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青海省“平安校园”创建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夯实创建基础,构建安全和谐的育人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平安青海建设的意见(青发2015 9 号)和省委办省政府办印发的通知 (青办发2015 43 号)要求,结合我省学校安全工作实际,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学校开展“平安校园 ”创建活动,特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全省学校“党政同责 、一岗双 责、齐抓共管” 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学校法治教育和公共安全教育课程体系更加完善,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防控工
2、作更加有序,师生安全素养和应对突发安全事故(件)的能力明显增强;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机构建设、人员配备等不断加强,校园安全隐患及矛盾纠纷排查整治实现常态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校园安防设施器械实现全覆盖和“人机互动” ;打造形式多样、主 题鲜明、内容丰富、特色凸显的校园安全文化;校地联动维稳机制不断深化,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渗透破坏和非法聚集活动得到有效防范;校园及周边治安状况明显改善,涉校涉生暴力事件有效遏制,治安刑事案件发案率- 2 -明显下降;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有效杜绝。至 2020 年底,95%以上的学校达到“平安校园”及以上等级标准。第三条 “
3、平安校园” 创建对象包括政府或私人出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等全日制学校。第二章 主要任务第四条 创建活动的主要任务:(一)着力维护校园政治稳定。根据影响校园稳定的各种因素,制定具体防范措施,严防敌对势力在校园内进行渗透破坏活动;把反暴恐工作作为学校重要的政治任务,结合校园实际落实防控措施,防止发生现实危害;加强情报信息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心理健康辅导教师、网络管理员、学生宿舍管理员和学生干部、团干部和少先队干部作用,及时了解掌握各种矛盾纠纷预警性信息,增强工作预见性;强化网络管理与监控,做好涉校舆情信息分析与研判,对可能造成不稳定的危害舆
4、论,及时跟进和化解;切实加强对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严格对哲学社会科学论坛、讲座、报告会以及课堂、出版物的管理,严防在上述领域、校园网或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发布、散播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言论,有效防止各类不良信息内容的传- 3 -播。(二)着力强化校园治安防控。认真贯彻落实我省关于全面深化平安青海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校园安保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专(兼)职安保人员,抓好校园警务室和周边报警点、治安岗建设,全力打造校园安全防线;积极推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29315-2012)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 规范(试行)落实,
5、加强重点要害部位视频监控、消控、报警等技防设施规范化建设,强化“一键式” 报警、 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的管理与应用,积极推动校园技防系统与公安、教育部门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工作,确保技防设施作用发挥最大化。(三)着力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深化“护校安园”行动,坚持每年至少开展次以上的校园及周边治安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加强校园周边治安巡逻,严厉打击侵害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与地方有关单位部门合作,加强校园周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管控;以“ 特定区域” 环境整治 为重点,加强对 学校周边违章搭建、乱设摊点和跨门营业等突出问题的治理;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
6、理,规范设置校门口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落 实 学生 上 放 学 高 峰 时 段 警 校 护 学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推进 校 车 和 学 生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综 合 整 治 ,坚 决 杜 绝 非 法 运 营 车 辆 集 中接 送 学 生 上 下 学 和 校 车 超 员 、超 速 等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 4 -(四)着力深化安全法治教育。将法治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严格落实安全教育课程;进一步落实兼职法治(综治)副校长、辅导员制度,每学期至少 2 次到学校开展安全法治教育活动;加强警校共建工作,强化学生法纪教育,预防学生违法
7、犯罪;强化学校、家庭和相关部门共同控制暴力文化传播的合力,形成良好的校园氛围;重视学生心理调节和生命教育,减少学生因心理问题出现自杀、出走、欺凌等事件;针对学校实际、学生特点和治安形势,认真落实应急疏散演练,不断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丰富校园安全文化内涵,让校园平安和谐发展成为全体师生的共同价值追求。(五)着力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消防、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故(件)处置工作预案;严格落实校级领导带班、安保部门以及学生部门干部值班制度,稳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建立课间教师巡视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纠纷、违纪问题;严格门禁管理,落实人员、
8、车辆进出查询、登记制度,严防社会闲散人员和不法分子混入校园制造事端;强化学生宿舍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学生宿舍“封闭式” 管理和 24 小时值守巡查制度;严格校纪校规管理,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加大防范控制力度,努力减少校园暴力及欺凌事件的发生;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的资格审查,严把人员入口关,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教师要坚决调离教师岗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要及时调离或辞退,防范和避免内部人员- 5 -发生侵害学生的事件。第三章 创建及管理第五条 等级评定。 “平安校园”创建等级评定共分为三级,一级为“省 级平安示范校园 ”、二级为“平安示范校园”、三级为“ 平安校园”
9、。等 级评定根据 青海省高等学校“ 平安校园”创建考评验收标准(见附件 1)和青海省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校园” 创建考评验收标准(见附件 2)进行考核评定,满分为 100 分;其中:95 分(含 95 分)以上的评定为“省级平安示范校园” ,90 分(含 90 分)-95 分的评定为“平安示范校园 ”,85 分(含 85 分)-90 分的评定为“平安校园” ,考评在 85 分以下或当年 发生一票否决制事件的,不得列入“平安校园 ”评定对象。第六条 考评 的组织。“ 平安校园”创建考评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和垂直管理相结合, “谁考核、谁命名、谁管理、谁负责” 和省、市(州)、县(市、区)教育、综治、
10、公安等部门负责组织考核评定的原则进行。被评定为“平安校园 ”不同等级的学校,由 负责组织考核评定工作的教育、综治、公安等部门联合发文公布、授牌。 第七条 考评的方式。 “平安校园”创建考评采取学校创建、申报,各级教育、综治、公安等部门组织考评小组实地考评、认定的方式进行。- 6 -(一)平安校园创建申报程序。由学校按照“平安校园” 创建考评验收标准进行自评,并向所隶属县(市、区)教育部门申报“平安校园”,由所属教育、综治、公安等部 门负责组织考评验收;(二)平安示范校园申报程序。被评为“平安校园” 的学校,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择优统一向市(州)教育部门申报“平安示范校园” ,并由市(州)教育
11、、综治、公安等部 门组织进行考评验收;(三)省级示范校园申报程序。被评为“平安示范校园” 的学校,由市(州)教育部门择优统一向省教育厅申报“省级平安示范校园”,并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等部门负责组织考评验收;(四)各高校、省属学校平安校园申报程序。各高校、省属学校根据评比标准,进行自评,并向省教育厅申报“平安校园” ,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负责组织考评验收 (各市州直属学校申报程序参照此程序) 。各级教育、综治、公安等部门每年按一定比例对所属学校进行考评验收。考评验收工作从 2018 年开始,每年组织一次。第八条 实行等 级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对学校“平安校园”进 行调整。(一)因学校管理不善、工作滑坡、组织不力等因校方责任原因导致师生非正常死亡的,发生校园暴力伤害的,根据案(事)件严重程度,撤销或相应降低平安校园等级;(二)在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与校园综治安全稳- 7 -定相关的专项检查中,有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撤销或相应降低平安校园等级;(三)学校着眼自身特点,形成较有影响力的平安创建品牌,被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及中央有关部门通报表彰,在全国、全省会议推广的,相应提高平安校园等级;学校“平安校园 ”等级的调整,由负责 考评单位在公布当年被考评学校等级时一并予以发文公布。中小学校平安校园等级的动态管理
13、,可由各地教育、综治、公安等部门结合实际另行规定。第四章 奖惩规定第九条 “平安校园 ”创建成效与学校和校级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直接挂钩,列入年度综治安全考评内容,作为文明单位、党建先进、综治安全先进和教育督导评估、达标示范、创优争先等各项荣誉的前置条件。第十条 对取得“省级平安示范校园”称号的学校,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平安校园”等级考评,已经评上的要取消称号,实行“一票否决” :(一)学校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暴力恐怖事件的;- 8 -(二)学校治安秩序混乱,发生杀人、抢劫、强奸、纵火、爆炸、系列入室盗窃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校园
14、暴力欺凌等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的;(三)学校发生集体罢课、罢教、罢工、罢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集体上访的;(四)学校发生校舍倒塌、火灾、拥挤踩踏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五)学校出现非法结社及邪教、非法宗教组织的;(六)学校师生对校园安全满意率低于 80%的;(七)学校综治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考评不合格的;(八)学校综治工作被属地“一票否决” 或“黄牌警告”的;(九)学校发生其他严重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第十二条 被取消称号的学校两年内不能参加各类先进荣誉的评选,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在学校治安面貌改变之前不得晋升职务和评优评先。第五章 组织领导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 平安校园
15、”创建,是我省多年来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延续,各级教育、综治、公安等部门要把“ 平安校园” 创建摆 上重要日程,要深入学校、走近 师生,加强调查研究,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推进工作。各级各- 9 -类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党政一把手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亲自抓,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要全力配合共同抓。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致使发生严重影响学校安全稳定事件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 强化协调配合。各级教育、综治、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工作统筹,相互协调配合,落实好各自的职责,特别要建立健全对影响学校安全稳定重大问题的发现、解决机制,
16、加强对下级单位的指导、检查、督促,在接到交办、举报或发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信息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各地要建立健全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会商处理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各级综治组织要加强与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办公室的联系与沟通,认真抓好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工作。第十五条 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把 “平安校园”创建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各级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要加强对“平安校园 ”创建工作的跟踪督 查和服 务指导,对学校门口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混乱,存在重大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影
17、响“平安校园” 创建的, 实行重点督查,挂牌督 办,限期整改;对下一级专项组已评选的“平安校园” 及以上等 级学校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取消相应“平安校园” 等 级资格。抽查不合格的学- 10 -校达到被抽查学校数三分之一的,取消该级当年所有参加评选学校的“平安校园 ”等 级资格,并予以通 报批评。第十六条 做好材料报送。学校自评结束后,填报青海省“平安校园 ”创建申报 表、“平安校园” 创建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和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当地教育部门;各高校、各市(州)教育工委、教育局和省属学校要在每年 11 月1 日前将“ 平安校园 ”创建申报方案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
18、厅。各地每年 3 月 20 日前报送“平安校园”创建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第十七条 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校要通过各种载体和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平安校园 ”创建的目标 、任务和工作要求,提高师生员工参与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上下齐抓共创“平安校园” 的浓 厚氛围。要充分利用新 闻媒体,加大“ 平安校园”创建对外宣传力度,做到报刊有文字、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网上有阵地,不断提升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对“平安校园” 创建的知晓率和支持度。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综治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平安校园” 创建及管理办法(试行)(青教综2006 2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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