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衢 州 市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 革试 点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征 求 意 见 稿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深 化 “放 管 服 ”改 革 和 优 化 营商 环 境 的 部 署 要 求 ,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工 程 建 设 项目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8 33 号 ) 文 件 的 要求 , 结 合 我 市 “最 多 跑 一 次 ”改 革 工 作 ,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 总 体 要 求( 一 ) 指 导 思 想 。 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2、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为 指 导 ,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九 大 、 十 九 届 二 中 、 三 中 全 会 精神 , 紧 紧 围 绕 国 务 院 “放 、 管 、 服 ”和 浙 江 省 “最 多 跑 一 次 ”改 革 主 线 , 按 照 市 委 “1433”战 略 体 系 的 部 署 , 坚 持 “服 务 零距 离 、 监 管 不 扰 民 ”、 强 化 “事 前 舍 得 放 、 事 中 事 后 主 动 服 务 敢于 管 ”的 原 则 , 推 动 政 府 职 能 转 向 减 审 批 、 强 监 管 、 优 服 务 ,促 进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 并 通 过 “互
3、联 网 +政 务 服 务 ”的 方 式 提 高 服务 效 能 、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 二 ) 改 革 要 求 。 改 革 覆 盖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全 过 程 ( 包括 从 立 项 到 竣 工 验 收 和 公 共 设 施 接 入 服 务 ) ; 主 要 是 房 屋 建 筑 和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等 工 程 , 不 包 括 特 殊 工 程 和 交 通 、 水 利 、 能 源 等领 域 的 重 大 工 程 ; 覆 盖 行 政 许 可 等 审 批 事 项 和 技 术 审 查 、 中 介2 服 务 、 市 政 公 用 服 务 以 及 备 案 等 其 他 类 型 事 项 ,
4、推 动 流 程 优 化和 标 准 化 。依 据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试点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8 33 号 ) 第 三 条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实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浙 政 办 发 2018 81 号 ) 第 二 条( 3) 工 作 目 标 。 对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进 行 全 流 程 、 全覆 盖 改 革 , 2018 年 8 月 , 形 成 市 本 级 房 屋 建
5、 筑 和 城 市 基 础 设 施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全 流 程 、 全 覆 盖 审 批 制 度 框 架 , 建 成 全 流 程 、 全覆 盖 审 批 管 理 系 统 , 审 批 时 间 压 减 一 半 以 上 ; 2018 年 底 , 建 成全 市 统 一 的 覆 盖 各 部 门 、 各 层 级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管 理 体 系 。在 完 成 国 务 院 “2018 年 试 点 地 区 建 成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框架 和 管 理 系 统 , 按 照 规 定 的 流 程 , 审 批 时 间 压 减 一 半 以 上 , 由目 前 平 均 200 多 个
6、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20 个 工 作 日 ”改 革 目 标 的 基础 上 , 实 现 政 府 投 资 房 屋 建 筑 类 项 目 和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类 项目 从 申 报 立 项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到 办 理 竣 工 验 收 阶 段 , 审 批 时 间 控制 在 100 个 工 作 日 内 ; 企 业 投 资 民 用 建 筑 类 项 目 ( 不 含 小 型 工程 项 目 ) 从 取 得 用 地 到 竣 工 验 收 , 审 批 时 间 控 制 在 60 个 工 作 日内 ; 企 业 投 资 工 业 类 项 目 ( 不 含 小 型 工 程 项 目 ) 从 取 得 用 地
7、 到竣 工 验 收 , 审 批 时 间 控 制 在 50 个 工 作 日 内 ; 企 业 投 资 小 型 工 程项 目 ( 小 型 工 程 项 目 指 建 筑 面 积 不 大 于 5000 平 方 米 、 建 筑 高 度不 大 于 8 米 、 功 能 单 一 、 技 术 要 求 简 单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从 取3 得 用 地 到 竣 工 验 收 , 审 批 时 间 控 制 在 50 个 工 作 日 内 。 2019 年6 月 底 前 , 继 续 完 善 审 批 制 度 框 架 , 深 入 优 化 审 批 管 理 系 统 , 进一 步 压 缩 审 批 时 限 。依 据 : 国 务
8、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试点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8 33 号 ) 第 四 条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实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浙 政 办 发 2018 81 号 ) 第 三 条二 、 统 一 审 批 流 程( 四 ) 优 化 审 批 阶 段 。 将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流 程 主 要 划 分为 立 项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 工 程 建 设 许 可 、 施 工 许 可 、 竣 工 验 收 等四
9、 个 阶 段 。 其 中 , 立 项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阶 段 主 要 包 括 项 目 审 批 核准 备 案 、 选 址 意 见 书 核 发 、 用 地 预 审 、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等 。 工 程建 设 许 可 阶 段 主 要 包 括 设 计 方 案 审 查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核发 等 。 施 工 许 可 阶 段 主 要 包 括 消 防 、 人 防 、 防 雷 等 设 计 审 核 确认 和 施 工 许 可 证 核 发 等 。 竣 工 验 收 阶 段 主 要 包 括 规 划 、 国 土 、消 防 、 人 防 等 验 收 及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等 。 其
10、他 行 政 许 可 、 涉 及 安全 的 强 制 性 评 估 、 中 介 服 务 、 市 政 公 用 服 务 以 及 备 案 等 事 项 纳入 相 关 阶 段 办 理 或 与 相 关 阶 段 并 行 推 进 。依 据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试点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8 33 号 ) 第 五 条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实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浙 政 办 发 2018 81 号 ) 第 四 条4 (
11、 五 ) 分 类 细 化 流 程 。 按 照 投 资 主 体 、 类 别 和 规 模 划 分 为政 府 投 资 房 屋 建 筑 类 项 目 、 政 府 投 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类 项 目 、企 业 投 资 民 用 建 筑 类 项 目 ( 不 含 小 型 工 程 项 目 ) 、 企 业 投 资 工 业类 项 目 ( 不 含 小 型 工 程 项 目 ) 和 企 业 投 资 小 型 工 程 项 目 ( 小 型工 程 项 目 指 建 筑 面 积 不 大 于 5000 平 方 米 、 建 筑 高 度 不 大 于 8米 、 功 能 单 一 、 技 术 要 求 简 单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12、 目 ) 五 类 。 对 “标准 地 ”出 让 工 业 项 目 、 企 业 投 资 小 型 工 程 项 目 和 带 方 案 出 让 的其 他 工 程 项 目 进 一 步 合 并 精 简 办 理 事 项 、 缩 短 办 理 时 间 。 对 技术 审 核 类 许 可 , 重 点 是 推 动 技 术 审 核 的 专 业 化 , 利 用 专 业 机 构实 现 “多 审 合 一 ”;对 容 量 管 控 类 许 可 , 重 点 转 变 审 查 方 式 , 突出 指 标 控 制 , 通 过 事 前 定 指 标 、 事 后 强 监 测 的 方 式 进 一 步 提 升监 管 效 能 ; 对 其 他 类 许 可
13、, 重 点 是 运 用 互 联 网 、 大 数 据 , 推 动办 理 结 果 数 据 共 享 和 达 成 条 件 后 在 线 即 时 办 理 。依 据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试点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8 33 号 ) 第 六 条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实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浙 政 办 发 2018 81 号 ) 第 九 条 、 第 十 条( 六 ) 大 力 推 广 并 联 审 批 。 每 个
14、审 批 阶 段 确 定 牵 头 部 门 ,实 行 “部 门 牵 头 、 并 联 审 批 、 限 时 办 结 ”。 立 项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阶段 由 发 改 部 门 牵 头 , 工 程 建 设 许 可 阶 段 、 竣 工 验 收 阶 段 由 规 划部 门 牵 头 , 施 工 许 可 阶 段 由 住 建 部 门 牵 头 , 其 他 涉 及 部 门 对 所涉 及 事 项 配 合 做 好 相 关 审 批 办 理 工 作 。 各 牵 头 部 门 要 对 牵 头 阶5 段 审 批 事 项 改 革 制 定 具 体 的 实 施 细 则 , 明 确 工 作 内 容 、 工 作 流程 , 并 按 照 “减
15、 、 放 、 并 、 转 、 调 ”及 推 行 “告 知 承 诺 制 ”的要 求 对 本 部 门 牵 头 阶 段 的 审 批 事 项 进 行 全 面 梳 理 和 优 化 , 形 成各 阶 段 审 批 事 项 清 单 , 最 终 形 成 一 套 完 整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全 过程 审 批 制 度 。 2018 年 7 月 底 前 , 各 牵 头 部 门 要 按 照 限 定 时 间 组织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完 成 本 阶 段 所 有 的 审 批 事 项 清 单 , 明 确 并 联 审批 工 作 规 程 , 建 立 并 联 协 调 机 制 。依 据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16、 开 展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试点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8 33 号 ) 第 七 条三 、 精 减 审 批 环 节( 七 ) 精 减 审 批 事 项 和 条 件 。 2018 年 8 月 底 前 , 制 定 审 批事 项 清 单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 明 确 保 留 审 批 事 项 审 批 条 件 和 申 报 材料 , 取 消 没 有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和 不 必 要 的 前 置 条 件 。 工 业 项 目 中的 民 用 建 筑 不 再 单 独 进 行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评 估 ; 取 消 工 业 项 目 人防 工 程 易 地 建 设
17、 费 收 取 ; 取 消 企 业 投 资 工 业 项 目 规 划 建 筑 方 案审 查 ; 取 消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 民 用 建 筑 ) 审 查 ; 取 消 施工 合 同 备 案 事 项 ; 取 消 施 工 许 可 前 置 条 件 中 的 资 金 证 明 、 无 拖欠 工 程 款 承 诺 书 ; 不 具 有 联 动 控 制 消 防 设 施 的 建 筑 工 程 申 报 消防 验 收 时 , 可 不 提 供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报 告 ; 建 筑 工 程 通 过 消 防 验收 后 进 行 局 部 内 装 修 , 且 装 修 时 未 增 设 、 改 动 消 防 设 施
18、的 , 申报 装 修 消 防 验 收 时 可 不 提 供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报 告 ; 社 会 投 资 的 房屋 建 筑 工 程 , 建 设 单 位 可 以 自 主 决 定 发 包 方 式 。6 依 据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试点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8 33 号 ) 第 八 条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实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浙 政 办 发 2018 81 号 ) 第 十 一 条( 八 )
19、 下 放 审 批 权 限 。 按 照 方 便 企 业 和 群 众 办 事 的 原 则 ,进 一 步 协 调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权 限 。 除 重 大 项 目 和 特 殊 项 目 外 ,对 同 类 项 目 不 同 部 门 审 批 层 级 存 在 差 异 的 审 批 事 项 , 要 以 下 放或 委 托 下 放 等 方 式 积 极 推 行 审 批 事 项 同 级 化 、 属 地 化 。 进 一 步梳 理 下 放 或 委 托 下 级 机 关 审 批 的 事 项 , 推 动 已 下 放 的 事 项 落 实到 位 , 督 促 承 接 下 放 审 批 事 项 的 下 级 机 关 要 加 强
20、人 员 力 量 配 备 ,保 障 审 批 高 效 运 行 。 2018 年 8 月 底 前 , 制 定 并 实 施 配 套 制 度 和培 训 方 案 , 明 确 对 审 批 部 门 的 工 作 要 求 及 培 训 对 象 、 培 训 方 式等 , 指 导 下 级 机 关 做 好 下 放 事 项 承 接 工 作 。依 据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试点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8 33 号 ) 第 九 条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21、 试 点 工 作 实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浙 政 办 发 2018 81 号 ) 第 十 二 条( 九 ) 全 面 整 合 立 项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阶 段 办 理 环 节 。 加 强各 类 空 间 规 划 的 协 调 衔 接 , 推 动 “多 规 合 一 ”。 推 行 “标 准 地 +承 诺 制 ”改 革 , 建 立 健 全 出 让 用 地 建 设 条 件 一 次 性 集 成 公 布 、企 业 按 条 件 建 设 、 各 部 门 依 职 权 和 条 件 进 行 监 管 的 工 作 机 制 。实 行 选 址 意 见 书 和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书 联 动 办 理 。 建 设 用
22、 地 规 划 许7 可 证 凭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文 件 或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即 时 办 理 。 通 过 信 息 共 享 , 将 立 项 用 地 许 可 阶 段 的 项 目 备 案( 核 准 、 审 批 ) 、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二 个 事 项 整 合 为 “一 张 表 单 ”, 同 步 申 请 、 依 次 办 结 。依 据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工 程 建 设 项 目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浙 政 办 发 201881 号 ) 第 五
23、 条( 十 ) 全 面 整 合 工 程 建 设 许 可 阶 段 办 理 环 节 。 对 景 观 风 貌重 点 管 控 区 域 外 的 一 般 企 业 投 资 工 业 类 项 目 和 小 型 工 程 项 目 由建 设 单 位 和 设 计 单 位 按 照 规 划 条 件 进 行 承 诺 , 不 再 单 独 组 织 设计 方 案 审 查 ; 对 景 观 风 貌 重 点 管 控 区 域 内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或 景观 风 貌 重 点 管 控 区 域 以 外 , 但 对 景 观 风 貌 影 响 较 大 的 工 程 建 设项 目 , 建 立 一 家 牵 头 、 多 部 门 参 与 的 设 计 方
24、 案 联 审 机 制 , 联 审通 过 且 已 依 法 进 行 公 示 的 即 核 发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其 他 部门 不 再 对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单 独 审 查 。 景 观 风 貌 重 点 管 控 区 域 范 围和 对 景 观 风 貌 影 响 较 大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范 围 由 市 、 县 ( 市 ) 政府 确 定 公 布 。依 据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工 程 建 设 项 目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浙 政 办 发 201881 号 ) 第 六 条( 十
25、 一 ) 继 续 优 化 施 工 许 可 阶 段 办 理 环 节 。 根 据 衢 州 市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转 发 市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公 室 等 8 单 位 关 于8 衢 州 市 贯 彻 落 实 “最 多 跑 一 次 ”改 革 决 策 部 署 全 面 推 进 施 工 图联 合 审 查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衢 政 办 通 2017 108 号 ) 、 关 于印 发 衢 州 市 施 工 图 联 合 审 查 程 序 规 定 的 通 知 ( 衢 市 审 改 办 2017 17 号 ) 文 件 的 要 求 , 依 托 “衢 州 市 施 工 图 电 子 化 联 合
26、审 查 系 统 ”, 深 化 “多 审 合 一 ”改 革 工 作 , 将 施 工 图 审 查 、 住 建备 案 、 人 防 、 消 防 、 气 象 审 批 ( 审 核 ) 等 事 项 实 现 同 步 申 请 ,依 次 办 结 。 继 续 推 进 以 “互 联 网 +优 化 流 程 、 告 知 承 诺 、 强 化 监管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施 工 许 可 便 利 化 改 革 , 在 施 工 许 可 改 革 的 基础 上 将 人 防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与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 安 全 监 督 手 续 、 施工 许 可 证 四 个 事 项 同 步 申 请 , “一 次 办 结 ”,
27、 实 现 施 工 许 可 申 请即 办 。依 据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工 程 建 设 项 目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浙 政 办 发 201881 号 ) 第 七 条( 十 二 ) 继 续 优 化 竣 工 验 收 阶 段 办 理 环 节 。 进 一 步 优 化 完善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环 节 服 务 流 程 , 提 高 企 业 办 事 效 率 , 规 范 建 筑工 程 项 目 测 绘 及 职 能 部 门 专 项 竣 工 验 收 审 批 服 务 行 为 , 按 照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最
28、 多 跑 一 次 ”改 革 决 策 部 署 全 面 推 进 建 筑 工程 “竣 工 测 验 合 一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浙 建 2017 10 号 )文 件 精 神 , 继 续 深 入 推 进 “竣 工 测 验 合 一 ”改 革 , 优 化 办 事 环节 , 精 简 办 事 材 料 , 创 新 验 收 新 模 式 , 同 时 在 市 、 县 、 区 各 层级 范 围 内 全 面 推 广 “竣 工 测 验 合 一 ”。9 依 据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工 程 建 设 项 目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29、通 知 ( 浙 政 办 发 201881 号 ) 第 八 条( 十 三 ) 转 变 管 理 方 式 。 对 于 能 够 用 征 求 相 关 部 门 意 见 方式 替 代 的 审 批 事 项 , 调 整 为 政 府 内 部 协 作 事 项 。 列 出 政 府 内 部协 作 事 项 的 目 录 , 并 明 确 政 府 内 部 协 作 事 项 的 管 理 方 式 及 相 关要 求 。 设 计 方 案 审 查 由 规 划 部 门 牵 头 , 采 用 全 程 网 上 电 子 化 联合 审 查 方 式 , 通 过 系 统 征 求 发 改 、 住 建 、 国 土 、 环 保 、 农 林 水利 、 交 通 、
30、 消 防 、 人 防 、 交 警 及 电 力 、 自 来 水 、 燃 气 、 通 信 等相 关 部 门 的 审 查 意 见 , 各 有 关 部 门 在 收 到 3 个 工 作 日 内 根 据 本部 门 管 理 要 求 出 具 设 计 方 案 审 查 意 见 , 方 案 审 查 结 束 后 由 规 划部 门 出 具 审 查 意 见 ,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不 再 对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单 独 审查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前 置 审 批 涉 及 的 评 估 评 审 事 项 , 将 环 境 影响 评 价 报 告 、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报 告 、 压 覆 重 要
31、 矿 产 资 源 评估 报 告 、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考 古 勘 探 和 文 物 影 响 评 估 报 告 、 地 震安 全 性 评 估 报 告 、 节 能 评 价 报 告 等 纳 入 区 域 评 估 。 在 绿 色 产 业集 聚 区 、 特 色 小 镇 等 重 点 区 域 , 全 面 实 施 “区 域 能 评 +区 块 能耗 指 标 ”“区 域 环 评 +环 境 标 准 ”等 区 域 评 价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的 需 开 展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的 建 设 工 程 外 , 其 他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依据 地 震 动 参 数 区 划 图 或 者 地 震 小 区
32、 划 图 确 定 的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进行 设 计 。10 依 据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试点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8 33 号 ) 第 十 一 条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工 作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浙 政 办 发 2018 81 号 ) 第 十 三 条( 十 四 ) 调 整 审 批 时 序 。 落 实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有 关要 求 ,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33、 规 定 需 要 开 展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的 , 地震 安 全 性 评 价 在 工 程 设 计 前 完 成 即 可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 节 能 评价 、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批 等 事 项 不 作 为 项 目 立 项 条 件 , 在 施 工 许可 前 完 成 即 可 。 将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或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作为 使 用 土 地 证 明 文 件 申 请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用 地 批 准手 续 在 施 工 许 可 前 完 成 即 可 。 将 供 水 、 供 电 、 燃 气 、 热 力 、 排水 、
34、 通 信 等 市 政 公 用 基 础 设 施 报 装 事 项 纳 入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管 理 系 统 进 行 统 一 监 管 , 并 将 办 理 时 间 提 前 到 施 工 许 可 证 核 发后 办 理 , 在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完 成 相 关 设 施 建 设 并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后直 接 办 理 接 入 事 宜 。依 据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试点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8 33 号 ) 第 十 二 条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工 作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浙 政 办 发 2018 81 号 ) 第 十 四 条( 十 五 ) 推 行 告 知 承 诺 制 。 对 通 过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能 够 纠 正不 符 合 审 批 条 件 行 为 且 不 会 产 生 严 重 后 果 的 审 批 事 项 , 实 行 告知 承 诺 制 。 公 布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制 的 审 批 事 项 清 单 及 具 体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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