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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 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 13号)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 的 3% 。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但最多 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5% 。第三条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工作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行政部门及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统筹地区应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工伤预防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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