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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办事完整版.DOC

1、昭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 年 10 月 25 日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0169002017- 1 -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昭通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管理的 24 类(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食品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申请。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2、,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1 年内企业再次申请食品或同一列入目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2)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许可被撤销后,3 年内企业再次申请食品或同一列入目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3)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5 年内企业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4)申请事项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范围,不予受理。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3、。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昭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 、增项、延续的准予批准条件: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

4、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未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需要符合的具体条件按照所申请产品的生产必备条件、食品检验标准。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的;(2)发证检验结论不合格的;(3)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1.生产条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变更,应当再次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同新办(首次) 。2.具有下

5、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生产条件变更不予批准条件同新办;(2)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不予批准的条件为:未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1.申请人应在县级媒体刊登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公告。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2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企业提出注销申请。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昭通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 319 号交通方式:市内可乘 1 路、3 路 a、3 路 b、7 路、12 路、16 路等公交车到全球通大厦站下车对面即到。六、申请材料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

6、子文件份数 新办 增项延续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其他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依据备注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原件 电子文件 1 2 营业执照 原件 电子文件 1 3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 原件 电子文件 1 4 食品安全总监备案表 原件 电子文件 1 5委托代办的,需提供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电子文件 1 6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原件 电子文件 1 7 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原件 电子文件 1 8 设备布局图 原件 电子文件 1 9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原件 电子文件 1 10 土地证、房产证或土地租赁合同 原件 电子文件 1 11 化验员证书 原件

7、 电子文件 1 12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原件 电子文件 1 13 生产用水的水质检验报告 原件 电子文件 1 14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原件 电子文件 1 15生产许可证的正本、副本、副页(明细表)原件 电子文件 1 七、审批时限申请时限:工作日。受理时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法律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3 -现场核查时

8、限: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法律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发证审批时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

9、查期限之内。(法律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八、审批收费不收费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一)共同审批无(二)前置审批无十、中介服务无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十二、资质资格无十三、审批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网络提交:http:/222.221.246.2:223/xndt2.提交时间网络提交:时间不限。(二)受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

10、求的,将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退回企业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并向企业发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后,核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 7 日内(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样)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四)审批发证生产条件符合要求且检验结论合格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送准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 ,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

11、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或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送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 ,并说明理由。十四、审批服务(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地址:昭通市政务服务中心(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 319 号)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0-2833137(二)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4 -(三)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 http:/222.221.246.2:223/xndt 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四)获取办理结果审批证件为:食品生产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 5 年,新增项目证书有效期不变;到期延续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条件

12、变更因生产场地迁移等原因造成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重新现场核查并计算有效期;其他变更包括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变更等可免于现场核查,证书有效期不变。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食品生产许可证,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 10 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 60 天,即视为送达。(五)监督投诉1.窗口投诉:昭通市委编办,昭阳区公园路 72 号(市委干休所三楼) 。昭通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昭阳区海楼路 319 号2.电话投诉:电话:08702136068(市委编办审改科) ;电话:087

13、02839376(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科) 。3.网上投诉:公众互动。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见窗口投诉;通讯地址:见窗口投诉;邮政编码:657000。5.投诉热线:12310、96128。(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昭通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1.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点: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 616 号云

14、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处,联系电话:0871-68571923 、0871-68571020 。邮政编码: 650032。2.昭通市人民政府。地点:昭通市昭阳区崇义街 30 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0870)2132005。邮政编码:657000。诉讼机关:昭阳区人民政府,地点:昭通市昭阳区正义路 100 号。联系电话:(0870)2228995。邮政编码:657000。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 办事中心办事指南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5 -附 件 1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流程图企 业 提 交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和 其 他 材 料提 交 网 址 : htp:/2.1.246.:23/xndt审 核 申 请 材 料材 料 审 核 结 果发 放 受 理 决 定 书 现 场 审 查现 场 审 查 结 果发 放 补 正 告 知 书 符 合 不 予 受 理 情 形 不 予 受 理 ( 发 放 不予 受 理 决 定 书 )需 要 补 正 材 料 材 料 符 合 要 求核 查 组 抽 样 封 存 , 企 业 自行 送 样合 格检 验 机 构 进 行 发 证 检 验检 验 结 果 不 合 格 不 予 食 品 生 产许 可 决 定整 改不 合 格合 格颁 发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复 检 复 检 结 果不 合 格合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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