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集美区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 46 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意见(厦府2017 399 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2018 年底前,完成 2700 亩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见附件);2019 年底前,全面完成功能区的复核、建档立卡和上图入库等工作;2021 年底前,基本完成建设任务,形成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施完善、产能提升、管护到位、生产现代化的水稻生产功能区。二、科学划定区域(一)明确划定标准。水稻生产功能区应具备以下条件:水
2、土资源条件好,坡度在 15 度以下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连片面积不低于 20 亩,如无法完成划定面积任务,适当放宽条件要求;农田灌排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生态环境良好,未列入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湿、耕地休耕试点等范围;具有水稻种植传统,近 3 年播种面积基本稳定;优先选择已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划入水稻生产功能区。(二)落实划定地块。相关镇(场)要根据所承担的水稻生产- 1 -功能区划定任务,按照统一标准落实划定地块。明确功能区具体地块并统一编号,标明“四至” 及拐点坐 标、面积以及灌排工程条件、作物类型、承包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情况等相关信息。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
3、图” 和综合监 管平台,建立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建档立卡、登记造册。(三)上报验收成果。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发改等部门,于2018 年 10 月底前组织开展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的核查验收工作,在公示无异议后,于 2018 年 11 月底前将划定成果上报省、市相关部门。三、强化监督管护(一)依法严格保护。严格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相关镇(场)要确保其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不得随意改变水稻生产功能区边界。(二)落实管护责任。相关镇(场)要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 则,将水稻生 产功能区的 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责任落
4、实到经营主体,督促和指导经营主体加强设施管护。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等参与建设、管理和运营。(三)加强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监测监管体系,定期对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农作物品种和种植面积进行动态监测,深入分析相关情况,实行精细化管理。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更新功能区电子地图和数据- 2 -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落实责任主体,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开放水稻生产功能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接口,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四)强化监督考核。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发改等部门,结合粮食安全首长责任制,对相关镇(场)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和管护工作进行评价
5、考核,将相关工作作为镇(场)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四、加强能力建设(一)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等,按照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要求,积极推进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利部门要加强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的骨干水利工程和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兴建“五小水利”工程,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打通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 。(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农业部门要加大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的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力度,优化支持方向和领域,使其成为功能区建设的骨干力量。以水稻生产功能区为平台,重点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
6、模经营,健全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管理服务。引导和支持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的经营主体根据市场需要,优化生产结构,加强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增加绿色优质水稻供给。(三)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部门要顺应现代农业发展- 3 -的要求,着力深化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改革,积极发展水稻集中育秧、机插、机收、机烘和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覆盖水稻生产全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技推广和服务能力,深入开展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加快优良品种、高产栽培技术普及应用,提升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五、突出政策支持(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把水稻生产功能区作为农业固定
7、资产投资安排的重点领域,在不改变项目资金渠道的前提下,将现有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理、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向水稻生产功能区聚集。创新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加快建设步伐。(二)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农结构,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和运行机制,推进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各类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率先在功能区范围内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三)创新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创新金融支农产品和服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积极推动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完善政府、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联动机制
8、,深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在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实现水稻种植保险全- 4 -覆盖。六、落实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区水稻生产功能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农业、国土、发改、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不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各镇(场)也要成立对应的工作小组。(二)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功能区划定建设管护工作机制,细化实施办法,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第三方作业技术单位已由全市统一确定为福建省地质测绘院,各镇(场)要及时积极配合第三方技术单位进行资料收集、外业调查现状等工作。(三)落实工作经费。省级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经费
9、为2 元/ 亩,区级水稻生 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经费为 60 元/亩,可用于功能区划定协助外业相关工作、管护标志牌制作等费用支出。各镇(场)根据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分解面积,及时向区农林水利局申请拨付,若工作经费不足,由各镇(场)自行保障。请各 镇 (场 )严 格 项 目 使 用 、审 核 、拨 付 和 监 管 工 作 ,确 保 专 款 专 用 。(四)强化宣传引导。开展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是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的重要抓手。相关部门、镇(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持续性的宣传,营造有利于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推动水稻生产功能- 5 -区划定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圆满完成。附件:集美区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表附件集美区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表镇(场) 划定任务(亩)全区合计 2700灌口镇 2430后溪镇 135厦门第二农场 135- 6 - 7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 纪委办。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9 日印发