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2 ,大小:87KB ,
资源ID:599864      下载积分:10 文钱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省得不是一点点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enke99.com/d-59986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浅谈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问题.doc)为本站会员(创****公)主动上传,文客久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客久久(发送邮件至hr@wenke99.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浅谈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问题.doc

1、 张浩: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问题2010 年 10 月 28 日至 29 日,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2010 年年会在浙江湖州举行。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成为重要议题,各方对此问题见仁见智,争论激烈。因此,归纳出以检方为代表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积极推进派(以下简称检方)与以法院为代表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否定派(以下简称法院方)的理论依据,从中找到争议的焦点,从而做出判断变的犹为重要。本文探讨的重点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问题,特别是“事中监督”问题。检方认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权设置的力度不够,是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立法的第一大结构性缺陷,也是根本性缺陷。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要多角度、全方位地实施法

2、律监督,不仅要“事后监督” ,还要“事前监督”和“ 事中监督”。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宪法权利:宪法第 12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这从根本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2、法律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1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的职能。3、抗诉式的事后监督具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单一性、滞后性、片面性。4、民事监察监督有利于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以及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性平等。5、法院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违法乱纪、司法腐败而导致司法不公现象的存在。检察机关是通过自己有效的法律监督活动,在维护审判权威的同

3、时,提高自己的检察监督权威,最终达到提高和保障国家司法权威的目的。而法院方则给予了另外的解读,其认为强化检察院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其结果必然是弱化法院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从而损害法院审判权的权威性,危及司法公正及社会正义,因此必须限制检察权对民事审判的介入。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审判独立:民事诉讼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法院属于中立地位,要遵循三角诉讼结构,保证审判的公正性。一旦检察机关通过抗诉介入民事诉讼后,原来的等腰三角形就变成了平行四边形,必然要将检察机关推到它支持的一边,也就是原审案件的败诉人方,而另一方就是原审的胜诉方和人民法院。2、法无明文授权:民事诉讼法分则的第

4、 187 到 190 条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起抗诉的条件、效力、形式、方式等。其仅规定检察机关抗诉这一法律监督方式,对民事审判过程如何监督,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即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3、意思自治:我国正在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必须强调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和民事行为自由,减少和弱化国家在民事领域的干预,以便形成平等和自由的市场环境。对于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当事人如不认同,法律规定了救济手段和权利,如上诉、申请再审、执行中和解。对此我认为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存废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一是从现行法律规定看能否导出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存在及其合理性;二是

5、跳出现行法律,从应然的角度看民事检察监督权是否应当延续乃至发展。 因此从现阶段的立法规定来看,检察院并不具有提起诉讼,参加庭审,进行事中监督的权力;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院应该被赋予提起诉讼,进行审判监督的权力甚至是义务。检方有权接受法院作出的各种诉讼文书的送达和决定的通知,参与审查证据、查阅案件材料,申请回避,出席法庭发表意见、参加辩论,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其可以涉及反垄断、环境污染、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损害消费者权益、国有资产流失等;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 “事后监督”足矣。理由有以下几点:1、法无明文授权检方可以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即不可为;2、强化国家职能,加强对经济关系的

6、控制,检察机关作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的代表者” ,更多地参与到涉及社会公益保护的民事诉讼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被忽视乃至被侵犯等现象长期存在,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是理性的制度选择;3、检方参与涉及社会公益的民事诉讼,有利于在实际上保持双方的平等;4、审判独立不是绝对的,不能排除外在的制约,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和制约法院是合理的制度安排。我们所说的审判独立,排除的是外在的非法干预,不能排斥合法的、体制内的监督与制约;5、关于诉讼双方的平等地位:平等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公正才是目的。同样的道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并非当然违反当事人平等原则,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的审判行为,而不是当事人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在尊重当事人平等的前提下实行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和制约;6、加强检方对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7、防止检察院无限扩权,节约司法资源,减轻纳税人负担,检察权过大也会妨碍审判独立。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