弘基金受理投资者申请,同时快速赎回/份额支付的份额将过户给天弘基金并进行赎回处理。从投资者提交快速赎回/份额支付申请之日(自然日,含当日)起,对应过户给天弘基金的
9、基金份额损益归天弘基金所有。2、因投资者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导致用于快速赎回/份额支付的份额赎回申请不能及时被确认,过户给天弘基金的份额赎回款不能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过户份额赎回款不能及时到账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向天弘基金偿还过户份额对应款项及相应损失的责任。3、如因支付宝或者对应银行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或投资者支付宝账户已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天弘基金合作的划款银行或者支付机构暂停服务,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等非天弘基金原因导致过户份额对应的款项无法按期向投资者划付的,天弘基金不承担任
10、何责任。4、天弘基金应根据业务公告规定的开放时间提供快速赎回/份额支付业务服务,天弘基金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相应调整上述开放时间。5、天弘基金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份额支付中设定的每个投资者单笔、单日及单月限额等。天弘基金可对所有投资者的快速赎回/份额支付总额设定限额,如当日快速赎回/份额支付总额超过天弘基金设定的限额,天弘基金可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份额支付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6、此服务暂不收取服务费,天弘基金可根据业务情况决定收取服务费并调整服务费标准。 第七条 变更分红方式投资者不能通过天弘基金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变更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的分红方式。增利
11、宝货币基金的分红方式必须为红利再投。第八条 申请撤销天弘基金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不提供申购申请撤销、赎回申请撤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撤销、货币基金份额支付申请撤销服务。第九条 账户查询为更好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知晓并同意,天弘基金通过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为投资者提供本人的基金投资信息查询服务。第十条 风险测评投资者知晓并同意,由于货币基金相比股票型、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者具备投资低风险基金品种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通过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进行基金增利宝货币基金的相关交易时,系统默认投资者为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型。第十一条 风险1、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12、天弘基金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天弘基金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如发生前述情形,天弘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2、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的查询功能如因数据传输、更新等原因发生延误,投资者需以天弘基金记载数据为准。3、天弘基金有权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4、任何通过安全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本人的意思表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5、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
13、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天弘基金将协调尽快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6、因天弘基金过错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天弘系统漏洞、执行指令操作错误、记账错误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天弘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客服通道如投资者对增利宝基金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申购、认购及赎回流程,份额登记,分红等)有任何疑问的,可登陆天弘基金网站(http:/ 400-710-9999 咨询。第十三条协议的效力及变更1、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天弘基金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公告于天弘基金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天弘基金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未向天弘基金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投资者的认可,但天弘基金增加服务内容除外。2、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天弘基金和投资者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3、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的约定。第十四条 纠纷的解决办法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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